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5年度,8號
TPHM,95,重附民,8,200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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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日商株式會社即原日商麗有限會社
           番16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番16號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早炳律師
  被   告 甲○○即花之小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請求賠償金額龐大,對於
原告主張賠償標準,非經長久之時日調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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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