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拍字,94年度,336號
TCEV,94,中拍,336,2006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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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乙○○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案外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8,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嗣聲請人執有本院94年度促字第37371號支付命令一張,債 務人所欠聲請人之債務金額共計17,000,000元,約定有遲延 利息、違約金。且案外人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4 年10月2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 案。詎屆清償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7,000,000元及遲延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等影本為 證。
二、本件聲請人丁○○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 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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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