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聲字,95年度,123號
PCDV,95,簡聲,123,2006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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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簡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歐勝逢即崧泰水電工程行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 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 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依台北縣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北縣警新刑字第0950046947號函,查相 對人現居住於彰化縣大村鄉○○村○○路11之12號,故其居 所並無不明,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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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