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92年度,2號
TPDM,92,矚重訴,2,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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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王聖舜律師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X○○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張振興律師
      劉明鏡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律師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郭方桂律師
      葉日青律師
被   告 j○○
           號1樓
選任辯護人 方錫洀律師
      賴玉山律師
      洪瑞悅律師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范 惇律師
      陳家淳律師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蕭嘉甫律師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張毓桓律師
被   告 f○○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
24268號、92年度偵字第3711、3974、3975、5012、7996、8169
、8958、10201、12553、12764、12818、12929、12930、12946
、12980、12981、12982、12983、12984號),暨移送併案審理
部分(92年度他字第4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子】
c○○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X○○無罪。
【丑】
酉○○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
【寅】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j○○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K○○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L○○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T○○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c○○被訴背信部分(漢洋公司出售橋頭寶公司股票予中央投資公司);c○○j○○K○○L○○T○○被訴違反公司法部分均無罪。
j○○被訴背信(華油公司)部分無罪。
【卯】
c○○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辰】
c○○共同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
f○○共同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應執行刑】
c○○所犯子、寅、卯、辰部分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天○○所犯卯部分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他】




c○○被訴(台肥公司、新瑞都公司、尖美公司、台鳳公司、力晶公司、東隆五金公司、展雲公司、中廣公司)背信部分暨從事內線交易、偽造文書(土地虛偽買賣登記)部分均無罪。 事 實
子、認購台鳳公司股票部分【即起訴書叁】
一、c○○自民國82年4月1日起擔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 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下稱投管會)主任委員(迄89年3月 29日卸職),負責統籌管理黨營事業及決策,得以職位關係 ,實際掌控各黨營事業資金調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受國 民黨主席卯○○委任,代為管理私人特定帳款內資金(係以 陳國勝、李忠仁名義在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開設帳戶)。 87年間台鳳公司副董事長Q○○允諾捐贈國民黨政治獻金提 供c○○統籌作為該年底立法委員選舉部分國民黨候選人競 選之用,並交付面額數千萬元支票數紙,嗣台鳳公司爆發炒 股及內線交易案,Q○○財務狀況日趨窘困,乃於87年底與 國民黨投管會秘書p○○協調換票事宜。詎c○○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上開Q○○交付之支票 係捐贈國民黨作為政治獻金,竟利用代表國民黨收受上開政 治獻金機會,變異持有為所有,先後為下列侵占行為: ㈠c○○於收受Q○○以謝文鄉設於高雄企銀台北分行支票存 款帳戶於88年12月23日轉帳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250萬 元,並由Q○○背書之支票1紙(票號0000000),旋於翌( 24)日在玉山銀行儲蓄部其自己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0)內提示兌付,侵占入己。
