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5年度,63號
CHEV,95,彰小,63,200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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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63號
原   告 楊明海即全億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 仁 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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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