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0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等二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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