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矚上訴字,105年度,1153號
TNHM,105,矚上訴,1153,20170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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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輝
選任辯護人 陳思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魁寶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伍安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進貴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李耿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仙汗
選任辯護人 李仁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東旭
選任辯護人 何怡蓉律師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00號、第5404號、
第5405號、第5406號、第5407號、第5408號、第5409號、第5410
號、第5411號、第5639號、第5640號第5641號、第5642號、第
5643號、第5644號、第5708號、第5709號、第5710號、第5711號
、第5712號、第5713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0518號
、第8634號、第13339號、105年度偵字第1969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黃○○、甲D○○、甲T○○、甲A○○、甲S○○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伍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黃○○原係址設臺南市○○區○○街○○○號四樓之一維 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維冠公司,維冠公司於民國七十八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准設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停業,一0三 年九月十日廢止登記)負責人,為實際負責維冠公司業務經 營之人;甲A○○自七十八年起至八十三年二月止,擔任維 冠公司設計部經理,負責掌管設計部所負責業務即建築設計 圖說(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詳圖 、梁配筋詳圖、版配筋詳圖等)之繪製及申請建築執照(建 造執照、變更設計、使用執照)跑件等事宜;甲S○○領有 結構工程技師證照,於八十年四、五月起至八十七、八十八 年止,任職於址設臺南市○區○○里○○街○○○巷○○○ 號○○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結構部,負 責結構分析與設計業務;甲T○○、甲D○○(原名張鶯寶 )均領有建築師證書,甲T○○於八十一至八十三年間在臺 南市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而甲D○○於八十年八月十九 日至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在改制前臺南縣依法登記開業 之建築師。
二、甲黃○○於八十一年間擇定改制前臺南縣○○鄉○○段○○ ○○○○○○○○○地號,興建地下1層、地上16層之鋼 筋混凝土梁柱構架構造物(建造類別:新建;構造種類:R C造)、部分採挑高設計,建築物高度49.75公尺,基 礎採筏式基礎,第1層店鋪高度為6公尺,第2層以上均為 集合住宅高度為2.9公尺,樓地板總面積為13151. 11平方公尺,全部建築物分為A、B、C、D、E、F、 G、H、I共9棟,呈ㄇ型連棟式高樓,為供多數人使用之 店鋪集合住宅,並取名為「維冠金龍大樓」,對外銷售。又 「維冠金龍大樓」,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全部建築物 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下同)1億836萬5千2百元,屬一 定金額以上或規模為一定標準以上者,依當時建築法(七十 三年十一月)第十六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七十九年三 月)第十七條之規定應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並由依法登記 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另甲黃○○於「維冠金龍大樓」建案 興建前之相關建案,曾以由維冠公司設計部自行繪製所有建 築設計圖說後,委由甲T○○簽證送交建築師公會審核擔任 設計人、監造人之方式,與甲T○○業務合作。