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鄭啟禎
被 告 陳炳旭原名甲○○
乙○○
六號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六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卓穎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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