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64號
KSDV,105,重訴,164,2017071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南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呂阿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
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105年度重
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503,300元【計算式:美金314,000元×33.45(訴訟繫
屬日105年2月1日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33.45)=10,503,3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1/1頁


參考資料
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