嗣甲黃○○ 計劃興建「維冠金龍大樓」,仍欲以上開相同業務合作方式 與甲T○○合作,然甲T○○因業務繁忙,又為分擔稅金, 於八十年、八十一年間,介紹其大學同學甲D○○與甲黃○ ○認識後,渠3人遂約定由甲黃○○給付相當之借牌費用與 甲D○○後,由甲D○○將其建築師之執照借牌與甲黃○○ ,用以興建「維冠金龍大樓」,並由甲D○○擔任該建案名 義上之設計人、監造人,甲D○○僅須於申請建造執照、建



造執照變更設計所須之相關建築圖說、結構計算書、申請書 及其他書面等資料上之蓋章、簽名,或授權由甲T○○或甲 T○○指定之人於前述文件蓋章、簽名;又因甲T○○另支 付借牌費與甲D○○,由甲D○○借牌與甲T○○,同意甲 T○○以甲D○○之原名張鶯寶名義承接改制前台南縣之建 案(本建案即位於改制前台南縣),甲T○○即以改名前張 鶯寶之名義承接本建案,並由甲T○○擔任該建案實際之設 計人、監造人。是「維冠金龍大樓」名義上設計人、監造人 雖為甲D○○,然實際執行業務者為甲T○○,渠2人對於 「維冠金龍大樓」興建之設計、監造,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 、監造人之責任。又因「維冠金龍大樓」為5層以上之建築 物,且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當時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七十九年三月)第十一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七 十八年五月)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須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 」及「結構計算書」,甲黃○○即委由○○鑽探技術顧問有 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為地質鑽探及結構分析與設計, ○○公司則指派結構部員工甲S○○負責「維冠金龍大樓」 結構分析與設計,出具結構計算書(內附有柱配筋表、梁配 筋表、版配筋表、結構平面草圖等)。
三、然本件「維冠金龍大樓」於興建時,在結構分析與設計、建 築設計圖之繪製及建築施工、監造等方面,有下述影響結構 安全之錯誤或缺失,爰分述如下:
㈠結構分析與設計方面(申請建造執照):
1甲S○○負責本件「維冠金龍大樓」結構分析與設計,明知 對於「維冠金龍大樓」之結構分析與設計,應注意符合建築 法、基於建築法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 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等),依公 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就建築物構造之靜載重 應按實核計,並於結構計算書上予以詳載,且其所設計之建 築物構造應須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且依當時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有以下錯誤或疏失: ①未按實計算靜載重,於結構計算書第五、第六頁(右上角頁 碼)樓版計算用之單位重欄位雖均填有數據,且附有得出各 該數據之計算式,然地震計算用之單位重欄位(「地震計算 用之單位重,即建築物靜載重(W)之單位重」,亦即樓版 靜載重之單位重與柱單位重、梁單位重之總和)竟空白未填 ,相關計算式亦付之闕如,且未附上input data ,未依規定詳載,致使結構設計時低估靜載重44.3%, 連帶地震最小總橫力(V)亦低估16.3%,造成柱、梁 構材設計強度不足,以致斷面尺寸及所配鋼筋量減少甚多,



其中尤以1樓最明顯,1樓柱共25支,柱設計斷面不足2 支,柱主筋配筋量不足17支,不合格率高達76%。 ②建模時將全部柱之長、寬與圖面之長、寬倒置,此對於長方 形柱將會造成影響,尤其C3柱(共3支)圖面(220* 50),在分析時建成(50*220),將高估東西向之 抗震能力。
③○○五街騎樓柱C7柱建模時斷面採(80*80),但配 筋斷面改成(50*80);○○五街騎樓柱C5柱建模時 斷面採(60*150),但配筋斷面改為(50*80) ;○○五街側柱C4柱(共2支)建模時採斷面(60*1 50)1支及(80*80)1支,但配筋斷面均改為(5 0*80);北側柱C7柱(共2支)建模時斷面採(80 *80),但配筋斷面均改為(50*80),致抗震能力 下降。