c○○復將Q○○於89年3月9日、同年3月16日、同年3月23 日以謝文鄉上開支票存款帳戶轉帳簽發面額255萬8,762元、 255萬4,926元、260萬2,181元並由Q○○背書交付之支票3 紙(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旋指示不知情 之李方尹於同年3月23日分別在世華銀行光復分行劉昭毅帳 戶(帳號:00000000000,並無證據顯示劉昭毅知情)、中 國信託銀行中崙分行劉俊源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並 無證據顯示劉俊源知情)及亞太銀行南京東路分行c○○帳 戶(帳號:00000000000)內提示兌領,加以侵吞花用。 ㈢c○○又承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Q○○以 謝文鄉名義分別於89年2月17日、同年2月24日及同年3月2日 利用上開帳戶轉帳簽發面額各為257萬268元、256萬6,433元 、306萬2,597元,並在其後背書之支票3紙(票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轉交不知情之f○○於89年3月3日利 用玉山銀行儲蓄部陳奕森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並 無證據顯示陳奕森知情)提示,旋全數匯往臺灣固利仙公司



帳戶,以此方式侵占上開款項,用以清償c○○先前向f○ ○持票調現之債務。
二、87年5月底,c○○為拓展我國與菲律賓實質外交關係,經 請示國民黨卯○○主席並獲允由國民黨負責籌措資金後,旋 利用與友人亥○○共赴菲律賓洽公機會,經安排與時任該國 副總統艾斯特拉達餐敘,c○○表達有意捐贈美金100萬元 供作艾斯特拉達於當年參加菲國總統大選之經費,嗣透過亥 ○○介紹,委請旅菲僑商黃瑞昭暫墊美金100萬元捐款予艾 斯特拉達。事後黃瑞昭多次轉請亥○○催促c○○償還上開 代墊款,適台鳳公司負責人Q○○、尖美公司負責人B○○ 等人或因洽請國民黨營事業購買該公司股票而為回饋,或對 國民黨為政治捐獻而有意捐輸,c○○為籌款償還前述款項 ,乃分別促請渠等付款,以供籌措上開清償資金。Q○○即 於87年8月20日、同年月26日依c○○指示以寶島銀行板橋 分行國外部「陳台盛」帳戶名義分別匯款美金22萬8184.44 元及6萬元至菲律賓首都銀行亥○○帳戶(Philippines, Manila Metropolitan Bank And Trust Company Head Office,帳號:0-000-00000-0),B○○則於同年8月25日 依c○○指示以「高素女」名義自慶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結 匯美金24萬6,340元至上開菲律賓首都銀行亥○○帳戶;另 c○○透過宇○○交辦伍敏卿,由其保管卯○○特定帳戶( 即以陳國勝、李忠仁名義設於中國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 資金於同年8月11日轉帳簽發面額共計2000萬元臺灣銀行付 款支票,並透過伍敏卿指示中華開發公司職員羅慧萍、薛白 梅在華信銀行分別以「賴春桃」(羅慧萍之母)、「吳啟東 」(薛白梅之夫)名義,利用上開資金於同年8月31日各結 匯美金28萬6768元入亥○○設於前述菲律賓首都銀行帳戶後 ,由亥○○委請許維君提領100萬美金以供償還黃瑞昭前開 代墊款。c○○明知上開帳戶內結餘款項係屬Q○○等人對 國民黨之政治捐獻或認購股票回饋金及卯○○委其保管私人 帳戶內資金,於完成卯○○上述交辦委任事務,並於89年3 月29日辭卸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後,應返還國民黨及卯○○, 不得與其自有資金混用,竟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90年4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亥○○於同年月19日將上開 帳戶內匯款剩餘之美金4萬8066. 44元,變異持有為所有, 併同其他款項合計美金9萬4105.74元,匯至c○○設於美國 銀行加州蒙特利爾公園分行帳戶(Bank of America Montery Park B.R.0944 P.O.Box 509,C.A.,91754,帳號:00000-00 0000)內,加以侵占,挪為己用。
丑、展雲公司部分【即起訴書陸】




