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95年度,1768號
CYDM,95,嘉簡,1768,2006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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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原名湯永戊
      甲○○
      戊○○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六九六一號)及移送併辦(被告乙○○,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六號;被告丙○○、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一號),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丙○○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甲○○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乙○○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蔡慶龍(通緝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設立統揚 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統揚公司),並傭用謝宏達(對外另自 稱謝旺甫、謝翔文,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為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另案通緝中),蔡慶龍謝宏達為虛增統揚公司之 不實營業額,以利向金融機構詐取融資;未免虛增營業額有 可能遭到稅捐機關核定稅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概括之共同犯意聯絡,虛設下列公司,連續填製不實銷貨 之原始憑證(發票)及記帳憑證(收入傳票)及不實進貨之 記帳憑證(支出傳票),且以統揚公司名義開設彰化商業銀 行(下稱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土城分行、大同分行、建成 分行、北門分行、內湖分行等帳戶,著手詐取融資貸款。二、丁○○明知身分證件為辨識身分最為重要之依據,隨意交付 他人,足以挪作不法使用,詎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於九十一 年一月間,提供身分證件與蔡慶龍謝宏達,以及具有共同



犯意聯絡之蔡昀蓄(原名蔡猶生,另結),蔡慶龍謝宏達 、蔡昀蓄取得丁○○身分證件後,即以丁○○為負責人虛設 兆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縣三峽鎮 ○○路六十五巷十號五樓,下稱兆億公司)。㈠、蔡慶龍謝宏達、蔡昀蓄明知兆億公司與統揚公司間並無實際商業交 易,為求虛增統揚公司之營業額,乃使兆億公司於九十三年 三月間連續填製記載進貨金額計新臺幣(下同)六百九十一 萬四千零八十二元之不實支出傳票之進項記帳憑證共十九張 (如附表一)。㈡、蔡慶龍謝宏達、蔡昀蓄明知兆億公司 與傑中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傑中公司,負責人乙○○,亦屬 虛設公司)間並無實際商業交易,為求虛增傑中公司之營業 額,乃使兆億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至四月間填製記載進貨金 額計三百二十四萬五千六百元之不實支出傳票之記帳憑證共 十二張(如附表十五)。
三、丙○○(原名湯永戊)原係先基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之公司 所在地為臺中縣大雅鄉○○村○○路一一二號,下稱先基公 司)負責人,九十一年間,因該公司營運不善,無法繼續經 營,遂基於幫助之犯意,授權蔡慶龍謝宏達使用該公司名 義填製文書。蔡慶龍謝宏達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 括之犯意聯絡,㈠、明知先基公司與統揚公司間並無實際商 業交易,為求虛增統揚公司之營業額俾利統揚公司向金融機 構詐得貸款,乃使先基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至十二月間連續 填製記載進貨金額計五千五百五十九萬三千七百十三元之不 實支出傳票之記帳憑證共六十一張(如附表二)。㈡、又明 知先基公司與環禎有限公司(下稱環禎公司,負責人黃福財 ,另案偵查中)、海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海瀧公司,負責 人林士淇,另結,併辦意旨書誤載為謝宏達)間並無實際商 業交易,為求虛增環禎公司、海瀧公司之營業額,乃使先基 公司分別於九十一年九月至十月間連續填製記載進貨金額計 二千三百二十六萬二千零十二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一百六 十六萬三千一百零一元)之不實支出傳票之進項記帳憑證共 十四張(如附表三)、於九十一年八月至十月間連續填製記 載進貨金額計一千四百三十八萬七千二百十四元(併辦意旨 書誤載為一千五百二十五萬三千六百四十三元)之不實支出 傳票之進項記帳憑證共十六張(如附表四,併辦意旨書誤載 為十七張)。
四、甲○○明知身分證件為辨識身分最為重要之依據,隨意交付 他人,足以挪作不法使用,詎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於九十一 年初,在不詳地點,以一萬元代價,提供身分證件與蔡慶龍謝宏達蔡慶龍謝宏達取得甲○○身分證後,即以甲○



