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9號
PTDV,96,除,19,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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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9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 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95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孟和
支票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林春田 │陽信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 │7,000元 │AC0000000 │ │
│ │ │自由分行 │ │ │ │ │
├──┼──────┼──────┼──────┼───────┼─────┼──┤
│002 │吉利螺絲行 │上海商業銀行│95年5月31日 │16,000元 │PA0000000 │ │
│ │張素修 │屏東分行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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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