一、酉○○有恐嚇、妨害兵役、傷害、妨害公務等前科,最近一 次係於90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1年8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不構成 累犯)。其與中國寶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寶塔公 司)負責人周邦本係同鄉舊識,周邦本自79年起在臺北縣金 山鄉境內興建祥雲觀(原名大佛山靈骨塔),對外銷售塔位 ,81年間該公司因資金不足面臨農民銀行催收,未能繼續完 成靈骨塔興建,乃與國民黨所屬黨營事業大通建築經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大通公司)洽妥由大通公司出資墊款代建靈 骨塔,並接管塔位銷售業務及營業收入,嗣於84年5月31日 中國寶塔公司與大通公司簽訂「清理處分契約書」,處理雙 方債權債務,84年11月大通公司復轉投資2,500萬元資本, 成立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主要業務為 續建中國寶塔工程及塔位代銷事宜,惟周邦本疑大通公司有 浮報代墊款及收入交代不清等情形,乃於86年間陸續委託時 任立法委員之酉○○與總統府機要室主任s○○之胞弟r○ ○分別出面查帳或協調處理,並派員阻擋靈骨塔所在墓園出 入口,企圖影響塔位銷售,藉以迫使大通公司以100億元辦 理收購未果,周邦本為促使達成收購目的,復商請酉○○及 r○○出面與國民黨投管會主委c○○接洽。為解決此事, 大通公司負責人n○○(未據起訴)與周邦本自88年初起不 斷磋商,並於同年3月23日向c○○提報祥雲觀處理計畫, 奉核定執行收購祥雲觀全部塔位與相關土地事宜。88年3月 底c○○邀集酉○○、r○○、S○○及n○○在臺北市○ ○路○段232號八德大樓3樓國民黨投管會主委辦公室會商, 酉○○及r○○在會中均承諾可幫忙解決此事,惟要求給付 報酬,c○○遂指示展雲公司負責執行收購祥雲觀塔位及土 地,允以給付酉○○、r○○1億元作為報酬,以資解決( 酉○○c○○此舉均不構成背信罪,詳如后述)。88年4 月6日n○○透過蔡崇禧指示所屬周台俊(蔡崇禧及周台俊 均未據起訴)規劃上開佣金給付之作帳方式,併將展雲公司 「祥雲觀」案處理方案簽請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S○○於翌 (7 )日核可。展雲公司(代表人胡淑惠)旋於88年4月18 日在上址八德大樓2樓大通公司辦公室與周邦本、中國寶塔 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海景孝園花園公墓管理中心、曹惠美等 人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價金為19億7,000萬元(內含1 億元佣金),並由酉○○及r○○擔任周邦本等人之保證人 (酉○○與r○○係事後簽字)。
二、n○○為使展雲公司支付1億元佣金款項得以沖銷,要求與 酉○○、r○○通謀虛偽意思訂定工程合約,承攬部分工作



俾以支付佣金,酉○○、r○○(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另行 審結)為配合辦理,明知不得借用他人名義之統一發票使用 ,且瑞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 段3巷15號2樓,下稱瑞登公司,代表人r○○)、國鴻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3巷15號2樓 ,下稱國鴻公司,代表人為r○○)、南極王國際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3巷15號2樓,下稱南 極王公司,代表人為謝良佳)、邦益營造有限公司(址設: 雲縣虎尾鎮○○路49號,下稱邦益公司,代表人郭崇永, 實際負責人陳永源,未據起訴)、臺灣樂多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臺北市○○○路7號6樓,下稱樂多立公司,代 表人吳得弘)等未實際在祥雲觀墓園興建工程施作、或僅施 作部分工程,或提供與統一發票金額顯不相當之勞務,按先 前規劃作帳方式,藉簽訂工程合約以規避查核,由酉○○借 用邦益公司,r○○提供國鴻公司、南極王公司、瑞登公司 、樂利多公司名義,各與上開公司負責人基於填製內容不實 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8年7月間至同年9月 間,利用上開公司不知情會計人員,連續開立內容不實之統 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付展雲公司行使作為支出憑證(統一發票 號碼、金額均詳如附件一所示),n○○旋即指示展雲公司 相關承辦人員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簽呈核可撥款,並將此不 實工程款名目記入帳冊,沖抵實際用於支付於佣金之帳目後 ,陸續自88年8月間起至同年9月底,將上開佣金款項以支票 或匯款方式交付前揭各公司後,再由酉○○及r○○各自派 員從上述公司帳戶內提領花用。
三、展雲公司為收購祥雲觀與相關用地,於88年4月間計畫辦理8 億元現金增資以彌補財務缺口,原始股東大通公司放棄認購 ,展雲公司遂請求中央投資公司認購或協助辦理增資獲允。 另方面,酉○○、r○○因不滿n○○要求其等以承攬祥雲 觀部分工程方式給付,認展雲公司僅合計支付二人共1億元 佣金有所不足,續向c○○要求提高佣金至每人1億元,c ○○為求順利解決上開收購案,避免黨營事業因收購計畫延 宕而遭受損失,旋於88年9月中旬指示甫接任中央投資公司 董事長之p○○將此要求轉達n○○協調處理,並同意若資 金不足,可將展雲公司計畫增資款由8億元增加至9億元用以 支付。n○○遂於同年10月5日藉詞工程款不足,以展雲公 司名義函請中央投資公司增加認購1億元,將展雲公司現金 增資額度由8億元提高至9億元,經中央投資公司承辦人辰○ ○於同年10月12日簽請c○○於同年月18日批可增資後,即 與展雲公司簽訂補充投資協議書。俟中央投資公司撥款出資



