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2200號
TPHM,92,上訴,2200,20060929,2

1/11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A○○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B○○
       號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宙○○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宇○○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丑○○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歐龍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酉○○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C○○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卯○○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天○○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午○○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亥○○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玄○○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巳○○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寅○○原名陳善張
公設辯護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戌○○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
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四號,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
三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
四三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六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
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三五
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A○○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申○○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水機壹台沒收。己○○共同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B○○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宙○○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水機壹台沒收。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黃○○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乙○○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丑○○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酉○○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壬○○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戊○○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丙○○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寅○○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癸○○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免訴。
未○○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戌○○如附表十四編號(零壹伍)之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其餘被訴如附表十四編號(零壹伍)、(零壹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部分均免訴。
宇○○玄○○亥○○庚○○午○○卯○○辛○○C○○巳○○天○○丁○○均免訴。
事 實
一、A○○為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三五四號富國水電行負責 人;申○○為設於桃園市○○路三三三號六福水電行實際負 責人;己○○為設於桃園市○○路三二七號為廣陞水電行負 責人;李玉仁為設於桃園市○○路○段二七四號祥吉水電行 負責人(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均為代理民眾向台電桃 園營業處申辦用電之業者。
二、B○○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台 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下稱台電桃園營業處,以下人員 均同係該營業處人員)檢驗股;癸○○自七十七年七月至八 十四年九月任職於設計股;宙○○自八十一年七、八月間起 任職於新供股;黃○○自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四年六 月二十日止任職於檢驗股;乙○○自七十九年底起至八十四 年十一月止任職於新供股;丑○○自八十二年間起任職於新 供股;酉○○自八十年十一月間起任職於新供股;壬○○自 八十一年間五、六月起任職於新供股;戊○○自七十九年十 一、十二月起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宇○○自七 十九年底起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丙○○自八十 一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寅○○(原名 陳善張)七十八年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戌○○ 自八十二年五月至八十四年十二月止任職於設計股;未○○ 自八十一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彭玉清 自八十年四月起任職於檢驗股;玄○○自六十五年起至八十 二年三月止及自八十三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



檢驗股;亥○○自八十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五年一月止任職於 設計股;巳○○自七十九年間起任職於檢驗股;辛○○自八 十一年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庚○○自八十年 間起任職於新供股;C○○自七十六年七月起任職於中壢服 務所;丁○○自八十年十二月起任職於設計股;卯○○自八 十年十二月任職於新供股;午○○自七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任職於新供股;天○○自七十七年十一月 起任職於檢驗股。其等人(下合稱宙○○等人)均職司民眾 申請用電案中,用電現場之派工、外線設計或用電現場之檢 驗送電業務,均係從事業業務之人。
三、A○○等水電業者於受理民眾委託申辦用電後,須先填具申 請事項登記單申請用電,向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提出申 請。申請用電依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二章第一節第四條 規定:申請用電按其性質分為1、新增設用電:包括新設、 增設、併戶、分戶、復電;2、廢止用電:包括部份廢止、 全部廢止;3、變更用電:包括器具變更、裝置變更、種類 變更、用途變更、過戶及其他地址變更;4其他:包括檢驗 、電表移裝、開再封印、線路變更裝置等。其申請用電事項 處理流程,依同規則第五條附表所規定如下:受理申請用電 -現場勘查設計外線-核算線路補助費及通知伸申請人繳費 -申請人繳付線路補助費-(需外線)外線施工-屋內線裝 妥申報竣工;(免外線)逕於屋內線裝妥申報竣工-檢驗送 電。臺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後,其內部處理單位,約略依外線 、非外線兩項區分,外線部分設計股負責,非外線部分則屬 新供股負責,至於核准送電則由新供股、檢驗股負責。台電 桃園營業處人員於受理申請用電案後,依前開申請區分須先 審查相關文件(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電費單等),審 查通過後,如係須外線施工者(如新建築物等),則由工務 股先行施工外線,完成後再由承裝業者報竣工檢驗送電(由 檢驗股負責);如係不須外線施工者(如增加電力設備), 由則由新供股或檢驗股至現場檢驗後送電(依據用電種類之 不同,一般用電由新供股負責,工廠、高壓電、餐廳、KT V、汽車旅館、大樓等用電則由檢驗股負責)。台電桃園營 業處新供股、檢驗股、設計股人員於辦理A○○等水電業者 所申請之用電案件時,應依該公司營業規則暨該公司桃園營 業處之函示、備忘錄、新增設用電案件作業程序座談會紀錄 等規定處理有關設戶標準、分戶用電、新增三相表燈用電, 台電人員於至現場檢驗時,須將申請案件之全案資料(包括 登記單、配線圖、竣工通知單等)帶至現場,並依現場實際 狀況,對照案件資料檢驗線路、開關及用電器具是否相符,



