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035號
TYDM,105,易,1035,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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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元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39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元隆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
被訴竊錄非公開談話、散布文字誹謗等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元隆㈠於民國104 年9 月13日晚間11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馬卡龍汽車旅館內 ,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未得前女友即告訴人黃侑娟同意, 趁告訴人熟睡之際,翻拍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中,與綽 號「W 先生」之對話訊息,以此方式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談 話內容。㈡被告復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同年月14日,以手機 傳送訊息至告訴人所持用之手機,向告訴人恫稱:要散佈該 等照片等語,以此加害名譽之方式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 生畏懼。㈢被告另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同年10月5 日後 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10樓住處 ,以網際網路連接臉書社群網站,並在該網站之「爆料公社 」社團,以暱稱「史啼奮」張貼含有「因為得知女友劈腿, 所以趁女友睡覺時看了她的手機也發現了已婚吳姓男子(傳 送在此http ://m .facebook .com/profile .php ?id=000 000000000000&fref=ts&_rd黃女(傳送在此http://m .fac ebook .com/yoyoa nnyoyoann? 00000 」、「而且黃女還曾 經嗆過原配」等內容之文章,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 竊錄非公開談話、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無罪部分
㈠ 按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同法第301 條第1 項規定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 決。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 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 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



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 訂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係以對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足當之。而該條所稱「以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 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致生危害於 安全」則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 實害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 號判例、最高法院26 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足資參照)。