④未以較大之梁、柱斷面、剪力牆等為相對應之加強,即為短 向構架均為單跨度、沿永大路店鋪設置深度4公尺騎樓、1 樓挑高6公尺等不佳之結構系統,而單跨度構架在極限地震 力(1.4αyV)時,1樓柱之軸力可能由壓力轉為拉力 ,造成非預期之拉力破壞,設置騎樓造成1樓牆量偏少,形 成軟弱底層,1樓挑高6公尺,柱變成細長,降低柱強度。 2甲D○○、甲T○○2人對於「維冠金龍大樓」興建之設計 ,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之責任,其2人明知對於「維冠金龍 大樓」興建之設計,應注意符合建築法、基於建築法發布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含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等),且所設計之建築物構造應須 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而依當時客觀情事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對結構工程技師甲S○○製作之「維冠金龍大樓 」建案之結構計算書,未盡其等專業之設計及審核之注意義 務,而疏未注意前揭結構計算書有上開明顯之錯誤或缺失。 ㈡建築設計圖之繪製方面(申請建造執照):
1維冠公司設計部之繪圖員,非甲T○○建築師事務所或張鶯 寶建築師事務所依法登記有案之從業技術人員,原不得協助 其等辦理建築師業務,然因甲T○○已與甲黃○○商定「維 冠金龍大樓」建案所有建築設計圖均由維冠公司設計部繪製 ,故本案除土壤鑽探地質試驗報告、結構計算書外,所有申 請建造執照所須之建築設計圖,均由維冠公司設計部之繪圖 員繪製。詎甲黃○○及甲A○○2人為節省營造成本,明知 其等均無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之執照,欠缺結構工程技師 及建築師之相關專業智識與能力,竟未按照結構計算書之柱 配筋表、結構平面草圖,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將大梁



改為小梁及改變部分梁柱接合情形,再指示不知情之設計部 繪圖員(已成年)繪製柱配筋詳圖及結構平面圖,其中影響 結構安全之缺失如下:
①柱、梁接頭箍筋未依結構計算書所設計之鋼筋號數及間距繪 製,經比對發現1至5樓之C1、C2、C3、C4、C5 、C6、C7柱與梁接頭,將箍筋號數改小、間距拉大,原 結構計算書設計#5@10cm(16φ@10),圖說改 成#4@13cm(參附表一柱配筋差異比對表),將造成 柱韌性變差或強度不足,提早柱破壞。
②南側A棟1樓騎樓柱(即○○五街騎樓柱)結構計算書,原 設計該騎樓C6柱(結構計算書設計為C4柱,結構平面圖 改為C6柱)與G2梁接合,並以G2梁與H棟之C5柱偏 心接合,改成C6柱與G2梁完全未接合,G2梁改接到A 棟之B2梁,G2梁另一端則仍與H棟之C5柱接合(即一 端由從柱梁接合改為梁搭梁,參附表二結構平面圖差異比對 表),將造成被搭之梁產生額外扭矩,在未另增加扭矩設計 下,被搭之梁容易產生扭力破壞,並致無法形成完整構架, 減低構架抗震能力。
③南側A棟2至16樓(即○○五街側)結構計算書,C4柱 原設計係與G2梁偏心接合,並以G2梁與H棟之C5柱接 合,改成C4柱與G2梁完全未接合,G2梁改接到A棟之 B2梁,G2梁另一端則仍與H棟之C5柱接合(即一端由 從柱梁接合改為梁搭梁,參附表二結構平面圖差異比對表) ,將造成被搭之梁產生額外扭矩,在未另增加扭矩設計下, 被搭之梁容易產生扭力破壞,並致無法形成完整構架,減低 構架抗震能力。
④地下室至4樓I棟結構算計書,原設計I棟以G7梁(50 *70)與G棟之C3柱相接,其中地下室改為I棟之b5 梁(30*50)與G棟之B2梁接合,其餘1至4樓之b 5梁(30*50)則與G棟之b4梁接合,造成I、G兩 棟連接之G7梁變小、配筋量減少(即連接之大梁改為小梁 ,參附表二結構平面圖差異比對表),改成小梁,將使原3 跨度構架,變成2個單跨度構架,破壞構架之完整性,並致 無法形成完整構架,減低構架抗震能力。
⑤13至15樓I棟結構計算書,原設計I棟以G7梁(50 *70)與G棟之C3柱相接,改為I棟以b5梁(30* 50)與G棟之b3梁接合,造成I、G兩棟連接之G7梁 變小、配筋量減少(即連接之大梁改為小梁,參附表二結構 平面圖差異比對表),改成小梁,將使原3跨度構架,變成 2個單跨度構架,破壞構架之完整性,並致無法形成完整構



架,減低構架抗震能力。
⑥16樓I棟結構計算書,原設計I棟以G7梁(50*70 )與G棟之C3柱相接,改為I棟以b5梁(30*50) 與G棟之B2梁接合,造成I、G兩棟連接之G7梁變小、 配筋量減少(即連接之大梁改為小梁,參附表二結構平面圖 差異比對表),改成小梁,將使原3跨度構架,變成2個單 跨度構架,破壞構架之完整性,並致無法形成完整構架,減 低構架抗震能力。