○為負責人虛設能煌有限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 中正區○○街三十六號三樓之六,下稱能煌公司)。㈠、蔡 慶龍、謝宏達明知能煌公司與統揚公司間並無實際商業交易 ,為求抵沖統揚公司虛增之營業額,乃使能煌公司於九十二 年三月間填製記載銷貨金額計一千零六十六萬零八百六十六 元之不實發票之原始憑證及收入傳票之記帳憑證各十三張( 如附表五)。㈡、蔡慶龍謝宏達明知能煌公司與宏美行( 負責人方建宏,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筱盛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筱盛公司,負責人陳樹根,另案偵查中)間並無實際 商業交易,為求虛增宏美行、筱盛公司之營業額,乃使能煌 公司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間連續填製記載進貨金額計一千零 六十六萬五千零三十元之不實支出傳票之進項記帳憑證共八 張(如附表六)、九十一年十月間連續填製記載進貨金額計 二千二百三十八萬一千九百七十六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一 百十一萬九千一百元)之不實支出傳票之進項記帳憑證共十 五張(如附表七)。
五、戊○○明知身分證件為辨識身分最為重要之依據,隨意交付 他人,足以挪作不法使用,詎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於九十二 年四月間,在不詳地點,提供身分證件與蔡慶龍謝宏達蔡慶龍謝宏達取得戊○○身分證件後,即以戊○○為負責 人虛設傑名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為嘉義市○○ 里○○路七○巷一二號一樓,下稱傑名公司),嗣於九十二 年十月間以統揚公司名義開設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土城分行 、大同分行、建成分行、北門分行、內湖分行等帳戶,著手 以統揚公司名義申請融資貸款,惟尚未取得而不遂。六、㈠、乙○○明知身分證件為辨識身分最為重要之依據,隨意 交付他人,足以挪作不法使用,詎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於九 十二年十二間,在不詳地點,提供身分證件與蔡慶龍、謝宏 達,蔡慶龍謝宏達取得乙○○身分證件後,與范文政、藍 玉琦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即以乙○○為負責人虛設傑中公司 (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南市○區○○路四三三巷十號), 嗣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吳明讚(另案在 本院審理中)。㈡、蔡慶龍謝宏達范文政藍玉琦明知 傑中公司與儲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儲盛公司)、欣士有限 公司(下稱欣士公司)、國勳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國勳公司 )、天技科技有限公司(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天際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天技公司)、力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力泰公 司)、統揚公司間並無實際商業交易,為求虛增上開公司之 營業額,乃使傑中公司分別填製記載進貨金額計一千四百三 十五萬七千五百六十三元、三十三萬零二百六十四元、二十



六萬四千六百元、一百九十九萬五千元、二千元、六十八萬 四千七百五十四元(合計一千七百六十三萬七千一百八十一 元)不實支出傳票之記帳憑證各九、二、一、二、一、五張 (如附表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併辦意旨書誤載 為虛開銷售發票)。㈢、又蔡慶龍謝宏達范文政、藍玉 琦明知傑中公司與仙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仙得公司)、兆 億公司、秦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秦宏公司)、竣邦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竣邦公司)間並無實際商業交易,為求抵沖上 開公司虛增之營業額,乃使傑中公司分別填製記載銷貨金額 計五百五十八萬七千三百八十九元、三百二十四萬五千六百 元、一百八十六萬一千八百二十元、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九十 六元(合計一千一百五十六萬八千二百零五元)之不實發票 之原始憑證各八、十二、四、四張及不實收入傳票之記帳憑 證各八、十二、四、四張(如附表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虛開進項憑證)。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丁○○、丙○○、甲○○戊○○等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犯罪,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表示 願受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示科刑之範圍,被告丙○ ○且向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嘉義分事務所捐 款二十萬元;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審酌 本件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後,逕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 項以簡易判決處刑,特予敘明。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如下補充外,皆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證據部分補充:
㈠、被告丁○○、丙○○、甲○○戊○○乙○○等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丙○○併辦部分:被告丙○○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九十四年五月四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之供述; 證人林士淇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 日、九十四年八月十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之供 述;先基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查核清單、環禎公司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查核清單、海瀧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查核 清單。
㈢、被告甲○○併辦部分:能煌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查核清 單、筱盛公司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統一