完畢,n○○仍要求酉○○、r○○循前開通謀虛偽意思簽 訂工程合約、開立內容不實發票方式取得佣金,酉○○、r ○○乃各自承上概括犯意聯絡,於89年1月至同年9月間,由 酉○○及r○○各自連續提供邦益公司,國鴻公司、瑞登公 司、南極王公司及樂多利公司所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 付展雲公司,r○○及酉○○僅循前述方式提供與給付金額 顯不相當之工作或交付物品充作實績,n○○即指示不知情 之展雲公司承辦人依上開提供內容不實發票(統一發票金額 、號碼均詳如附件一所示)填製內容不實傳票並記入帳冊, 以工程款名義沖銷實際給付佣金帳目(n○○、蔡崇禧、周 台俊等前述所犯共同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登載業 務上文書犯行,均未據起訴,允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辦理) ,仍按前述交付支票或匯款方式,自88年8月間起至89年2月 間止,陸續將佣金匯入各該公司帳戶內,再由r○○、酉○ ○提領使用。總計酉○○藉此取得9,500萬元佣金,r○○ 則取得8,500萬元佣金。
寅、橋頭寶公司【即起訴書捌】
一、c○○自81年6月1日起擔任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路○段125號,下稱中華開發公司)董 事長,綜理該公司全部事務,K○○於83年7月29日任職該 公司副總經理,自85年1月1日起至90年6月24日止擔任執行 副總經理;L○○歷任該公司專案事業處經理、授信處協理 兼處長,自84年3月31日起至86年8月31日止擔任營業部協理 ,86年9月1日起至87年9月6日止擔任稽核處總稽核,90 年9 月1日升任副總經理,均係受中華開發公司委任,處理該公 司投資及授信等業務,並得以職位關係,直接或間接掌控中 華開發公司轉投資各子公司人事、業務及重要決策;c○○ 併自82年間起擔任國民黨投管會主任委員,對黨營控股公司 及轉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享有決策權限。華開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華開公司)則係中華開發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子公 司(佔該公司百分之七五股權),T○○為該公司總經理, 嗣橋頭寶公司於87年1月21日核准設立後,擔任該公司董事 長兼總經理,綜理該公司各項業務,併負責辦理該公司填製 各類傳票等會計憑證相關事宜,負有依據真實事項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錄帳簿表冊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二、緣j○○係偉成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成公司)負 責人,因在外積欠龐大債務,而有資金需求,前於83年間提 供該公司名下坐落高雄縣橋頭鄉○○段第79、80、87、88、 88-1、587、593、594、595、596、597、599、600地號等13 筆土地及其上廠房即門牌號碼高雄縣橋頭鄉○○路126號建



物(建號第83、85、86、87、88、89號,以下合稱:高雄縣 橋頭鄉廠地),以建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達公司) 名義向中華開發公司等行庫申辦聯貸獲准,惟因故未能核撥 款項,為籌措資金運用,乃於85年下半年多次至上址中華開 發公司董事長辦公室謀求c○○運用擔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 長之影響力代為協助籌措,c○○慮及與j○○多年熟識, 且j○○積欠其債務許久未能償還,允諾協助j○○取得資 金,以確保債權滿足並藉機牟利。乃夥同j○○K○○L○○T○○等人,藉由規劃新設橋頭寶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橋頭寶公司)及洽購上開高雄縣橋頭鄉廠地給付土地款 機會,由c○○分別指示或准予黨營事業光華公司、漢洋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洋公司)參與投資各1億元予橋頭 寶公司,俟橋頭寶公司成立,實收資本額5億元,乃向偉成 公司購買上開廠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犯意之聯 絡,任由j○○虛列不實潘素惠債權名目,假借領取土地預 付款名義,共同侵占T○○職務上所持有橋頭寶公司資本 3,700萬元,藉以滿足c○○j○○之債權清償,更取得 不法報酬,詳情如下:
