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27689號
KSDV,95,票,27689,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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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768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樓及
法定代理人 甲○○
            七樓及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洪雨成即昱冠機車行
            樓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7 月15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95 年4 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466,349 元未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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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