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四六О號
原 告 乙○○○○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燦東
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國財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