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日商株式會社即原日商麗有限會社
番16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番16號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早炳律師
被 告 甲○○即花之小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請求賠償金額龐大,對於
原告主張賠償標準,非經長久之時日調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