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95年度,11號
SLEV,95,士聲,11,200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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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霖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麗元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返還貨款事件,已 提供擔保,就相對人財產聲請假扣押,惟目前沒有訴訟及執 行之必要,而相對人為受擔保利益人,聲請人遂依民事訴訟 法第104條規定,發函催告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所 提供擔保金行使權利,然該催告函卻屢遭退回,顯見相對人 所在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並無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亦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據此,無從知悉本 件聲請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是否相符,聲請人之聲請 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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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