2嗣後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甲A○○將前述地質鑽探試驗報告 、結構計算書及所有建築設計圖、申請書委由不知情之設計 部跑件人員周嘉玲送交位於臺南市之甲T○○建築事務所審 核、簽證。甲D○○、甲T○○2人對於「維冠金龍大樓」 興建之設計,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之責任,其2人明知對於 「維冠金龍大樓」興建之設計,應注意符合建築法、基於建 築法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建築法 令規定(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等),且所設計之建築 物構造應須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而當時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未盡其等專業之設計及審核之注意義務,而疏未 注意建築設計圖有上述之缺失,甲T○○或甲D○○即在維 冠公司提供之「維冠金龍大樓」結構計算書及所有建築設計 圖、建造執照申請書設計人欄位以建築師張鶯寶(即甲D○ ○)名義用印大小章進行簽證,並由甲D○○或甲T○○授 權之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以張鶯寶名義,在前述文件簽名,供 維冠公司行使申請建造執照之用。維冠公司於八十一年八月 二十一日檢附土壤鑽探報告及上開已由張鶯寶建築師簽證之 結構計算書、建築設計圖等圖說,及以維冠公司為起造人與 載有設計人為張鶯寶建築師此不實事項之建造執照申請書, 持向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維冠金龍大樓」 建造執照,經審查後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同意核發(8 1)南工造字第11562號建造執照,核准興建「維冠金 龍大樓」建築物。
㈢變更設計之結構分析、設計及建築設計圖之繪製方面(申請 變更建造執照):
1「維冠金龍大樓」之營造工程於八十二年一月六日開工,甲 黃○○為將「維冠金龍大樓」1樓之用途從店鋪、2至4樓 之用途從集合住宅改為辦公室、取消1至4樓B至D1棟之 隔戶牆,及為9樓、13樓隔間變更,並將樓地板總面積變 更為13142.38平方公尺,又為取得申請變更設計建 造執照之結構計算書、建築設計圖,及為符合前述八十一年 申請建造執照時,建築設計圖之繪製未依原結構計算書繪製



之部分,即事實欄三㈡1④所示擅自將1至4樓G、I棟連 接之大梁改成小梁部分,與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甲A○○2 人,明知其等均無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之執照,欠缺結構 工程技師及建築師之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未再委託專業之 結構工程技師為結構計算,即指示設計部相關繪圖人員(已 成年),將部分樓層照原結構計算書及建築設計圖加以修改 重行繪製,而於結構計算書及建築設計圖之繪製,其中有如 下之錯誤及缺失:
⒈結構計算書:
未委請結構工程技師重行為結構計算,仍以原結構計算書充 當,然為配合前述用途之改變、隔戶牆之取消、隔間及總樓 地板面積之變更,暨為減省建築成本,就原構計算書中結構 平面草圖部分,製作新的1、2、3樓結構平面草圖各1張 (新版為電腦版),取代原1樓結構平面草圖1張及2、3 樓結構平面草圖1張(甲S○○製作之結構平面草圖係手繪 版),另新增4、5樓結構平面草圖各1張(新版為電腦版 ),保留原基礎結構平面草圖1張、地下室結構平面草圖1 張、4至12樓結構平面草圖1張、13樓結構平面草圖1 張、14樓結構平面草圖1張、15樓結構平面草圖1張、 16樓結構平面草圖1張共7張,致4、5樓均有2張不同 的結構平面草圖(4至12樓原結構平面草圖1張為手繪版 ,新增4、5樓結構平面草圖各1張,均為電腦版),以此 方式變更甲S○○製作之結構計算書。而其中新增影響結構 安全之錯誤及缺失則為:1至4樓I棟結構計算書之結構平 面草圖,原設計I棟以G7梁(50*70)與G棟之C3 柱相接,變更後之結構計算書之結構平面草圖,則改為I棟 以b5梁(30*50)與G棟之b4梁接合,造成I、G 兩棟連接之G7梁變小、配筋量減少(即連接之大梁改為小 梁,藉此以符合前述八十一年申請建造執照時,建築設計圖 之繪製未依原結構計算書繪製之部分,即前揭㈡1④所載1 至4樓G、I棟連接之大梁改為小梁部分),改成小梁,將 使原3跨度構架,變成2個單跨度構架,破壞構架之完整性 ,並致無法形成完整構架,減低構架抗震能力。 ⒉建築設計圖之繪製:
原則沿用八十一年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設計圖說。但為配合 變更設計,平面圖部分,修改1樓至4樓、9樓、13樓平 面圖等隔間配置。至柱配筋詳圖、平面圖、結構平面圖部分 ,將八十一年之建築設計圖說又加以修改,致與結構計算書 之柱配筋表及結構平面草圖之差異,除前述各項差異情形外 ,新增影響結構安全之缺失如下:




①C4柱(位於A、H棟○○五街側)在5至16樓之斷面尺 寸縮減,造成柱韌性變差或強度不足,提早柱破壞(參附表 一柱配筋差異比對表):
⑴5樓C4柱之斷面尺寸、配筋量,結構計算書之柱配筋表原 採(100*80)、26支10號鋼筋(約3.2公分) ,改為(80*80)、24支10號鋼筋。
