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6號
ILDV,96,補,6,200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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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甲○○林文章之繼
      丙○○林文章之繼
      乙○○林文章之繼
      丁○○即林文章之
被   告 聯眾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14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 (須付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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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眾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