發票。
㈣、被告乙○○併辦部分:證人林雅智翁淑芬吳明讚之供 述;傑中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紀錄。
㈤、被告戊○○部分:統揚公司於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 易明細。
四、核被告丁○○、丙○○、甲○○乙○○所為,係犯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 第一項之幫助詐欺未遂罪。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幫助詐欺未遂罪。五、被告丁○○、丙○○、甲○○戊○○乙○○行為後,九 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施行 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增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 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 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等內容。而被告等所犯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日)迄今未修正,其罰 金法定刑為「一千元」,貨幣單位乃「銀元」,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提高十倍,實為「銀元一萬元」, 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折算為「 新臺幣三萬元」。刑法施行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 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罰金法定刑「一千元 」,依該規定折算,亦為「新臺幣三萬元」。是刑法施行法 前開條文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罪 刑」並未變更。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之法律效果乃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從「銀元」轉換 為「新臺幣」,係一貨幣單位準據法,修正意旨亦止於釐清 吾國先前易生混淆之貨幣單位系統,與罪刑無涉,尚無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 法律。
六、被告丁○○、丙○○、甲○○乙○○行為後,商業會計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修正前 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修正後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法律, 修正前之刑罰較輕,修正後法律對行為人並非有利,應依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再被告等行為



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之刑法業於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所涉修正前後法律比較及適用 之情形,詳如附表十八所示。其中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 於罰金定義之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修正;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刪除之修正,因修正前 規定足使行為人受較輕之刑罰,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其中刑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關於身分犯之幫助犯減輕其刑之修正;刑法第六十 七條、第六十八條關於罰金最低度減輕之修正,因修正後規 定足使行為人受較輕之刑罰,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但書適用修正後之裁判時法。整體觀察比較前開修 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非更有利於行為人,應一體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
七、再被告戊○○行為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 日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所涉修正前 後法律比較及適用之情形,詳如附表十八編號一、二、四、 五、八所示。其中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定義之修 正;其中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修正,因 修正前規定足使行為人受較輕之刑罰,有利於行為人,應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其中刑法第 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關於罰金最低度減輕之修正,因修正 後規定足使被告受較輕之刑罰,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修正後之裁判時法。整體觀察比較修正 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非更有利於行為人,本件應一體依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
八、被告丁○○、丙○○、甲○○乙○○幫助之正犯多次違反 商業會計法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雷同,所犯係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 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正犯所犯之連續 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罪名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正犯應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 罪名處斷,則幫助犯之被告等應論以幫助連續違反商業會計 法罪名。前開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名係因身分成立之罪, 被告丁○○、丙○○、甲○○乙○○雖無特定關係,仍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以共犯論。起訴書雖未論及 事實欄被告丁○○二㈡、被告丙○○三㈡、被告甲○○四㈡ 、被告乙○○六㈡及六㈢之犯行,惟被告丁○○、丙○○、 甲○○乙○○均係以一個幫助行為使正犯連續多次遂行犯 罪,檢察官已起訴該幫助犯行,併辦之幫助犯行與起訴之幫 助犯行實屬同一,本院自得一併審論。




