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乙○○
訴訟 代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維倫律師
被上訴人 即
附帶 上訴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 中央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甲○○
訴訟 代理 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上訴人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地址;又主文欄內關於第五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捌仟零玖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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