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3年度,14號
TNDM,93,重訴,14,20060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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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察案號
92年度偵字第9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代價充當  應承企業有限公司元喆實業有限公司人頭負責人。嗣超美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捷美企業有限公司及帕門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丁○○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指示前開公司會 計乙○○設法取得更多的進項發票,以作為超美公司等三家 公司之可扣抵成本。乙○○遂透過甲○○之介紹,以發票金 額百分之六‧五之代價,購買應承企業有限公司(購買發票 時間為90年5月)、元喆實業有限公司(購買發票時間為90 年2月、5月)、鑫捷有限公司陞瑞國際有限公司、學怡企 業有限公司、恆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呈豐實業有限公司和禧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哲倫國際有限公司、期合貿易有限 公司、明鴻昇企業有限公司、盧氏國際有限公司、杉旭企業 有限公司、嘉嶸有限公司、雄憲興業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 無實際進貨交易之統一發票作為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捷 美企業有限公司帕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之進項 ,以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丙○○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另因充當前開應承企業有限公司和元喆實業有 限公司人頭負責人,供許應時販賣公司支票及以統一發票金 額百分之3.5之價格販賣統一發票給黃朝宗等人,再由黃朝 宗以百分之5.5之價格轉賣給不特定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 201條、第210條、212條、第216條、第217條、第218條、第 340條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 年10月20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5日繫屬於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尚在審理中),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619號起 訴書可稽。公訴人於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文 祺 法 官 陳 賢 德
法 官 林 中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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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帕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禧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憲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