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526號
CYDV,95,訴,526,200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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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統揚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28日經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統揚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9月2日邀 同被告丁○○丙○○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被告統揚工 業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在新臺幣(下同 )1,800,000元限額內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統揚工業 有限公司於同年月3日與原告簽立借據借款1,800,000元,約 定共分60期,每期1個月,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前6 個月以原告銀行基準放款利率加1.41%即4.5%機動計收,第7 個月起依基準利率3.09%加3.55%計算,並於每年1月、4月、 7月及10月21日,依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 起按調整後年利率計算。上開借據第5條約定,遲延清償時 ,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原定利率10%加 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成加付違約 金。而被告統揚工業有限公司於94年1月3日即未按期繳付本 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惟 經催討無效,被告尚積欠1,680,000元及應計之利息暨違約 金,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 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借據、約定 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貸放資料明細查詢等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是足認原告所主張事實應堪採信。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 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680,000 元,及自9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56%計算 之利息,暨自9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柒、又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捌、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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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揚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