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2988號
TCEV,95,中簡,2988,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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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988號
原   告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 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任職於訴外人信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信義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為劉清井),擔任業務員工作 ,負責代公司招攬客戶,並有為公司代收客戶應繳之貨款等 相關款項之權限。詎被告因缺錢花用,竟利用職務之便,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概括犯意,自民國91年11月間起, 連續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原應交付予公司之貨款新台幣( 下同)499721元。被告因上開業務侵占案件,並經檢察官偵 查起訴,且判刑確定在案,訴外人信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 遭被告侵占上開貨款受有損害,遂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與 被告達成民事和解賠償,由被告賠償訴外人信義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412000元,惟嗣被告僅清償約165000元之部分款項, 即未按期清償。而因訴外人信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曾向原告 投保該公司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原告遂扣除自付額後,依約 理賠給付訴外人信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183099元,則原告依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就上開理賠金額,即依法取得 代位求償權。爰主張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3099元,及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惟其前曾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指稱:伊不 認識原告,本件尚有糾葛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偵字第8853號起訴書、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基本條款、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單、員工投保明細、賠償接受書暨代位求 償同意書、理賠匯款資料等件為證,且被告確因涉犯本件業 務侵占犯行,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另案以93年度易字第 2210號刑事案件,依認罪協商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 定在案等情,且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屬實,復有 該案刑事判決書可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僅曾提出 支付命令異議,空言本件尚有糾葛云云,自不足為憑。是本 院依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堪信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183099元,及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即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確定訴訟費額1990元,應由敗訴被 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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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