九、公訴人認被告丁○○、丙○○、甲○○戊○○乙○○另 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固非無 見,惟被告等係提供證件及文件以供他公司虛增營業額及抵 沖虛增營業額,並無實際營業情形,自無課徵營業稅之餘地 ,當然無成立逃漏稅捐之可能,被告等亦無構成幫助逃漏稅 捐犯罪之餘地,因公訴人認此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 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人 於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欄雖未論及被告丁○○、丙○○、 甲○○戊○○乙○○幫助詐欺未遂之犯行,但犯罪事實 欄既稱前開被告等幫助統揚公司違犯商業會計法旨在提高該 公司營業額以向金融機構取得融資,顯就被告等幫助詐欺未 遂犯行提起公訴,本院自應予以審理。起訴書另認被告戊○ ○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幫助商業負責 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但公訴人並未舉 證證明以被告戊○○為負責人所虛設之傑名公司填載之任何 一筆不實會計憑證,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因公訴人認被告 戊○○全部犯行具有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修正前)、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 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施行 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修正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十一、被告等提供身分證件或公司文件供他人虛設行號及虛開會 計憑證,皆屬故意犯罪,危害以信賴為基礎之社會關係及 經濟基礎甚鉅,對此人頭文化,本院認為均不宜宣告緩刑 ,以免大眾心存僥倖,而無從杜絕。
十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丁 ○○、丙○○、甲○○戊○○等均已不得上訴;公訴人 、被告乙○○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丁○○、丙○○、甲○○戊○○等均已不得上訴;公訴人、被告乙○○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兆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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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發票編號 │金額 │附註 │
├──┼──┼───────────┼────────┼──────┤
│1 │9303│YU00000000 │397,971 │ │
├──┼──┼───────────┼────────┼──────┤
│2 │9303│YU00000000 │362,208 │ │
├──┼──┼───────────┼────────┼──────┤
│3 │9303│YU00000000 │398,034 │ │
├──┼──┼───────────┼────────┼──────┤
│4 │9303│YU00000000 │399,693 │ │
├──┼──┼───────────┼────────┼──────┤
│5 │9303│YU00000000 │382,095 │ │
├──┼──┼───────────┼────────┼──────┤
│6 │9303│YU00000000 │243,264 │ │
├──┼──┼───────────┼────────┼──────┤
│7 │9303│YU00000000 │360,402 │ │
├──┼──┼───────────┼────────┼──────┤
│8 │9303│YU00000000 │382,956 │ │
├──┼──┼───────────┼────────┼──────┤
│9 │9303│YU00000000 │345,492 │ │
├──┼──┼───────────┼────────┼──────┤




│10 │9303│YU00000000 │368,844 │ │
├──┼──┼───────────┼────────┼──────┤
│11 │9303│YU00000000 │399,210 │ │
├──┼──┼───────────┼────────┼──────┤
│12 │9303│YU00000000 │366,492 │ │
├──┼──┼───────────┼────────┼──────┤
│13 │9303│YU00000000 │398,076 │ │
├──┼──┼───────────┼────────┼──────┤
│14 │9303│YU00000000 │346,185 │ │
├──┼──┼───────────┼────────┼──────┤
│15 │9303│YU00000000 │332,892 │ │
├──┼──┼───────────┼────────┼──────┤
│16 │9303│YU00000000 │314,979 │ │
├──┼──┼───────────┼────────┼──────┤
│17 │9303│YU00000000 │340,515 │ │
├──┼──┼───────────┼────────┼──────┤
│18 │9303│YU00000000 │375,711 │ │
├──┼──┼───────────┼────────┼──────┤
│19 │9303│YU00000000 │399,063 │ │
├──┴──┴───────────┼────────┼──────┤
│總計 │6,914,082 │ │
└─────────────────┴────────┴──────┘
附表二:先基企業有限公司
┌──┬──┬───────────┬────────┬──────┐
│編號│時間│發票編號 │金額 │附註 │
├──┼──┼───────────┼────────┼──────┤
│1 │9107│NX00000000 │830,388 │ │
├──┼──┼───────────┼────────┼──────┤
│2 │9107│NX00000000 │820,924 │ │
├──┼──┼───────────┼────────┼──────┤
│3 │9107│NX00000000 │851,396 │ │
├──┼──┼───────────┼────────┼──────┤
│4 │9107│NX00000000 │841,230 │ │
├──┼──┼───────────┼────────┼──────┤
│5 │9107│NX00000000 │865,150 │ │
├──┼──┼───────────┼────────┼──────┤
│6 │9107│NX00000000 │805,662 │ │
├──┼──┼───────────┼────────┼──────┤
│7 │9107│NX00000000 │816,010 │ │
├──┼──┼───────────┼────────┼──────┤