⑵6至10樓C4柱之斷面尺寸、配筋量,結構計算書之柱配 筋表原採(100*80)、24支10號鋼筋,改為(8 0*80、起訴書誤載為60*80)、24支10號鋼筋 。
⑶11至13樓C4柱之斷面尺寸、配筋量,結構計算書之柱 配筋表原採(100*80)、24支8號鋼筋(約2.5 公分),改為(80*80)、20支8號鋼筋。 ⑷14至16樓C4柱之斷面尺寸,結構計算書之柱配筋表原 採(100*80),改為(80*80)。
②C5柱(位於H棟○○五街側)在2樓至13樓之斷面尺寸 縮減、配筋量變少,造成柱韌性變差或強度不足,提早柱破 壞(參附表一柱配筋差異比對表):
⑴2至5樓C5柱之斷面尺寸、配筋量,結構計算書之柱配筋 表原採(150*80)、28支10號鋼筋,改為(80 *80)、24支10號鋼筋。
⑵6至10樓C5柱之斷面尺寸、配筋量,結構計算書之柱配 筋表原採(150*80)、26支10號鋼筋,改為(8 0*80)、20支10號鋼筋。
⑶11至13樓C5柱之斷面尺寸、配筋量,結構計算書之柱 配筋表原採(150*80)、24支8號鋼筋,改為(8 0*80)、20支8號鋼筋。
③5至12樓I棟結構計算書,原設計I棟以G7梁(50* 70)與G棟之C3柱相接,改為I棟以b5梁(30*5 0)與G棟之b3梁接合,造成I、G兩棟連接之G7梁變 小、配筋量減少(即連接之大梁改為小梁,參附表二結構平 面圖差異比對表),改成小梁,將使原3跨度構架,變成2 個單跨度構架,破壞構架之完整性,並致無法形成完整構架 ,減低構架抗震能力。
④取消1至4樓B至D1棟之隔戶牆,造成剛心偏移,地震力 重分配,增加其他構件之負擔,且亦會造成底層軟弱偏心扭 轉,加速柱破壞。
2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甲A○○再將前述經變更之結構計算書 及變更設計之建築設計圖、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委由設 計部不知情之跑件人員周嘉玲送交位於臺南市之甲T○○建



築事務所審核、簽證。甲D○○、甲T○○2人對於「維冠 金龍大樓」興建之設計,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之責任,其2 人明知對於「維冠金龍大樓」興建之設計,應注意符合建築 法、基於建築法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 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等),且所 設計之建築物構造應須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而依當時 客觀情事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未盡其等專業之設計及審核 之注意義務,而疏未查核「維冠金龍大樓」變更設計之結構 計算書,係以變更原結構計算書之方式掩飾未重行檢討結構 計算之事實,及疏未注意變更之結構計算書及建築設計圖有 上述之錯誤或缺失,甲T○○或甲D○○即貿然在維冠公司 提供之「維冠金龍大樓」上開結構計算書及所有變更設計之 建築設計圖、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設計人、監造人欄位 以建築師張鶯寶名義用印大小章進行簽證,再由甲D○○或 甲T○○授權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以張鶯寶名義,在前述文件 簽名,供維冠公司行使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之用。周嘉玲 再將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送交○○公司用印,維冠公司 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一日(按「維冠金龍大樓」9樓地板已完 成,並於八十二年九月六日報備訖)檢附上開已由張鶯寶建 築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建築設計圖等圖說,及以維冠公司 為建(起)造人與載有張鶯寶建築師為設計人兼監造人、○ ○公司為承造人等不實事項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持 向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維冠金龍大樓」建 造執照變更設計,經審查後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按「維 冠金龍大樓」10樓地板已完成,並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報備訖)同意核發(82)南工造字第7860號建造執照 ,核准變更設計。
㈣建築施工、監造方面:
1建築施工方面:
