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04號
上 訴 人 羅銘忠即鈺盛企業社
弄5號
上訴人與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2504號返還物
品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646,9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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