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5年度,38號
TPDV,95,智,38,200603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8號
原   告 O2Micro I
      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Samsung Electronics Co.Ltd(韓商三星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韓商三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三星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及侵權行為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1/1頁


參考資料
韓商三星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