如符合即於「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上登載檢驗情形,若不 符合,即以便條紙等敘明不符事項,前開登載之記錄表及便 條紙等於返回營業處後,再由承辦人員蓋職務戳章確認,陳 請所屬股別之派工及股長複核。
四、緣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A○○申○○己○○等人 分別於代理如民眾申請如附表二一至二三所示等用電戶向台 電桃園營業處辦理用電申請時,明知該等申請案件有上述附 表所示係以廢棄之公司申請分戶用電、或係變相經營汽車旅  館、或係以不實地址申請用電、或係以分戶申請但實際未分  戶、或係變相經營KTV、或係以不具備功能之用電器具以 應付檢驗、或係以增建建物(即違建)申請用電,或係於申 請時已有轉供之情事、或係以農田菜園噴霧用電申請,但現 場無噴霧設備等不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應不得 逕予送電,詎申○○己○○A○○能順利完成送電,申 ○○、己○○A○○三人並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而將不 等之金額交付給B○○等人,共同基於犯意之連絡,在B○ ○等人於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違法 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使台電人員逕予送電,足生 損害於台電公司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茲分述之: ㈠B○○於負責附表一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 於概括之犯意,明知就其中編號(064)廣同機械申請案, 明知係以廢棄之長田發公司申請分戶用電;編號(121)柏 春企業社申請案,則係變相經營汽車旅館,有附表編號二十 二之(三)、(四)(原判決誤載為附表編號二十一)所示 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應不予送電,B○○、與 同附表所示負責設計之癸○○在收受己○○致送之如附表所 示不等之款項或接受宴飲之招待,B○○己○○共同基於 概括犯意,與癸○○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B○○癸○○在各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 錄表」私文書(以下同)上,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 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 正確性。
宙○○於負責附表二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或設計業務時 ,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就其中編號(025)甯建章;編號 (333)陳定捷;編號(354)盛達工程;編號(355)呂光 一;編號(358)邱建源;編號(375)黃睿鐘等申請用電案 負責檢驗供電,有附表編號二十一之(二)、二十三之(三 )、(四)、(五)、(七)、(十)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 營業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於收受A○○、申 ○○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不等之款後,分別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由宙○○各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 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 ,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㈢黃○○於負責附表三案件就其中編號(033)一大工業社, 褚志雄;(042)千寶實業;(052)福園餐廳;(129)三 江飲食店等申請用電案負責檢驗供電,明知有附表編號二十 一之(三)、二十二之(一)、(二)、(五)所示不符合 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基於概括犯 意,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丙○○、寅○ ○及A○○己○○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A○○己○○致送之如附表三所示不等之款項或飲宴招待後就上 述各該業務上承辦案件由黃○○丙○○、寅○○在上述各 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 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 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乙○○於負責附表四案件中,其中就編號(279)李阿獅; (306、307)張色等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或檢驗送電業務時,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編號(279)李阿獅申請案;編號 (306、307)張色申請案雖均係以農田、菜園噴霧用電申請 ,但現場無噴霧設備,有附表編號二三之(十二)、(十三 )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 ,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收受申○○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款 項後,申○○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由乙○○在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 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 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㈤丑○○於負責附表五案件中,就編號就其中編號(353)黃 清木;明知有附表二三之(六)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 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收受申○○致送如附表所 示不等之款項後,與申○○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 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丑○○在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 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 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 正確性。
酉○○於負責附表六案件中就編號中,明知其中編號(374 )王佰祿、編號(396)郭松齡等案,有附表二十三之(九 )、(十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 應不予送電,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收受申○○致送如附表所 示不等之款項,與申○○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於共同犯 意之聯絡,由酉○○在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



