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麥得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0月25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7,708元 (計算方式:本院94年度執字第2532號強制執行
事件,就坐落臺南市○○區○○段78建號建物之拍定金額2,702,
000元,除以該建物拍定之面積1,627.35平方公尺, 再乘以該建
物中上訴人主張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面積938.17平方公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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