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463號
KSDV,95,聲,463,200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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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宏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75 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85%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乃 第一審所為之請求數額新臺幣(下同)3,799,980 元所應之 裁判費38,620元之85% ,即為32,827元,始為正確。至於聲 請人計算書所列其所繳納之39,214元,則係按其未減縮請求 以前之數額所徵之裁判費,聲請人以此為計算基礎,尚有誤 會,應併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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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