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2974號
TCDM,91,易,2974,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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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九0六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戊○○前於民國七十八年間因犯盜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嗣於八 十六年九月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與綽號「黑人」之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分工方式係:由綽號「黑人」者負責偷竊新機車,戊○○則向機車行購買廉價舊 機車,將舊機車之引擎蓋及車牌拆下,二人共同組裝於竊得之新機車上,再以高 價出售牟利,黑人每偷一部機車之工資是新台幣三千元,另若黑人協助出售改造 後之機車,則每部機車抽得二千元之利益),戊○○即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在台北市新正輪車業行等處購買舊機車,而綽號「黑人」者則連續於九十一年八 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在台中市○○○街等處,先後竊取甲○○等人所有之機車 共計九輛(其犯罪時間、地點詳如附表A所示),得手後,再將上開贓車載運至 戊○○在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三八巷八十一號之租賃處,二人共同將贓車 之車牌卸下懸掛上舊機車車牌,並改裝引擎號碼,之後再將改裝變造後之贓車出 售予他人以牟利。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許,員警據報前往上址調查, 戊○○與綽號「黑人」二人聞訊逃逸,員警則在現場查獲如附表A所示之失竊贓 車九輛(其中八輛失竊贓車車牌已卸下,尚未懸掛其他車牌;一輛已改造完成, 詳見附表A)、一個失竊之引擎蓋(CK00000000)、改造機車之工具 起子三支、板手三支、活動板手一把、T型固定板手三支、鉗子五支等物,及戊 ○○所購得如附表B所示未失竊之引擎蓋八個及機車車牌七個。嗣再經警發現遺 留於現場之DX─五0五二號自小客車(為戊○○使用而登記於其母親曾吳金葉 名下)及上開租屋房東處循線查知戊○○其人而全力查緝,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三 日下午六時許,戊○○知無法逃避,始由律師陪同向警方投案。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訊及偵審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甲○○、 乙○○、壬○○、辛○○、己○○、癸○○、庚○○、丁○○、丙○○於警訊或 偵查時指訴之失竊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九紙、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 獲車輛認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被告與新正輪車業行簽立之機 車買賣合約書、查獲現場圖及查獲現場機車翻拍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戊○○前揭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戊○ ○與綽號「黑人」之成年男子就前開犯罪事實,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俱為共同正犯。其先後九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於七 十八年間因犯盜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假釋 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富力強,本 應自食其力,竟貪圖私利,思不勞而獲,恣意且一用竊取他人機車欲加以改裝牟 利,漠視輕踐他人財產權益,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 犯罪時間未長,尚未改造完成即遭查獲,危害程度尚未擴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之起子三支、板手三支、活動板手一把、T型固定板手三支、鉗子五支等 物,雖係被告及其共犯「黑人」所有之物,惟依卷證資料及被告所供,僅得認係 供渠等改造竊得之機車所用之工具(犯罪後處分贓物之用),尚無確切證據證明 係竊盜上開九輛機車所使用之工具,故不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A:
編號 失竊機車 被害人 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引擎號碼1、 HC9─543號 甲○○ 91.8.30. 台中市西屯區 SA25G 光陽牌一二四西西 晚上九時 惠中一街三十 A─150 綠色重機車,價值 許 號 450
約新台幣三萬元。
2、 JZ6─211號 乙○○ 91.8.31. 台中市○○路 5NW─
山葉牌一二五西西 上午十一 與雙十路口 112028 銀色重機車,值約 時許
五萬元。




3、 HL2─447號 壬○○ 91.8.31. 台中市中區 RG160 三陽牌一二四西西 下午一時 綠川西街 921
紅色重機車,值約 許
四萬元。
4、 ZTS─252號 辛○○ 91.8.31. 台中市北區 5FH─
山葉牌四十九西西 下午二時 雙十路一段 509141 黑色輕機車,值約 許 一二三號前
三萬六千元。
5、 MX2─310號 己○○ 91.8.31. 台中市西區 5NW─
山葉牌一二五西西 下午二時 三民路一段 134701 銀色重機車,值約 許 台中護校旁
五萬元。
6、 HE2─786號 癸○○ 91.8.31. 台中市東區 CK11000 台鈴牌九十九西西 下午四時 和平街與大 147
銀色重機車,值約 許 勇路口
二萬元。
(註:此輛機車為警查獲時已變造完成,查獲時係懸掛GWS─362號 車牌,引擎變造為C0000000)
7、 MY6─982號 庚○○ 91.8.31. 台中市南區 5NV─
山葉牌一二五西西 下午五時 忠明南路中興 200462 銀色重機車,值約 許 大學操場旁
五萬元。
8、 MR8─391號 丁○○ 91.8.31. 台中市西區 5NW─
山葉牌一二五西西 下午五時 英才路000 000000 銀色重機車,值約 許 號前
五萬五千元。
9、 RS5─087號 丙○○ 91.8.31. 台中市中區 5FP─
山葉牌四十九西西 晚上十時 中正路與 308767 銀色輕機車,值約 許 綠川東路口
三萬六千元。
附表B:
編號 引擎號碼 懸掛在引擎上號牌
1、 4GW─204146 HPU─746號
2、 4CW─000000 0AW─070號
3、 4CN─016433 LU5─720號
4、 4CW─053759 GHP─872號
5、 GY6D─775859 KPD─243號6、 H0000000 ART─261號
7、 3XY─069146 RB6─735號
8、 3XY─060017 該引擎上未懸掛車牌(原車牌應為



RB6─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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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