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霖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麗元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請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前述
資料,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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