從而,刑法第305 條恐嚇 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亦即向被害 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 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若行為人 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為 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 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再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 立,固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 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另被告所 使用之文字、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文字、言 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 是以被告使用之文字、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 其前後之語意,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告訴人採取 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 是否構成恐嚇罪。
㈡ 公訴意旨認被告鄭元隆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無非係以告訴 人黃侑娟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對話紀錄1 份等證據為其 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4 年9 月14日以手機發送 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辯稱:我臉書暱稱為「史啼奮」向暱稱為「黃小侑」的黃侑 娟說「我真是搞不懂,而且我用意都已經這麼明顯了,他是 怎樣,接電話好嗎」、「好好看清楚他的態度,希望我做的 一切不要白費」、「我連男人的自尊都賭上了,我想瞭解他 要如何保護妳,不讓妳受傷,這句話不夠白話嗎?」、「今 天一整天就是在想如何讓妳不曝光,而他卻沒有辦法有責任 一肩扛下,妳卻對這種鬼話深信不疑」、「妳現在跟他說7



點前po出來他所做的一切,如何陷害我、如何對不起他老婆 ,全部說出來,並且求他老婆原諒,還有不准提到妳跟花花 」、「其實我倒覺得妳要小心他把事情都講出來,妳應該知 道我再怎樣都會有顧慮」、「我知道妳心裡也不是很好受, 但妳真的要記住這些教訓,這樣我揹負這些才有意義」等內 容,就是我跟黃侑娟說要測試已婚吳姓男子(下稱吳男), 只是要讓黃侑娟轉達這件事情給吳男知道,看吳男在這些事 情(詳如後述)曝光時能否保護她,但是我有跟黃侑娟說其 實我不會去散佈那些我所拍攝她手機內與吳男對話之照片等 語(見易字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經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侑娟雖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鄭元隆 是我前男友,日前趁我睡覺時,未經我同意就偷拍我手機內 與已婚吳男之談話,並於104 年9 月14日晚間6 時許,以社 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訊息傳送他拍攝我手機內與吳男對 話之照片給我,說我劈腿,並揚言要將這些照片散佈在網路 上,我當時會害怕,因臉書「爆料公社」社團是很具有影響 力的,鄭元隆當時又是該社團的管理員,他若在該社團散布 這些照片,我怕別人會到我的臉書以留言或私訊方式謾罵我 等語(見偵字卷第8 、24至25頁、易字卷第46至47頁),而 被告與證人於104 年9 月14日、同年月19日之臉書訊息對話 內容如附表所示(僅節錄與本案有關之部分),有被告與證 人於104 年9 月14日、同年月19日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影本1 份存卷可憑(見偵字卷第51至58、69至90、105 至106 、10 8 至111 頁),觀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可知,被告固一度表達 散布其所拍攝證人手機內與吳男談話照片之意(如附表編號 ⒊所示對話被告稱「別以為我不敢公佈,跟他說完看他怎麼 說馬上回我,我沒那麼多時間陪他瘋」等語),然依其與證 人之完整對話約略可知被告與證人前為男女朋友,而證人疑 與已婚之吳男交往,被告前揭所拍證人手機內與吳男對話照 片,攸關證人與吳男交往之情節是否曝光,然被告確實提及 其不會真的散布所拍證人手機內與吳男對話照片,其用意僅 係為測試與證人黃侑娟交往之吳男是否能在該交往事件曝光 後保護證人,並表明其念及舊情而有所顧忌,不會真的散布 上開照片等情(即如附表編號⒉所示對話被告稱「希望他能 好好保護妳,這叫做談,講坦白的,今天不是他的話,我不 會抵抗,要是一個好男人能照顧妳我一定會祝福妳,我想了 解他要如何證明自己真心愛妳要如何保護妳不讓妳受傷」、 「我連男人最後自尊都賭上了,竟然輸給這款的,我想了解 他要如何證明自己真心愛妳要如何保護妳不讓妳受傷,這句 話不夠白話嗎?」、「這就是愛情讓人盲目嗎?見識到了,