│8 │9107│NX00000000 │835,562 │ │
├──┼──┼───────────┼────────┼──────┤
│9 │9107│NXNX00000000 │846,014 │ │
├──┼──┼───────────┼────────┼──────┤
│10 │9107│NX00000000 │823,602 │ │
├──┼──┼───────────┼────────┼──────┤
│11 │9107│NX00000000 │815,984 │ │
├──┼──┼───────────┼────────┼──────┤
│12 │9107│NX00000000 │854,022 │ │
├──┼──┼───────────┼────────┼──────┤
│13 │9108│NX00000000 │834,522 │ │
├──┼──┼───────────┼────────┼──────┤
│14 │9108│NX00000000 │827,658 │ │
├──┼──┼───────────┼────────┼──────┤
│15 │9108│NX00000000 │803,322 │ │
├──┼──┼───────────┼────────┼──────┤
│16 │9108│NX00000000 │812,890 │ │
├──┼──┼───────────┼────────┼──────┤
│17 │9108│NX00000000 │849,082 │ │
├──┼──┼───────────┼────────┼──────┤
│18 │9108│NX00000000 │829,270 │ │
├──┼──┼───────────┼────────┼──────┤
│19 │9108│NZ00000000 │803,322 │ │
├──┼──┼───────────┼────────┼──────┤
│20 │9109│PW00000000 │898,360 │ │
├──┼──┼───────────┼────────┼──────┤
│21 │9109│PW00000000 │790,838 │ │
├──┼──┼───────────┼────────┼──────┤
│22 │9109│PW00000000 │831,150 │ │
├──┼──┼───────────┼────────┼──────┤
│23 │9109│PW00000000 │811,336 │ │
├──┼──┼───────────┼────────┼──────┤
│24 │9109│PW00000000 │847,892 │ │
├──┼──┼───────────┼────────┼──────┤
│25 │9109│PW00000000 │801,568 │ │
├──┼──┼───────────┼────────┼──────┤
│26 │9109│PW00000000 │862,507 │ │
├──┼──┼───────────┼────────┼──────┤
│27 │9109│PW00000000 │820,327 │ │
├──┼──┼───────────┼────────┼──────┤




│28 │9109│PW00000000 │810,226 │ │
├──┼──┼───────────┼────────┼──────┤
│29 │9109│PW00000000 │866,429 │ │
├──┼──┼───────────┼────────┼──────┤
│30 │9109│PW00000000 │839,493 │ │
├──┼──┼───────────┼────────┼──────┤
│31 │9109│PW00000000 │816,368 │ │
├──┼──┼───────────┼────────┼──────┤
│32 │9109│PW00000000 │843,193 │ │
├──┼──┼───────────┼────────┼──────┤
│33 │9109│PW00000000 │831,834 │ │
├──┼──┼───────────┼────────┼──────┤
│34 │9109│PW00000000 │795,204 │ │
├──┼──┼───────────┼────────┼──────┤
│35 │9109│PW00000000 │806,008 │ │
├──┼──┼───────────┼────────┼──────┤
│36 │9109│PW00000000 │828,541 │ │
├──┼──┼───────────┼────────┼──────┤
│37 │9109│PW00000000 │855,588 │ │
├──┼──┼───────────┼────────┼──────┤
│38 │9109│PW00000000 │800,569 │ │
├──┼──┼───────────┼────────┼──────┤
│39 │9109│PW00000000 │863,136 │ │
├──┼──┼───────────┼────────┼──────┤
│40 │9109│PW00000000 │807,480 │ │
├──┼──┼───────────┼────────┼──────┤
│41 │9109│PW00000000 │808,686 │ │
├──┼──┼───────────┼────────┼──────┤
│42 │9109│PW00000000 │839,493 │ │
├──┼──┼───────────┼────────┼──────┤
│43 │9109│PW00000000 │824,976 │ │
├──┼──┼───────────┼────────┼──────┤
│44 │9109│PW00000000 │829,170 │ │
├──┼──┼───────────┼────────┼──────┤
│45 │9109│PW00000000 │841,269 │ │
├──┼──┼───────────┼────────┼──────┤
│46 │9109│PW00000000 │825,618 │起訴書誤載為│
│ │ │ │ │PW00000000 │
├──┼──┼───────────┼────────┼──────┤
│47 │9111│QV00000000 │1,107,216 │ │




