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3005號
TCDM,91,易,3005,200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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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О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三五一號、二0
四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放置在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二八號偵查卷宗證物袋內)沒收。 事 實
一、乙○○曾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另因違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再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八十五年 三月十五日假釋出監,至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其曾於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三日,因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另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 九八0號案件審結),竟於該次竊盜案件後,另行起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在臺中市○區○○路與五義街 口,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遺失之機車鑰匙一支放置在該處,竟將該鑰匙據為己 有而侵占入己。
㈡復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十九時三十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與五義街口,見丙○○所有之牌照號碼KYF─五八七號重 機車一輛停放該處,竟持上開侵占他人遺失之鑰匙一支,發動該機車引擎而竊取 該輛機車,得手後供己騎乘使用。嗣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十四時四十分許,在 臺中市○○○街與存中街口為警查獲,併扣得上開機車鑰匙一支。 ㈢乙○○因上述竊盜案件經警訊問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訊 問後諭知「請回」,乙○○竟基於同上之竊盜犯意,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二十 一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三十三號前,見景立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牌 照號碼JFX─六三三重機車一輛停放該處,持其所有之鑰匙一支,發動該機車 引擎後,竊取該輛機車,得手後供己騎用。嗣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二十三時許 ,在臺中市○○○路與五常街口再次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竊盜機車之鑰匙 一支、注射針筒一支(施用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丙○○、景立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甲○○於警訊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 物認領保管收據二張、照片五張、現場圖一張、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 可資料二紙等,附卷可憑,另有機車鑰匙二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 竊盜罪。其連續二次竊取他人機車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同一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及 竊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竊 盜罪處斷。被告曾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 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八十 五年三月十五日假釋出監,至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年經力盛,不思正途, 甫因竊盜案件為警察機關查獲移送檢察官訊問後,竟隨即再次竊取他人機車,顯 見被告對於其所犯之竊盜罪行,毫無悔意,且機車竊盜影響一般人民之日常生活 甚鉅,被告所為本件犯行,實無可憫,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 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支(放置 在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二八號偵查卷宗證物袋內),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之 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扣案 之機車鑰匙一支(放置在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三五一號偵查卷宗證物袋內)係 被告所侵占之他人遺失物,雖供其犯罪所用,然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自不 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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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立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