他講那麼多妳覺得他要用哪點保護妳」、「我真搞不懂. . . 我用意都跟妳說那麼明顯了」、「好好看清楚他的態度希 望我做的一切不要白費了」等語、如附表編號⒊所示對話被 告稱「今天一整天就是在想如何讓妳不曝光,而他卻沒有辦 法有責任一肩扛下,妳卻對這種鬼話深信不疑」、「妳現在 跟他說7 點前PO出來他所做的一切,如何陷害我、如何對不 起他老婆,全部說出來,並請他老婆原諒,還有不准提到妳 跟花花」、「看他怎麼進來啊!叫他密艾莉把事情一五一十 說出來,記住,千萬別提到妳跟花花,就算有人問也自己想 辦法」、「再有下次應該沒人替妳擋了,好自為之,還有結 束後叫他不用再跟我臭屁你們感情有多好,我早沒知覺了, 只剩不捨而已」等語、如附表編號⒋所示對話被告稱「其實 我倒覺得妳要小心他把事情都講出來,妳應該知道我再怎樣 都會有顧慮」等語、如附表編號⒌所示對話被告稱「現在妳 正需要保護的時候,他人勒?還有,這把火還是他點的」、 「我表態下去就不會燒到妳」等語、如附表編號⒍所示對話 被告稱「但大家就算覺得我委屈還是會站在妳那邊」、「我 知道妳心裡也很不好受,但妳真的要記住這些教訓,這樣我 揹負這些才有意義。」等語),而證人亦表示願擬稿張貼文 章澄清,其部分內容提及被告在此事件係站在保護、幫助證 人之立場(如附表編號⒎所示對話證人稱「我知道年輕不能 拿來當犯錯的藉口,而我確實有太多不對不會想的地方,謝 謝大家的指教跟提醒,我都有聽進去跟記在心裡,在這邊也 特別謝謝小史【即被告】,雖然沒有緣份但是你依舊維持你 的風度和試圖保護我幫忙我」等語),被告則表示希望事件 趕快落幕,且不忘提醒證人勿向他人提及其與吳男交往之事 (如附表編號⒎對話所示被告稱「趕快讓事情結束,還有, 妳跟吳的事情希望妳別再浮上來,妳自己的事妳自己處理, 再浮上來只會自打嘴巴,別讓它出現在大家面前,我能幫妳 就這樣了」),是由被告與證人之臉書訊息對話可知,被告 主觀上並無以揚言散布其所拍攝證人手機內與吳男對話照片 之方式,恐嚇證人,且被告已明確表示其所稱欲將所拍攝證 人手機內與吳男手對話照片公佈於網路上之原由及目的告知 證人,亦明確告知其不會真的散布上開照片,是難認被告有 恐嚇證人之主觀犯意,亦難認證人有因被告之言語而心理產 生不安或畏懼等情,依當時客觀之情形觀之,應認證人並未 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安全上之危害,而與刑法第305 條之構成 要件有間。
⒉證人於審理時就上開與被告之臉書對話內容所證,多回答不 知被告當下所言何意,對於是否與吳男交往一情,始終避重



就輕,答非所問(見易字卷第47頁反面至第53頁),然觀如 附表所示證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雙方一問一答,有來有往 ,若有疑義,證人亦能即時反問被告所言之意,並無證人不 懂被告所言何意而僅係順應被告說話內容答話之情形,是證 人上開所陳,自無足採。又女子與已婚男子間之感情糾紛, 依一般社會價值觀念,誠為難以啟齒之事,證人不願正面回 應,在所難免,是其證述否認與吳男交往,亦否定知悉被告 所稱欲將上開照片公佈於網路上目的,而不會真的散佈該等 照片等證詞,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 綜上所述,證人雖證稱被告揚言散布其所拍攝證人手機內與 吳男對話照片等言語使其害怕云云。然考量被告所述前後語 意,其係基於上開原因,且表明不會散佈該等照片,而無恐 嚇證人之主觀意思,且依證人當場聽聞前開言語之反應,顯 無何心生畏懼之情,是就檢察官所舉之事證尚無足說服本院 認定被告確有恐嚇危害安全之主觀犯意或「令人心生畏懼」 之程度,基於前開法條所揭示之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 公訴意旨㈠、㈢部分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 竊錄非公開談話、同法第310 條第2 項散佈文字誹謗罪嫌, 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19 條、314 條之規定,均為告訴乃論 。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上開被告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本院易字卷第100 頁) ,揆諸前揭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附表:被告與證人黃侑娟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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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告鄭元隆(下為「史啼奮」)與證人黃侑娟(下為「黃小│
│號│侑」)104 年9 月14日之對話為1.至6.、同年月19日之對話│
│ │為7. │
├─┼──────────────────────────┤
│1.│黃小侑:妳會跟我說不就是要我跟她說? │
│ │史啼奮:所以妳也會相信,出了事他會保護妳,讓妳不顧一│
