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2421號
原 告 戊○○○○○○○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己○○
黃鈺婷即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