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8號
原 告 O2Micro I
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Samsung Electronics Co.Ltd(韓商三星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韓商三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三星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及侵權行為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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