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9號
ULDV,95,重訴,39,2006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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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野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5,8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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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野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