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5年度,455號
CHDM,95,交聲,455,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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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455號

受 處分 人
即 異議 人 信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清井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所為之彰監四字第裁64-Z00000
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乙○○先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至本公司 應徵時,有出示其職業大貨車駕照,有效期間至九十五年五 月五日,因此本公司才予以錄用。司機乙○○先生未告知本 公司尚有罰款未繳清,本公司無從查證,而遭連帶處分,實 感不服;本公司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且 乙○○先生仍具有一般大貨車駕駛執照,因此主張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免罰云云。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註銷之駕 駛執照駕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 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 其車輛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五款有明文規定。
三、查異議人所有車輛四五七-SA車號自用一般大貨車,由乙 ○○駕駛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十時二十五分許 ,在國道一號公路南下一六○公里路段,因「使用註銷之駕 駛執照駕駛大貨車」違規,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警 當場舉發,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 00000000號舉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 下簡稱舉發通知單)附卷可稽,復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 分違規事實洵可確定。惟異議人抗辯本件係裁罰錯誤,其已 盡注意義務,異議人之代表人劉清井辯稱:「(問:駕照到 期是否還有向乙○○先生確認是否還有職業大貨車的駕照? )當時沒有去注意。他最後被取消職業大貨車,但是他的執 照還有普通大卡車。至於他的普通大貨車,如同我所付的影 印本。」、「(問:你們公司平時如何查核司機的駕照是否 在合法期間?)我們每年都會追蹤一次。大約都是在七月一 日,因我們是私人公司,追蹤都沒有紀錄。」、「(問:如 何追蹤?)只是以口頭上要他拿出駕照對照是否已經過期。 我是請甲○○確認。」、「(問:有何補充?)當時乙○○



是駕駛自用大貨車,雖然他沒有職業大貨車,但是他還具備 普通大貨車的資格,裁罰的法條適用錯誤,因為乙○○被開 罰單的時候還具有大貨車執照。」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六 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第一至二頁);另證人即本件違規當時駕 駛人乙○○證稱:「(問:何時取得普通大貨車駕照?)是 在本案被舉發之後的下午。我就是把罰單全部都繳完,然後 他就馬上發給我新的駕照。」、「(問:職業大貨車的駕照 為何沒有辦法申請?)因為我是審驗過期,且因為我有欠罰 單的錢未繳清,所以監理站才會發給我普通大貨車的駕照。 」、「(問:平常信義公司是否有對你作職業大貨車駕駛資 格的檢查?)沒有。但是我駕照過期的時候,我沒有跟公司 呈報。公司平常也沒有作駕駛資格的檢查,因為我只有做了 七個月而已。」、「(問:被開罰單的時候是否還有駕照? )就是我當初去應徵的駕照,那張駕照只是審驗逾期而已。 」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二至三頁 );又另一證人即信義公司會計甲○○則證述:「(問:業 務範圍是否包括在公司擔任駕駛員工駕照資格的考察?)應 徵的時候一次,每年的七月一日一次。檢查就是要請駕駛員 工出示駕照。」、「(問:是否有發文去監理站詢問員工的 駕駛資格?)沒有。(問:為什麼?)因為我不知道可以去 監理站查詢。」、「(問:為什麼是每年七月一日作檢查? 平常有無作駕駛資格的審認?)因為從以前就都是七月一日 。」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四至五 頁)。按大型車輛之所有人,基於維護道路行車安全,對於 該車駕駛人之駕駛資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更具備實質 之檢查及管理以確保其符合駕駛資格之責任,以防範違規、 事故於未然,故對於未符合駕駛資格駕駛大型車輛者之違規 ,除處罰駕駛人外,汽車所有人亦處以相同罰鍰並吊扣其汽 車牌照三個月,以督促汽車所有人善盡管理之責,此為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之立法旨趣。據上揭異議 人及證人所述,異議人對於其所有大型車輛之駕駛人駕駛資 格之審核,僅流於形式並未為實際之審查,異議人祇以每年 一次之定期口頭審理,尚難遽謂其已善盡管理之責,況異議 人既知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九十五年五月五日 ,卻仍未盡督促之責,致駕駛人仍於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因「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大型車輛」違規,則異議人即汽車 所有人對於駕駛人之駕駛資格審查顯未善盡注意義務;又異 議人辯稱違規當時駕駛人乙○○仍具普通大貨車駕駛資格一 節,經查:本件違規駕駛人乙○○違規當時,係持逾期註銷 之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違規,雖職業大貨車駕照逾審註銷時



仍可換發取得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惟在未換發普通大貨車 駕駛執照前,仍不得駕駛汽車,異議人所提出駕駛人乙○○ 之普通駕駛執照影本(有效日期為一○二年五月五日)係乙 ○○於違規當日遭舉發後始向監理機關換發取得(見上揭證 人乙○○所答),是違規當時駕駛人乙○○並未取得普通大 貨車駕駛執照駕駛,而係以遭註銷之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駕 駛自用大貨車行駛道路,其駕駛行為顯已違規,異議人乃據 此為抗辯,其理解顯有錯誤,是其所辯顯無理由。綜上所述 ,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 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陸萬元,並吊扣汽 車牌照三個月,於法尚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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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