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88年度,8928號
TPPP,88,鑑,8928,199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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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二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四年。
事 實
壹、監察院彈劾意旨:
中央警察大學前電算中心代主任甲○○,負責年度二技班及大學部招生考試電腦 閱卷試務工作,竟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竄改考生成績電腦檔案,使行賄考生 錄取上榜,其違法行為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中央警察大學講師前電算中心代主任甲○○(該中心主任之職,依中央警察大學 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應由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之),負責警大入學考試電腦閱 卷計分之工作,其電腦閱卷計分採用陳舊之PRIME主機,已無零件供應,而 系統又為甲○○自己設計,操作之主控權完全由郭員所壟斷,郭員利用此項執行 職務之方便,圖謀不軌,收受考生賄賂,竄改電腦檔案考生成績,以達到違法錄 取之目的,計郭員於民國八十三年度考試竄改二人,八十四年度考試竄改四人, 八十五年度竄改四人,八十六年度考試竄改二十五人,八十七年度考試竄改五十 九人。八十七年七月間郭員在電算中心終端機擅接密線引到自己辦公室之電腦, 然後在其辦公室竄改考生成績,經人檢舉,警大發覺前情,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辦(目前在押)。郭員收受之賄賂,經郭員於偵查中坦承前後收受四十餘 名考生賄款共約一千五百萬元(新台幣,下同)左右。惟依據郭員手提電腦列名 紀錄者有五十六人,經相關涉案人指證行賄金額高達三千三百六十萬元,此有查 扣電腦二部、電腦檔案提列之行賄考生名單、成績表影本、存摺等為憑,郭員假 借執行職務之機會以圖本身不法利益,事證明確。 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六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 害於人。」另按中央警察大學係依據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設立,該條例依內政 部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制定之。甲○○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同 年警察人員乙等特考及格,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兼代電算中心主任,負責警大年 度入學考試電腦閱卷計分工作,竟不知克盡職守,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要 求、期約、收受作弊考生之賄賂,自八十三年度起至八十七年間於警大入學考試 閱卷期間,以電腦程式竄改行賄考生成績,使行賄考生得以達到入學之目的,收 受賄賂達三千餘萬元。郭員身為中央警察大學講師,為人師表不知以身作則,堅 持師道,保持品操,反利用職務之便,受賄竄改多名考生成績電腦檔案,不惟罔 顧考生權益,破壞考試公平,並嚴重戕害警政公信力,損及政府形象至鉅,實難 辭違失之咎。
綜上論述,中央警察大學前電算中心代主任甲○○,身為大學講師,不知克守誠 實清廉義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六條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



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從重懲處。 檢送附件(均影本,在卷):
  ㈠中央警察大學函。
