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785號
原 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郭莊麗純即林園同心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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