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 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
壬○○於負責附表七案件等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或檢驗送電業 務時,明知就其中編號(255、326)陳鼎忠及李雅玲案;編 號(366)詹俊汶案,有附表二三之(一)、(八)所示不 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基於概 括犯意,分別收受申○○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款項後,就 上述承辦案件與申○○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基於共同犯 意之聯絡,由壬○○在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 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 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
戊○○於負責附表八案件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 竟,明知其中編號(012)王年港案,有附表編號二一所示 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附表二十一之(一)送電規定之情形 ,應不予送電,竟與該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未○○,在 收受A○○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與A○○上述該代 理申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戊○○未○○在 附表八所示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 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 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㈨丙○○於負責附表十案件等申請用電案驗送電業務時,明知 其中編號(052)福園餐廳 ;編號(042)千寶實業案有附 表二二之(一)、(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 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基於概括犯意,與附表所示上述案 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 受己○○致送之如附表十所示不等之款項,丙○○戌○○黃○○就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與A○○己○○就上述各該 代理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丙○○黃○○在上述 各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 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 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㈩寅○○於負責附表十一案件等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 時,明知其中編號(033)一大工業社,褚志雄及(129)三 江飲食店係申請用電轉供給鄰近之KTV使用,並不符合台 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二十一之(三)、二十二之 (五)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 送電,基於概括犯意,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 電之黃○○收受A○○己○○致送之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款



項及宴飲,寅○○、黃○○就上述該承辦案件與A○○、己 ○○就上述該代理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寅○○、 黃○○在上述該承辦案件業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 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 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癸○○於負責附表十三案件等件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業務時, 明知就編號(064)廣同機械係以廢棄之長田發公司申請分 戶用電,均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編號二 二之(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  不予送電,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負責檢驗送電之B○○收受 己○○致送之如附表十三所示之款項引及宴飲,癸○○、B ○○間就上述承辦案件與己○○就上述該代理案件,基於共 同犯意之聯絡,由癸○○B○○在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職務 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 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 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未○○於負責附八編號(012)案件之檢驗送電業務,因該 申請案係變相經營旅館,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 ,有附表二一之(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 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該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吳保 財,在收受A○○如附表八所示之款項,未○○戊○○就 上述承辦案件與A○○上述代理申請案件,基於共同犯意之 聯絡,由未○○戊○○在附表八所示上述承辦案件業務上 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 形符合規定,而逕予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 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辰○○(已死亡,業經本判決確定)於負責附表十二等案件 中之檢驗送電業務時,就其中編號(332)卓文勳係申請臨 時用電,但現場並無用電器具(抽水機),並不符合台電桃 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 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申○○交付送如附表十二所 示之款項,申○○就上述承辦案件與辰○○就,基於共同犯 意之聯絡,由辰○○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 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而逕予 送電,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 。
五、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調查人員於八十四年十一月 三日,分別前往六福水電行、廣陞水電行、富國水電行搜索 ,並扣得申○○己○○A○○等人所記載B○○等台電 桃園營業處人員收受賄賂之富國水電行、廣陞水電行帳冊、



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及申○○所有之開水機一台。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相關之共犯、證人供述證據及文書等非供述證據之證據 能力: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 為證據」、同法第一五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五九條之二、 第一五九之三之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以及同法第一五八條 之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 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係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始經 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依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 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 效力不受影響」。經查:本案係於年月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 行前繫屬於原審法院,此有原審法院收文章蓋於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桃檢茂和字第六三五二號 送審函可稽(見原審卷第一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對於提 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及本院於施 行前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不 受影響,仍得為證據。本案證人劉桂娥、王佰祿、鄭松齡、 詹後汶、胡金水、呂芳國、李阿獅、林振麟、鍾年音、林秋 栗、信洲、簡銘賢、石名山、邱建源、黃睿應、王順成、 地○○等人於調查局之偵訊筆錄,證人楊茂聰、林忠明、陳 賢仁、黃建華、徐財發、黃睿或(八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 三號偵查卷附筆錄),證人王年港、林忠明、郭新榮、張廣 森、黃睿或、吳學欽、邱福仁、陳賢仁、黃建華、徐財發( 八五年度偵字第五三六號偵查筆錄),呂金龍信洲、謝 明勳、林忠明、陳賢仁、李家順、黃建華、曾華昌、江國裕 、戴美玲、子○○、邱雨亭、賴乾霖、楊茂聰、地○○(八 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偵查卷筆錄),證人信洲、林 忠明、黃建華、曾華昌、戴美玲、邱雨亭、賴乾霖、楊茂聰 、劉桂娥、王佰祿、詹俊汶、胡金水、李阿獅、林振麟、林 秋榮、簡銘賢、石名山、邱建源、王年港、張廣森、黃睿或 、邱福仁、呂芳國、呂學欽(原審八七年訴字第一一六四號 卷二),及本案所有共同A○○申○○己○○B○○癸○○乙○○黃○○宙○○壬○○宇○○、丑 ○○、戊○○酉○○丁○○C○○、被告卯○○、天