  ㈡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押票。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檢送附件。貳、被付懲戒人甲○○書面申辯意旨:
八十七年七月九日校長解除申辯人代理主任職務(校函發佈),申辯人隨即將個 人物品打包完畢,以備新主任使用。同月十三日至二十四日閱卷期間,申辯人不 具任何職務,除二時段應工作人員要求進入機房提供資詢(有政風及工作人員多 人在場監視)外,餘均不在現場。彈劾文謂:私接密線到自己辦公室之電腦,竄 改考生成績,非屬事實,偵訊筆錄皆已敘明。
申辯人自八月十日到案後,眾多外在壓力旋踵而來,警察俱皆欲申辯人坦承犯行 ,申辯人又因高血壓、潰瘍、腹瀉頻繁及重感冒服藥,於偵訊時皆因藥物關係頭 昏腦脹,左腦眼臉疼痛,耳邊嗡嗡作響之聲不絕於耳,並提示他人之筆錄予申辯 人,申辯人因精神恍惚,疲憊不堪,復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一項之情形( 看守所有紀錄照相),而有不實之陳述,亦無法拒簽筆錄。 彈劾文所謂之電腦檔案,其產生日期為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警大七月二十四日 放榜),係警大網站查詢榜單,系統測試而來,與本案無關。 考生報名單中之電腦卡答案報表,間有:::之不存在准考證號資料,係警察自 行製造之報表,重列印保管表頭可知其製造日期,與本案無關。 一、二、三、四項俱皆於偵訊筆錄敘明。
解除職務後,人不在現場,沒有收賄,沒有舞弊,請明察。叁、被付懲戒人言詞補充申辯意旨:
警大校長謝瑞智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在自由時報聲明其於七月十三日改派陳志誠 為電算中心主任,組成一組特定人員負責閱卷。七月二十四日負責讀卡者為董正 談。當天伊所以留在該處,係因謝校長曾口頭交待,必要時予以協助。 約三、四年前,曾因機房太冷,而拉一條線至小辦公室工作,惟該條電線早被扯 斷,不能使用,且在八十七年七月九日伊被解除職務時,該部電腦已搬至刑事系 辦公室,有系主任林茂雄可以證明。
伊胞兄之子郭凱哲亦報考八十七年度大學部,但未考上,足證伊沒有辦法擅自竄 改電腦檔案成績。鄭達麟等人在外如何招謠撞騙,實非伊所能知悉。肆、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意見:
被付懲戒人辯稱:渠未私接密線到自己辦公室之電腦,竄改考生成績,解除職務 後,人不在現場,沒有收賄、舞弊云云。惟本院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約詢警 大謝校長暨相關人員時均稱:「郭員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二十分, 以事先暗設之密線,用遠距電腦終端機竄改方式進行舞弊」,有該校存留之密線 可稽;又當日凌晨四時有該校電算中心同仁董正談、顏志平等見郭員於暗設密線 之辦公室離去。另郭員涉嫌收受賄賂部分,有檢察機關所查扣電腦二部、電腦檔 案提列之行賄考生名單、考生報名單、成績表影本及存摺等為憑,郭員假借執行 職務之機會,以圖本身不法利益,事證明確。是其所辯,不足為由。綜上所述,



被付懲戒人所辯,均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理 由
彈劾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自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在中央警察大學擔任講師兼電算中心代主任,負責該校大學部及二年制技術系班(下稱二技班)入學考試電腦閱卷計分工作,竟利用職務之方便,圖謀不軌,收受考生賄賂,竄改電腦檔案考生成績,以達到違法錄取之目的。計於八十三年度考試竄改二人、八十四年度四人、八十五年度四人、八十六年度二十五人、八十七年度五十九人。經相關涉案人員指證行賄金額高達三千三百六十萬元。郭員罔顧考生權益,破壞考試公平,嚴重戕害警政公信力,並損及政府形象至鉅。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電算中心代理主任之職務,早於八十七年七月九日即被解除。同月十三至二十四日閱卷期間,既不具任何職務,彈劾文所指私接密線,竄改考生成績,非屬事實。伊於同年八月十日到案後,備受警方壓力,又因身體病痛,精神恍惚,而有不實之陳述云云。
本會查:
被付懲戒人甲○○迭經於其被訴貪污治罪條例案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其收受 考生賄賂,利用自己預先設計之程式,竄改電腦檔案成績,以達到違法錄取之目的 。其中㈠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偵查中之供述略稱:曾先後收受鄭達麟介紹之考生黃 榮啟、曾梓卿陳游介吳順正劉建邦、白喬寧、白喬維等之賄款各一百二十萬 元,而每一考生之賄款均分給鄭達麟四十萬元。至於考生郭文吉部分,係由鄭某交 伊七十萬元;考生游宗照部分係由陳永憲代為交付八十萬元。伊與鄭某談妥要動手 腳後,即在計算機中心機房之PRIME 主機內,寫入預先設計之程式,嗣後祇要輸入 准考證號碼,即會產生亂數,達到錄取標準以上之分數。㈡同月十八日偵查中,對 其手提電腦被列印行賄考生名單內所記載之符號,陳稱:「e」是even(未定), 即已談妥尚未收到錢;「S」是sure ,已確定並收到錢;「F」是Flunk,是不要 的意思(因為他資格不符);「W」是誤輸入,本來要輸入「e」;「N」是NAI- VE,是有提到,但尚不知道要不要等語,並有該列印名單影本在卷可考。㈢同年九 月九日偵查中略稱:考生陳世賢部分,鄭某僅交伊五十萬元支票,郭文吉、田祚榮 各交付四十萬元,張朝淳部分不太確定,黃瑞煌胡崇銘、張榕三考生共交伊一百 四十萬元,事後退還黃瑞煌五十萬元,考生陳國民部分由鄭某交伊七十萬元。另李 三明及陳永憲介紹之考生但家齊及林牧本各交伊九十萬元,考生林國霖則由其兄林 國樑代付六十或七十萬元。至於考生洪志鴻劉育誠、黃雅玲、簡文杰等皆為義務 幫忙,並未收錢。另八十六年度考試部分,係由陳國興交其內裝一百多萬元現款及 十餘考生名單之塑膠袋,要求伊將事情辦好。伊於八十六年度二技班考試前,即在 警大電腦主機輸入REMN程式,事後輸入考生姓名或准考證號碼,電腦自動排序,即 可得知最低錄取標準,再依輸入之人名亂數產生錄取標準以上之成績等語。鄭達麟於檢察官八十七年八月八日偵查中之供述略為:伊曾先後介紹曾梓卿、黃榮 啟、陳游介劉勝祥陳和敬吳順正、陳世賢、劉建邦、白喬寧、陳國民等考生 ,每人一百二十萬元,其中白喬寧部分之賄款由其父白栖伯直接交給甲○○,陳國 民部分,係由劉家銘逕行交付甲○○。同月十三日偵查中略稱:::以上這些人( 上述人員外,另有白喬維、李文忠),除陳世賢、李文忠未賺差價外,其餘九名伊



皆向考生收一百二十萬元,交給郭某八十萬元。另有陳彥銘、王明德自行向外媒介 學生,每名交伊八十萬元,伊有時賺取十萬元,有時沒有,共約十二至十三次。又 稱:伊於八十六年參加二技班考試時,尚不認識甲○○,當時係經李三民之介紹, 付給郭某八十萬元。八十七年李三民之弟李三和參加考試時,拿八十萬元,要伊轉 交甲○○。嗣於同月十八日偵查中,復供承收到考生陳志弘滙款一百二十萬元,伊 將其中之八十萬元交給甲○○鄭達麟並於同日書立自白書,承認共約賺得五百萬 元。
陳彥銘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偵查中供承八十七年度二技班考試,透過伊行賄之考 生有姚宏鈞楊式偉洪世勳黃尚偉李世龍黃永文吳銘秦魏志原、蔡博 元、李志恆賴文良徐銘鴻彭志豪等十三人,其中後面六人係經由黃明博介紹 而來。姚、洪各八十萬元、吳一百萬元交給鄭達麟。其他由黃明博連絡的,均各交 一百三十五萬元,由伊交給鄭達麟。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偵查中略稱:係伊先問鄭達 麟,鄭說每人要一百三十五萬元,伊乃告訴黃明博,每人需一百三十五萬元。李世 龍部分交付九十萬元,伊未賺取差價云云。
黃明博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偵查中供承:八十六年九月間,謝國明告訴伊進警 大有門路,每人一百萬元,嗣經其安排與警大某教授(按即陳國興)見面,由伊將 內裝二百萬元現款及伊與隋長敏姓名、准考證號碼之皮紙袋交給該教授。八十七年 六月間,伊曾介紹蔡博元賴文良魏志原徐銘鴻給陳彥銘,講好每人八十萬元 ,均由彼等直接交付陳某,伊未經手賄款等語。陳永憲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偵查中供稱:八十七年警大二技班考試,伊祇介紹游宗 照與甲○○認識,並代游某將一袋鈔票(按即一百萬元)轉交郭某。又八十六年六 月間,甲○○表示有辦法進警大,伊與但家齊乃各準備五十萬元現款交給郭某。王俊傑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偵查中供稱:甲○○係其舅舅,八十六年度二技班考試 時,郭問伊,有沒有人要念二技班,代價是七十至八十萬元,伊告知考生王明德, 王明德乃先後準備四十萬及三十萬元現款,由伊交給郭某。八十七年六月間,經由 黃瑞煌另介紹兩名考生,共先交付現款二百十萬元,由伊轉交郭某。又伊花旗銀行 桃園分行整個帳戶之存款均是甲○○所有,當天郭某着其提領七百萬元存款時為警 查獲等語。
