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221號
ULDV,94,除,221,200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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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昌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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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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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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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9月10日 │20,118元 │0000000 │ │
│ │公司 徐松榮 │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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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