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廢水處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04號
TYDV,97,訴,404,2008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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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皓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上訴人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04 號請求給付
廢水處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4,4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44,416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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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