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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1年度,1460號
SJEV,91,重簡,1460,2002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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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四六О號
  原   告 乙○○○○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燦東
  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國財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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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