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南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呂阿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
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105年度重
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503,300元【計算式:美金314,000元×33.45(訴訟繫
屬日105年2月1日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33.45)=10,503,3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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