│ │ 切的想跟他在一起嗎?要是他只是玩玩妳也無所謂│
│ │ 嗎?年紀果然是個差距。 │
│ │黃小侑:說我從沒想過會不會太天真或是太虛偽。 │
│ │史啼奮:阿摘。所以想問妳,妳有懷疑過自己的決定嗎?如│
│ │ 果,我是說如果,我可以當從來沒這些事發生過,│
│ │ 妳願意回到我身邊嗎?. . . │
│ │黃小侑:我會回去嗎?我不會,或是都不會選。 │
│ │史啼奮:那就是說妳可以短時間的不顧一切去愛他,是這樣│
│ │ 嗎?. . . │
│ │黃小侑:我都不選,都不要。... │
│ │史啼奮:不要他的原因是什麼?不要我的原因是什麼? │
│ │黃小侑:我不想害他,也不想害你 │
│ │史啼奮:怎麼個害法? │
│ │黃小侑:傷害。 │
│ │史啼奮:傷害他,妳傷害他。 │
│ │黃小侑:我會讓你們受傷,已經要受傷了。... │
│ │史啼奮:這就是妳選擇的。... │
├─┼──────────────────────────┤
│2.│史啼奮:我相你應該很愛他,選擇與他同進退. . . 可惡,│
│ │ 羨慕了,希望他能好好保護妳,這叫做談,講坦白│
│ │ 的,今天不是他的話,我不會抵抗,要是一個好男│
│ │ 人能照顧妳我一定會祝福妳,我想了解他要如何證│
│ │ 明自己真心愛妳要如何保護妳不讓妳受傷,他跟我│
│ │ 扯這個。 │
│ │黃小侑:我不知道你要談什麼? │
│ │史啼奮:我連男人最後自尊都賭上了,竟然輸給這款的,我│
│ │ 想了解他要如何證明自己真心愛妳要如何保護妳不│
│ │ 讓妳受傷,這句話不夠白話嗎? │
│ │黃小侑:這是你跟我說的,可是早上不是這麼說的啊!你早│
│ │ 上說的是匿名。 │
│ │(顯示被告連續傳送其與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3 張予證│
│ │人) │




│ │史啼奮:這就是愛情讓人盲目嗎?見識到了,他講那麼多妳│
│ │ 覺得他要用哪點保護妳。 │
│ │黃小侑:妳不是說要拿我來配? │
│ │史啼奮:傻孩子,簡單說一句話就好,離不開他了嗎? │
│ │黃小侑:我說了,我會離開你們,是都離開。 │
│ │(被告傳送無奈人臉圖4個予證人) │
│ │黃小侑:你覺得我在說笑嗎? │
│ │史啼奮:有點。 │
│ │黃小侑:但不是。所以我離開你們就不會有所謂的需要談了│
│ │ 嗎? │
│ │史啼奮:就剛剛妳看的對話,妳有什麼感覺嗎? │
│ │黃小侑:你們沒在談,在嗆聲。 │
│ │史啼奮:偏袒。 │
│ │黃小侑:那換我問你,你不相信我會離開嗎?還是因為你只│
│ │ 給我二擇一的選擇? │
│ │史啼奮:離開我這點我能肯定,但不可能放過他也是個事實│
│ │ ,所以剛剛才會想問他出事如何面對,因為不波及│
│ │ 到妳不可能。 │
│ │黃小侑:所以,你打算把我跟他老婆說? │
│ │史啼奮:換妳自己問他...要真曝光該怎麼辦? │
│ │史啼奮:我真搞不懂. . . 我用意都跟妳說那麼明顯了, │
│ │ 我想信妳也會給他看,他是怎樣,講個電話好嗎?│
│ │黃小侑:恩。 │
│ │史啼奮:會為難嗎? │
│ │黃小侑:不會。 │
│ │史啼奮:那個表情。 │
│ │黃小侑:因為我跟你們都說一樣的話。 │
│ │(顯示被告撥打電話給證人) │
│ │史啼奮:? │
│ │(顯示被告傳送其與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 │而證人則傳送皺眉人臉圖1 個予被告) │
│ │史啼奮:好好看清楚他的態度,希望我做的一切不要白費了│
│ │ 。 │
│ │黃小侑:我知道了 │
├─┼──────────────────────────┤
│3.│(顯示被告傳送其與吳男之手機通訊軟體螢幕快照1 張予證│
│ │人) │
│ │史啼奮:今天一整天就是在想如何讓妳不曝光,而他卻沒有│
│ │ 辦法有責任一肩扛下,妳卻對這種鬼話深信不疑。│
│ │黃小侑:我不是早就曝光了嗎? │




│ │史啼奮:下班說吧! │
│ │黃小侑:我沒有深信不疑。 │
│ │史啼奮:他跟我來這套。 │
│ │(顯示被告連續傳送手機螢幕拍攝照片3 張予證人) │
│ │史啼奮:妳現在跟他說7 點前po出來他所做的一切,如何陷│
│ │ 害我、如何對不起他老婆,全部說出來,並且求他│
│ │ 老婆原諒,還有不准提到妳跟花花。 │
│ │(顯示被告傳送手機照片選擇欄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
│ │史啼奮:別以為我不敢公佈,跟他說完看他怎麼說馬上回我│
│ │ ,我沒那麼多時間陪他瘋。 │
│ │黃小侑:好。 │
│ │史啼奮:還有一點 │
│ │(顯示被告撥打電話給證人) │
│ │黃小侑:我. . . 他說要po哪? │
│ │史啼奮:看他怎麼進來啊!教他密艾莉把事情一五一十說出│
│ │ 來,記住,千萬別提到妳跟花花,就算有人問也自│
│ │ 己想辦法,還有只要有人提問就必須回應別給我樓│
│ │ 開了沒人回應讓大家去猜,妳覺得呢? │
│ │黃小侑:好。 │
│ │史啼奮:他做過什麼自己都知道。別忘了,妳自己保佑他能│
│ │ 控制住,因為這是妳選的,我也給妳很多時間了,│
│ │ 就完全不跟他聯絡有那麼困難? │
│ │黃小侑:沒有,我知道我錯了。 │
│ │(顯示被告傳送手機通訊軟體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