c○○於85年10月間起陸續在中華開發公司上址15樓董事長 辦公室指示總經理宇○○轉交L○○T○○等研議協助j ○○籌措資金之可行方案,經中華開發公司相關承辦人員研 究後,L○○提出簽呈建議:「以中華開發公司轉投資之華 開公司出資8億元買斷上開廠地,由偉成公司租回進行開發 ,俟開發完成後再由偉成公司贖回」,惟c○○鑑於j○○ 財務狀況不佳,唯恐籌措資金遭j○○逕自取用,復為避免 日後華開公司若向中華開發公司貸款可能形成關係人交易而 有違法之虞,乃構思成立新公司向偉成公司洽購上開廠地進 行開發,並找來K○○T○○說明新公司股權概略結構, 表示希望華開公司協助配合,K○○即針對L○○上開簽呈 方案研議,於同年12月13日簽請:「由漢洋公司主導籌組新 公司,資本暫訂5億元,由中華開發公司、華開公司、j○ ○共成投資設立向中華開發公司借款8億元後,再以9.16億 元向偉成公司購買上開廠地」,提交宇○○邀集K○○、T ○○、j○○等人於同年月26日在中華開發公司總經理會客 室會商如何協助j○○取得資金,達成以籌設資本額5億元 新公司承接上開廠地之共識,j○○會中並提出以9.4億元 價格出售上開廠地之要求,然未獲致結論。迨86年8月間T ○○接獲指示改由華開租賃公司出面負責籌備新公司,並獲 悉投資股東結構改為燁聯集團、光華公司及漢洋公司及j○ ○各出資1億元,甲○○及華開租賃各出資5,000萬元,復於



同年8月29日邀集漢洋公司賈二慶、燁聯公司U○○、達欣 工程甲○○及j○○等人在中華開發公司2樓華開公司會議 室商議共同出資5億元新設公司收購前揭高雄縣橋頭鄉廠地 ,計畫在未來適當時點轉售或開發,以實現投資利得,繼於 同年9月4日再度召開籌備會議,由T○○依事先核算上開高 雄縣橋頭鄉廠地設定他項權利擔保之債權金額,提議收購價 款訂為9億2,000萬元,華開租賃公司再於同年9月10日出具 「高雄橋頭土地開發案投資計畫書」認為可行,經橋頭寶公 司籌備處於86年10月14日召開發起人會議通過,嗣因當日光 華公司未完成出資,故於同年12月31日再度召開發起人會議 及第1次董監事會議,選舉華開租賃公司代表人T○○為該 公司第1任董事長。
j○○因財務拮据,並無資金可供投入新設公司,另因積欠 甲○○債務,雙方協商「以股作債」抵償部分欠款,乃商請 華開租賃公司T○○同意代墊股款,華開租賃公司承辦人V ○○即於86年9月8日檢附不動產鑑價報告彙總表,除簽請T ○○於同年月11日批示提交同年10月3日召開董監事聯席會 討論原則通過投資新設公司5,000萬元外,並以配合新設公 司成立為由,簽請代墊款項1億5,000萬元獲准,由j○○提 供「松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黃慶銘,下稱松朋 公司)及「黃慶銘」名義分別認股7,500萬元及2,500萬元, 另以甲○○名義出資5,000萬元,而於86年10月14日匯入橋 頭寶公司籌備處設於復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
c○○復利用擔任國民黨投管會主委身分,指示不知情之光 華公司董事長張鍾濮評估投資事宜,由不知情之承辦人陳昭 文於86年9月22日檢送橋頭新市鎮土地開發案投資評估報告 ,簽請建議如奉核示參與投資,為考量降低風險,應在與地 主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中訂明需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區段徵收作 業及發還抵償地之比例,否則地主須承諾加計利息買回或補 償,以確保投資回收可能性及一定投資報酬,併送國民黨投 管會投資審議組不知情之承辦人丙○○、許宏隆評估後擬同 意光華公司意見辦理,經c○○於同年11月6日批可,旋於 同年月10日提交國民黨投管會第51次委員會通過後,光華公 司承辦人陳昭文即簽請撥付投資股款1億元,再由c○○於 同年月13日檢送該次會議紀錄呈送不知情之吳伯雄秘書長轉 不知情之卯○○主席於翌(14)日核閱;另漢洋建設公司董 事長賈二慶亦於86年9月23日以該公司目前資金均已妥為安 排於各開發案案上,簽請c○○於同年月30日批可同意辦理 增資後出資1億元,參與開發前揭高雄縣橋頭鄉土地。



㈣86年9月4日橋頭寶公司籌備處(代表人T○○)委託華開公 司(代表人李大綬)代為經營管理公司,包括人事行政、資 產經營管理及財務規劃事宜,嗣87年1月21日經濟部核准橋 頭寶公司設立,橋頭寶公司(代表人T○○)旋於同年2月 15 日與偉成公司(代表人j○○)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以9億2,000萬元價格購買高雄縣橋頭鄉廠地,並由j○○擔 任賣方(偉成公司)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上開買賣價金第 1期款,橋頭寶公司得直接逕行代偉成公司清償上開廠地作 為擔保而結欠原各順位抵押權人(即債權人)之債務,作為 給付買賣價款一部(見契約書第3條第2項)。