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19號
CYDV,95,除,119,2006052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六六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八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柯慧馨 │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94年10月7日 │72,800元 │AA0000000 │ │
├──┼──────────┼──────────┼───────────┼─────────┼─────┼──┤
│002 │翁德謀 │板信商業銀行軍輝分行│94年10月8日 │34,600元 │HBC035385 │ │
├──┼──────────┼──────────┼───────────┼─────────┼─────┼──┤
│003 │晨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4年10月16日 │100,800元 │CY000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晨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