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野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5,8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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