檢察官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至同年十一月五日偵查中,警大二技班考生黃榮啟、曾梓 卿、陳游介吳順正、陳世賢分別供稱其經由鄭達麟介紹安排,各將賄款一百二十 萬元交付甲○○,並有陳世賢之自白書影本在卷可按。考生劉勝祥陳和敬分別稱 :係直接或經由劉某之介紹而認識鄭達麟,各交付賄款一百二十萬元給鄭某。考生 陳志弘稱:伊將一百二十萬元匯至其姐夫鄭達麟之帳戶。考生劉建邦及其兄劉家銘 陳稱:係先由劉家銘交付甲○○一百二十萬元後,始將情形告訴劉建邦。考生郭文 吉稱其經朋友介紹認識甲○○,交付賄款七十萬元。考生游宗照稱:因同學陳永憲 說進警大有門路,乃將一百萬元交付陳某。考生陳國民稱:同學劉建邦之兄(按即 劉家銘)說準備一百四十五萬元可考進警大,伊乃將一百四十五萬元交付劉某。考 生胡崇銘稱:同學黃瑞煌說他已找好門路,伊乃將一百萬元交付黃某。考生但家齊 稱:八十六年八月間報考八十六年度二技班時,伊與陳永憲甲○○車上,各交付 郭某五十萬元。考生李文忠稱:八十七年度二技班考試,伊經同學之弟李三和介紹



,將八十萬元交給鄭達麟。考生楊式偉稱:因陳彥銘之介紹,交陳九十萬元。田祚 榮稱:曾介紹同學張朝淳認識甲○○,賄款由張直接交付郭,伊未經手等語。考生 白喬寧、白喬維兄弟,係由其母曾日紅鄭達麟之介紹,逕將二百四十萬元交付甲 ○○;考生張榕係經黃瑞煌之介紹將一百萬元賄款由王俊傑轉交甲○○;考生張耿 榮曾係甲○○之學生,直接交付郭某七十萬元賄款。事經曾日紅、張榕、張耿榮等 向檢察官自首,經偵查結果,認為事證明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 款處分不起訴,有該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
據接任該校電算中心主任職務之陳志誠及該中心參與八十七年度招生電腦閱卷工作 之顏志平、董正談等,在本會調查中證稱:陳志誠擔任中心主任之派令係八十七年 八月一日生效,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至同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度招生閱卷期間,仍 由甲○○繼續執行其職務等語。
警方扣案之考生電腦答案卡,其中八十六年度涉案之考生電腦答案卡,經送警大刑 事科學研究委員會鑑定結果,該等考生之電腦答案卡確遭事後塗改,有該鑑定書影 本在卷可稽;而八十七年度涉案考生之電腦答案卡,予以人工重新核分結果,與初 試電腦核分之分數,有極大之差異,亦有該校八十七年度大學部及二技班招生考試 弊案成績異常考生答案卡成績一覽表影本附卷可稽。綜合上情,雖被付懲戒人及相關人員之供述,皆避重就輕,被付懲戒人收受賄款、竄改成績之詳細人數及賄款數目,難以一致,然其參與八十六、八十七年度大學部及二技班招生考試,利用職務上機會舞弊,所涉行賄之考生暨竄改成績考生人數共有數十名,賄款高達數千萬元之違失事證,則屬明確。被付懲戒人所為各項申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所舉證據亦均不足為免責之論據。至於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年度招生考試部分,查無確實證據足資證明被付懲戒人有何收受賄款或竄改成績之事實,尚難僅憑該校謝瑞智校長在監察院調查中陳稱各該年度考生答案卡有部分竄改痕跡,即令被付懲戒人負此一部分咎責。被付懲戒人在警大擔任講師兼電算中心代主任,負責該校招生考試電腦閱卷計分工作,竟利用職務之便,圖謀不法利益,收受考生賄賂,竄改電腦檔案成績,破壞考試制度,核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之規定,審酌其破壞考試制度,戕害警政公信力,損害政府形象至鉅等情,應從嚴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朱 石 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張 旭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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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