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38號
TYDM,106,聲判,38,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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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寶順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被   告 葉嘉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毀損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中華民國106 年4 月7 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749號駁回聲請
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983 、11984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 人於收受處分書後,倘欲聲請交付審判,自應於10日內委任 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始為適法。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葉 嘉銘涉犯毀損罪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 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105 年度偵字第11983 、11984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27 4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06 年4 月14 日送達至聲請人設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1 樓 之公司所在地,由其受僱人柯君儀代為收受,有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 6 年度上聲議字第2749號卷第51頁),是上開駁回再議處分 書已於該日合法送達聲請人,則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應自 收受處分書之翌日即106 年4 月15日起算10日,又依據法院 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規定,加計在途期間1 日, 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期間之末日為106 年4 月25日(星期二 ),然聲請人遲至106 年4 月28日始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刑 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有本院收文戳章所揭日期可稽,是本件 聲請顯已逾期,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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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