├──┼──┼───────────┼────────┼──────┤
│48 │9111│QV00000000 │1,239,588 │ │
├──┼──┼───────────┼────────┼──────┤
│49 │9111│QV00000000 │1,281,402 │ │
├──┼──┼───────────┼────────┼──────┤
│50 │9112│QV00000000 │950,598 │ │
├──┼──┼───────────┼────────┼──────┤
│51 │9112│QV00000000 │1,137,258 │ │
├──┼──┼───────────┼────────┼──────┤
│52 │9112│QV00000000 │1,296,036 │ │
├──┼──┼───────────┼────────┼──────┤
│53 │9112│QV00000000 │1,189,746 │ │
├──┼──┼───────────┼────────┼──────┤
│54 │9112│QV00000000 │1,286,910 │ │
├──┼──┼───────────┼────────┼──────┤
│55 │9112│QV00000000 │1,323,990 │ │
├──┼──┼───────────┼────────┼──────┤
│56 │9112│QV00000000 │870,570 │起訴書誤載為│
│ │ │ │ │QV00000000 │
├──┼──┼───────────┼────────┼──────┤
│57 │9112│QV00000000 │1,176,696 │ │
├──┼──┼───────────┼────────┼──────┤
│58 │9112│QV00000000 │1,130,616 │ │
├──┼──┼───────────┼────────┼──────┤
│59 │9112│QV00000000 │893,286 │ │
├──┼──┼───────────┼────────┼──────┤
│60 │9112│QV00000000 │1,282,554 │ │
├──┼──┼───────────┼────────┼──────┤
│61 │9112│QV00000000 │1,263,978 │ │
├──┴──┴───────────┼────────┼──────┤
│總計 │55,593,713 │ │
└─────────────────┴────────┴──────┘
附表三:環禎有限公司
┌──┬──┬───────────┬────────┬──────┐
│編號│時間│發票編號 │金額 │附註 │
├──┼──┼───────────┼────────┼──────┤
│1 │9109│PW00000000 │1,661,060 │ │
├──┼──┼───────────┼────────┼──────┤
│2 │9109│PW00000000 │1,675,619 │ │
├──┼──┼───────────┼────────┼──────┤




│3 │9109│PW00000000 │1,676,655 │ │
├──┼──┼───────────┼────────┼──────┤
│4 │9109│PW00000000 │1,659,561 │ │
├──┼──┼───────────┼────────┼──────┤
│5 │9109│PW00000000 │1,601,212 │ │
├──┼──┼───────────┼────────┼──────┤
│6 │9109│PW00000000 │1,668,090 │ │
├──┼──┼───────────┼────────┼──────┤
│7 │9109│PW00000000 │1,656,157 │ │
├──┼──┼───────────┼────────┼──────┤
│8 │9109│PW00000000 │1,702,629 │ │
├──┼──┼───────────┼────────┼──────┤
│9 │9109│PW00000000 │1,670,439 │ │
├──┼──┼───────────┼────────┼──────┤
│10 │9109│PW00000000 │1,633,402 │ │
├──┼──┼───────────┼────────┼──────┤
│11 │9109│PW00000000 │1,616,456 │ │
├──┼──┼───────────┼────────┼──────┤
│12 │9110│PW00000000 │1,673,8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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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揚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秦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儲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