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聲字,95年度,85號
PCDV,95,簡聲,85,200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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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 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銘溪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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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