○○、午○○亥○○辛○○庚○○玄○○巳○○ 、寅○○(原名陳善張)、被告丙○○、被告戌○○、未○ ○、辰○○(已死亡,原名彭泳富、彭冠傑)等人分別於於 於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下稱北桃園縣調查站)、偵 查之陳述,及扣案被告申○○己○○A○○等人所記載 宙○○等人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收受款項之富國水電行、廣 陞水電行帳冊、六福水電行工作記錄簿、臺灣電力公司工程 人員所使用之用電設備檢驗紀錄表、臺灣電力公司桃園營業 處七九年五月十九日桃區業督字第七九O五之一O六二號函 、八十年一月十七日桃區業營字第OOO三號備忘錄、九二 年八月六日函、九二年十月二十日函、八十年三月五日函就 新增社用電案件作業程序座談會決議事項、臺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九五年八月二九日函、原審判決附表所 列涉犯貪瀆之犯罪事實一覽表及被告等人及辯護人等於原審 及本院歷次審訊中所提書證併附之附件書證資料、臺灣電力 公司之用電登記單、用戶基本資料、新設及增設表燈、臨時 用電、廣陞水電行帳冊、電腦記錄一紙、臺灣電力公司辦理 新、增設分戶用電案之預防貪瀆調查專報、酉○○對照表、 劉桂娥申請書、欣明鑄造公司歷年聲請供電文件、原審法院 卷附蒸飯機照片、開水機照片、電熱水器照片、被告宙○○ 經辦之工作現場照片、台電公司送電規則、估價單、申請用 電事項處理流程圖、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用戶王年港申 請用電審理單、台電公司營業處會計紀錄、送電查詢單、八 四年五月十日檢驗股之簽呈、竣工報告單、營業規則、簽辦 單、違規行業實施電店行政處分作業之檢討專案報告、被告 被告辰○○原名彭泳富彭冠傑之個人基本資料(已死亡)、 低壓需量用戶電錶紀錄表卡、竣工通知單、電錶封印整理卡 、新增設用電案件作業程序座談會紀錄、客戶供電名冊、林 俊隆、丑○○指紋登記卡、台電送電流程圖、台電公司桃園 區營業處備忘錄、臺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七九年五月十 九日函等,業經原審、本院分別於上揭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 施行前之調查及審判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 及當時有效之修正前同法第一七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程序 ,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同時詢問被告等之意見,以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不受前 揭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第一五八條之三、 第一五九之四等規定之影響(最高法院九四年度臺上字第四 七一號、第一二二一號、第三七四二號判決意旨參考),被 告癸○○及其辯護人辯稱:扣案同案被告己○○所記載宙○ ○等人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收受款項之廣陞水電行帳冊無證



據能力云云,自有誤會。至於其餘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則於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未聲明異議。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A○○申○○己○○B○○、宙○ ○、黃○○乙○○丑○○酉○○壬○○戊○○丙○○、寅○○、未○○等人對於上開犯行,業據渠等於本 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六第一六八、一六九、一八一 頁)、被告癸○○則矢口否認有何犯罪,辯稱:並無收受己 ○○之款項云云。本院惟查:
㈠按【台電桃園營業處七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桃區業督字第七九 0五之一0六二號函】中討論決議事項第一點明確記載:「 對於三相表燈之申請案件,設計人員現場勘查設計時,如發 現用戶申請之用電器具容量與現場房屋容積比例似不合邏輯 者,應拒絕設計並註明理由送回服務中心洽請用戶或承裝業 者更改設備或註銷申請」;又【台電桃園營業處八十年一月 十七日桃區業營字第000三號備忘錄】主旨載明:「奉諭 有關受理分戶用電申請時,除依本公司營業規則有關設戶標 準處理外,請依說明方式辦理。說明欄:第二點規定:設計 人員設計時應複核現場面積是否相符,設計圖請加註實際面 積及周圍用戶,如不符規定或不符邏輯亦應註明無法設計之 原因,退還受理單位處理。第三點規定:檢驗送電人員應查

1/11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