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73號
CHDV,95,聲,173,200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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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二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3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提供新臺幣2,535,000元為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本院95 年度存字第2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聲請裁定返還等語,並提出提 存書、同意書為證。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存字第220號提存書、 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5年度存字第220 號 提存事件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 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准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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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