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4482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李信雄之遺產管理人蘇志成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