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64號
KSDV,95,除,364,200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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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昌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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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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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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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鴻遊艇股份│高雄銀行小│00000000000-│44,625元 │94年9月15日 │AH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港分行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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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