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甲○○林文章之繼
丙○○林文章之繼
乙○○林文章之繼
丁○○即林文章之
被 告 聯眾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14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 (須付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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