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5年度,229號
KSDV,95,家聲,229,200611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 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 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 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5年度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 請人業已遵行職務,依法聲請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279 號 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 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 事項為公示催告,且於民國95年8 月3 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 。又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有坐落於高雄市苓雅區○○○段 1083地號等土地共計2 筆、高雄市○○區○○路284 巷24號 房屋1 筆,土地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30,800 元,房屋 價額為6,867,641 元。今公示催告期間已滿,而本件被繼承 人甲○○之遺產現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民事執 行處以95年度執字第35536 號處理中,而聲請人為管理本件 遺產,業已支出2,600 元,為便於前述民執行事件中聲明參 與分配,依法聲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甲○○於94年4 月21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 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4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自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 定其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 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有所據 。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外,另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279 號裁定、台灣新 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網路申領電子謄本、土地建物登



記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遺產稅課稅 資料參考清單等影本各1 份、收據2 份為證,堪信真實。 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核定其總值12,2 98,441元,土地及房屋筆數合計2 筆,遺產筆數非多,遺 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及聲請人 業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等 管理遺產行為;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 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應受保障, 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 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 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等 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2,600元為適 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