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455號
TPDV,95,聲,2455,2006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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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55號
聲 請 人 O2Micro I
      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六八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壹拾紙(債票編號:FH002192-FH002201)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 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 保,並以92年度存字第46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 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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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