│ │史啼奮:妳真的要好好反省,我能幫妳就這麼多了,以後看│
│ │ 人真的看仔細點. . . │
│ │(證人傳送皺眉人臉圖1 個予證人被告) │
│ │史啼奮:再有下次應該沒人替妳擋了,好自為之,還有結束│
│ │ 後叫他不用再跟我臭屁你們感情有多好,我早沒知│
│ │ 覺了,只剩不捨而已。 │
│ │黃小侑:我會跟他分開,真的。對不起。 │
│ │(顯示被告傳送其與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 │史啼奮:妳知不知道這些我要是真的心橫下去. . . 死的會│
│ │ 是誰? │
│ │黃小侑:我。 │
│ │史啼奮:連續整天的,在補充毀掉妳的證據,有這種愛人,│
│ │ 妳哪需要敵人. . . │
│ │(顯示證人傳送其與吳男之手機螢幕快照1 張予被告) │
│ │史啼奮:其實妳密不密我也不知道,那就對不起了 │
│ │(證人傳送哭泣人臉圖1 個予被告) │




│ │史啼奮:說到做到,今天他連這種小事都處理不好,憑什麼│
│ │ 說愛妳,只能怪妳看錯人,如果我po出來妳選擇怪│
│ │ 我,只會讓我更確認. . . 我愛錯人。 │
│ │黃小侑:你... 不幫我了嗎? │
│ │史啼奮:以上,妳昨天很冷的跟我說那句話剛好拿來還妳。│
│ │(證人傳送皺眉人臉圖1 個予被告) │
│ │史啼奮:不覺得太晚了嗎? │
│ │黃小侑:太晚來得及嗎?拜託不要這樣。 │
│ │史啼奮:我真的搞不懂你們倆在想什麼,你們低調點,誰能│
│ │ 拆穿妳,就是拼命要弄我,回答我幹嘛這樣對我,│
│ │ 是妳還是他?還有妳真的不知道爆告這個真的是推│
│ │ 妳跟花去死嗎?是沒腦嗎?還有你們誰計劃要拉我│
│ │ 管,自己老實說。 │
│ │(顯示證人撥打電話予被告) │
│ │史啼奮:有什麼感想?他怎麼跟妳說他po完了,對話給我一│
│ │ 樣10張,我再讓妳看他到底笨到什麼程度。 │
│ │(顯示證人傳送其與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10張予被告)│
│ │黃小侑:我覺得我欠關心我的人對不起,由其是邱跟KK。 │
│ │史啼奮:重點,要是我的話,妳剛剛已經死一次了。 │
│ │黃小侑:我知道,對不起,謝謝。 │
├─┼──────────────────────────┤
│4.│史啼奮:騎慢點。 │
│ │黃小侑:嗯... │
│ │黃小侑:唉! │
│ │史啼奮:唉啥?我才該嘆氣吧! │
│ │黃小侑:嗯. . . 對不起! │
│ │史啼奮:其實我倒覺得妳要小心他把事情都講出來,妳應該│
│ │ 知道我再怎樣都會有顧慮。 │
│ │黃小侑:把什麼事說出來。 │
│ │(顯示被告傳送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
├─┼──────────────────────────┤
│5.│史啼奮:真的po出來我才想看妳反應勒!有個重點,有發覺│
│ │ 嗎?他說他會保護妳,把妳拱出來,開始被砲時,│
│ │ 他應該會跟妳說,我愛妳但是我沒在社團。 │
│ │史啼奮:現在妳正需要保護的時候,他人勒?還有,這把火│
│ │ 還是他點的。 │
│ │(顯示證人傳送皺眉人臉圖2 個予被告) │
│ │史啼奮:先看看情況. . . 如果再燒我會表態,妳配合我就│
│ │ 好。 │
│ │黃小侑:嗯 │




│ │史啼奮:我表態下去就不會燒到妳。. . . │
├─┼──────────────────────────┤
│6.│史啼奮:但大家就算覺得我委屈還是會站在妳那邊,沒錯 │
│ │ ,還有,只是不久前而已,當大家覺得黃小侑這個│
│ │ 人連自己男朋友都能弄成這樣,剩下不用說了吧!│
│ │黃小侑:我完全糟糕了啊! │
│ │(顯示被告撥打電話予證人) │
│ │史啼奮:我知道妳心裡也不是很好受,但真的要記住教訓,│
│ │ 這樣我揹負這些才有意義。. . . │
├─┼──────────────────────────┤
│7.│史啼奮:我退管了 │
│ │黃小侑:Why ?為何? │
│ │史啼奮:別讓我對妳再次失望,別問,文打出來就對了。. │
│ │ ... │
│ │黃小侑:正在打...我擬個稿。 │
│ │黃小侑:. . . 我知道年輕不能拿來當犯錯的藉口,而我確│
│ │ 實有太多不對不會想的地方,謝謝大家的指教跟提│
│ │ 醒,我都有聽進去跟記在心裡,在這邊也特別謝謝│
│ │ 小史(即被告),雖然沒有緣份但是你依舊維持你│
│ │ 的風度和試圖保護我幫忙我. . . │
│ │史啼奮:嗯!發吧! │
│ │黃小侑:個版? │
│ │史啼奮:記得標註老大艾莉邱姐,順便道歉。 │
│ │黃小侑:報廢? │
│ │史啼奮:個版再分享報廢,趕快讓事情結束,還有,妳跟吳│
│ │ 的事希望妳別再浮上來,妳自己的事妳自己處理,│
│ │ 再浮上來只會自打嘴巴,別讓它出現在大家面前,│
│ │ 我能幫妳就這樣了,我也因為這件事情辭掉所有管│
│ │ 負責,也算如妳所願,希望就此為止,以上,趕快│
│ │ 發吧! │
│ │黃小侑:好,一切到此為止就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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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