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4年度,7號
TNDM,94,重附民,7,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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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鄭啟禎
被   告 陳炳旭原名甲○○
      乙○○
           六號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六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卓穎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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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