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1年度,312號
CHEV,91,彰小,312,20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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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東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麗卿
  訴訟代理人 石聰海
        吳忠憲
  被   告 甲○○○行即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確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肆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陸續向原告購買地磚、壁磚、粘劑、環球PE袋等貨品,結算 至九十年七月底,被告應給付之貨款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四萬三千九百七 十八元,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右開金額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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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