詎T○○身為 橋頭寶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夥同c○○、j○ ○、L○○T○○等人,均明知上開高雄縣橋頭鄉廠地其 中建物第7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者應係鄭秀美之債權 ,且擔保債權額度僅有2,000萬元,實際上j○○與鄭秀美 間並無存有債務關係,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先由L○○陪同j○○於87年2、3月間某日至橋頭寶 公司找T○○,提供載明上開高雄縣橋頭廠地上設定抵押權 順位內容之「偉成橋頭廠地設定及欠款明細表」,建議第1 期土地價款應從第6順位以後民間債權人優先處理,並告以 該表所列第7順位抵押權人鄭秀美所擔保之債權與c○○有 關,繼由j○○於同年6月17日傳真L○○有關c○○借款 j○○資料,記載本金700萬元及利息285萬8,642元,j○ ○為清償積欠c○○債務,並得據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領取 土地款,用以支付c○○不法報酬,再指示不知情l○○於 同年月20日傳真橋頭寶公司會計V○○告以第1期先處理鄭 秀美3700萬元款項,T○○罔顧具領預付土地款之潘素惠並 非上開高雄縣橋頭鄉廠地中土地部分第7順位抵押權人為鄭 秀美,且前開擔保債權額度僅有2,000萬元,竟屈從上意, 未經查證鄭秀美債權是否存在,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並記 入帳冊之犯意,配合L○○要求於同年月22日透過不知情之 秘書V○○指示不知情出納E○○填製內容不實會計憑證, 以預付土地款名義出帳並記入帳冊,於翌(23)日從橋頭寶 公司設於復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支存帳戶(帳號:0000 00-0)取款3700萬元開立支票1紙,將上開橋頭寶公司資金 變異持有為所有,送交L○○於同日存入世華商業銀行民生 分行不知情之潘素惠(L○○配偶)帳戶(00000000000號 ),再由L○○c○○指示於同年月24日轉開臺灣銀行支 票9紙(票號:BA0000000至0000000及BE0000000至0000000 )持交c○○收執花用,而予以侵吞入己。
卯、中華開發公司委託書部分【即起訴書玖】




一、c○○自81年6月1日起擔任納稅義務人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 ,該公司於90年6月20日股東常會中決議通過以「中華開發 公司」所發行股份,按一比一之換股比例,以股份轉換方式 設立「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金 控公司,轉換後原中華開發公司成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百分 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同年11月28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中 華開發金控公司於12月28日正式成立,仍由c○○擔任董事 長,係受中華開發公司及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委託,負責綜理 公司各項事務。宇○○(未據起訴)自82年10月9日起擔任 中華開發公司總經理,綜理該公司財務收支、督管填報會計 憑證等;W○○(未據起訴)歷任該公司管理處經理、業務 處協理,於84年3月3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擔任財務部協 理,自85年1月1日起升任該公司副總經理兼總稽核,天○○ 則自86年9月1日起,接替W○○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負責督導股東會召集及相關股務等業務;該公司復設有管理 處,庚○○自84年3月31日起接任處長職務、M○○自82年 間起擔任該處股務組專案經理、賴燕伶自81年6月8日起擔任 該處股務組經理,負責處理該公司年度股東會之召集及股務 行政、文書作業事宜;又於管理處下設有總務組,由專案經 理N○○、資深副理巳○○(以上庚○○等5人均經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自73年間起負責辦理該公司股務請款、帳務 收支、填製各類傳票等會計憑證相關事宜,除天○○外,餘 分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均負有依據真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錄帳簿表冊之義務,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c○○於81年以國民黨黨營事業啟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啟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分當選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後, 國民黨營事業因故陸續出脫降低持股比例,且中華開發公司 及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股權分散,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有限,自 有或所屬法人持股不足以當選董監事,為能順利召開股東常 會及在改選董事、監察人時繼續蟬連,以鞏固其經營權,明 知公開發行公司經營階層或大股東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 察人議案時,為鞏固經營權而以大股東名義徵求委託書之徵 求費用,應係經營者或大股東為取得股東會委託書,進而掌 握公司經營權所需付出之成本,並非公司營運所應負擔之費 用,不得由公司支出,竟夥同知情且有犯意聯絡之宇○○、 W○○、天○○、庚○○、M○○、賴燕伶、N○○、巳○ ○等人各自於接掌前述職務時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及將內容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之概括 犯意,先後於84年、87年及90年間,由c○○遴選及指定,



