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54號原 告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李書孝律師被 告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慧貞律師 鄭渼蓁律師 黃三榮律師複代理人 蘇宏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陳報系爭貸款動用情形及文件。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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