陸續以國民黨黨營事業、潤泰集團(後改為福誼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國營及民營銀行與陳重義、陳登谷、陳明祥、 瀚東及新一等大股東所屬企業及家族名義,依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出席 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稱委託書規則)第5條擔任 個別徵求人,分別委託亞洲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 洲公司)、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洲公司)、 清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泉公司)、長龍企管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龍公司)等業者,以每仟股6元至 50 元不等之價格,委託辦理委託書公開徵求作業,在全省 各地以紀念品向中華開發公司股東徵求委託書,支持其所指 定之董監事候選人,所需費用悉由中華開發公司全數支付, 以此方式連續侵占該公司款項總計達5,330萬2,823元,詳情 如下:
㈠84年5月4日中華開發公司召開84年度股東常會前,先由M○ ○與庚○○、W○○,代表中華開發公司與亞洲公司、聯洲 公司、清泉公司接洽簽訂委任契約書,以c○○事先遴選並 徵求同意之大股東名義,擔任徵求人徵求委託書,費用共計 2694萬7823元,旋連同徵求資料刊登廣告在全省各地公開徵 求委託書,俟徵求期滿或達徵求股數上限,即將徵求之股數 交給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按M○○事先製 作並呈轉c○○核定之「擬支持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名單 及排名順序進行分配權數,c○○並要求在所有候選人中渠 配得最高權數,以利競選董事長,繼續掌握中華開發公司經 營權。嗣該年度股東常會召開,c○○果依事先排序結果當 選董事,進而獲選為董事長,庚○○事後則以口頭分向W○ ○及c○○報告支付委託書明細費用,再交N○○以不實名 目發票分別層請主管庚○○、W○○或宇○○核銷帳目,據 以簽發支票給付上開廠商,挪用該公司資金以支付委託書費 用。
㈡87年5月9日中華開發公司召開87年度股東常會前,仍循往例 ,由M○○代表該公司與亞洲公司、清泉公司、聯洲公司接 洽,談妥委託蒐購條件共計785萬元,並向報備庚○○、天 ○○後,繼由賴燕伶代表簽訂委任契約書,以c○○事先遴 選並徵求同意之大股東名義,擔任徵求人徵求委託書,再連 同徵求資料刊登廣告在全省各地公開徵求委託書,俟徵求期 滿或達徵求股數上限,旋將全部徵求股數交由股務代理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承辦人湯立治,按M○○所提供,而 由c○○依庚○○提供上屆董監事名單挑選變更核定之「擬 支持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及排名順序進行分配權數,



以期競選董事長,繼續掌握中華開發公司經營權。嗣c○○ 按先前計畫連任董事長並掌握董監席位,庚○○則以口頭分 向天○○c○○報告支付委託書明細費用後,交巳○○依 該公司相關規定,檢送內容不實會計憑證層請N○○、庚○ ○、天○○或宇○○核批後,簽發支票挪用公司資金支付上 開支付委託書款項。
㈢90年6月20日中華開發公司召開90年度股東常會前,M○○ 等為籌備股東常會召開事宜,依循前例出面與亞洲公司、聯 洲公司洽妥條件,並由長龍公司取代清泉公司,總計1,850 萬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850萬50元),報備庚○○、天 ○○同意,繼由賴燕伶代表簽訂委任契約書,以c○○事先 遴選並徵求同意之大股東名義,擔任徵求人徵求委託書,旋 連同徵求資料刊登廣告在全省各地公開徵求委託書,俟徵求 期滿或達徵求股數上限,即將徵求之股數交給股務代理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由承辦人湯立治,按M○○所提供 ,而由c○○依庚○○提供上屆董監事名單挑選變更核定之 「擬支持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及排名順序進行分配權 數。嗣c○○按先前規畫連任董事長並掌握董監席位,庚○ ○再以口頭分向天○○c○○報告支付委託書明細費用後 ,交巳○○依該公司相關規定,檢送內容不實會計憑證層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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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