甲黃○○明知建築營造屬專業工程,依規定必須按登記等級 承攬不同限額之營建工程,且維冠公司營業項目僅為:「委 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業務」、「有關廣告企劃 室內裝潢之設計及施工業務」、「房屋租售之仲介業務」, 營業項目未包括「建物營造業務」,且無甲級營造商資格, 不得自行興建大樓,竟為節省營造成本及符合建築法規,借 用以林妙崇(已歿)為負責人依法登記開業之甲級營造廠商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名義擔任「維冠金龍大 樓」承造人,實際上由甲黃○○獨資經營之維冠公司自行鳩 工興建,甲黃○○為事實上從事營造業務之人,「維冠金龍 大樓」之營建工程自應由甲黃○○負實際承造監督者之責任



,其本應注意慎選適任之員工、工地主任及包商,並監督所 屬員工、工地主任、包商,依規定施工,不得擅自偷工減料 ,及注意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負承攬工程 之施工責任,於建築工程中之配筋勘驗,即鋼筋混凝土構造 各層樓版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應會同監造人到 場執行勘驗,另應注意應設置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負責工 地事務及施工管理,監督員工及包商依圖說及規定施工,以 防止「維冠金龍大樓」因施工不良遇地震致建物倒塌等危險 發生,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按圖及依規定施工之情形 ,「維冠金龍大樓」之營建工程並於八十二年一月六日開工 。詎甲黃○○竟疏未注意確實監督所屬員工、工地主任及包 商依圖說及規定施工,又疏未注意應僱用專任工程人員主任 技師確實到場勘驗查核施工狀況,亦未通知或要求○○公司 名義上所僱用之主任技師黃厚民(已歿)確實到場勘驗查核 施工狀況,且於八十二年四月至同年七月底前,及同年十一 月至八十三年八月竣工前,未僱用工地主任,而有以下影響 建築結構安全之施工缺失:
⒈依結構計算書,梁、柱7號以上主筋之設計降伏強度Fy為 4200kgf/c㎡,故施工時應使用Fy為4200k gf/c㎡之高拉力鋼筋,施工時卻誤用降伏強度Fy為2 800kgf/c㎡之中拉力鋼筋,使主筋鋼筋拉力強度不 足設計值1/3,折減效果約等同鋼筋數量不足1/3。 ⒉鋼筋續接器施工不良,造成脫牙,致西側1樓柱於後述美濃 地震發生時提早拉斷。
⒊施工時梁、柱接頭未加箍筋,及梁主筋未做彎鉤,使梁、柱 接頭損壞及房屋損壞加劇、變形加大,於房屋倒塌後,無法 維持矩形構架。
⒋擅自將1樓A、B棟間之隔戶牆予以拆除,另2至4樓A、 B棟間之隔戶牆則擅自取消未予施作,使1至4樓A至D1 棟間打通成為一個大的開放空間(八十二年變更設計之平面 圖,已取消1至4樓B至D1棟間之隔戶牆),造成剛心偏 移,地震力重分配,增加其他構件之負擔,且亦會造成底層 軟弱偏心扭轉,加速柱破壞。
2建築監造方面:
甲D○○、甲T○○2人對於「維冠金龍大樓」興建之監造 ,應共同負實質監造人之責任,其2人明知對於「維冠金龍 大樓」興建之監造,應注意符合建築法、基於建築法發布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含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等),監督承造人應依規定及按核 准圖說施工,隨工作進度查核並督導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



提供有關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及證明文件,鋼筋彎紮及排 置,於建築工程中之配筋勘驗,即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 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應由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 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及遵守建築法 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以預防遇地震時建築物倒塌危險 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甲D○○、 甲T○○2人竟均疏未注意,始終未至「維冠金龍大樓」工 地現場履行義務,而係由甲T○○配合甲黃○○在應依法陳 報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備查之建築物勘驗記錄表 蓋用「張鶯寶」印章,佯作甲D○○已親赴「維冠金龍大樓 」工程現場勘驗。然因甲D○○、甲T○○2人實際上未於 各樓層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到場執行其等之監 造業務,以致於原可發現之上述諸多施工缺失,均未能發現 而即時予以糾正。
四、「維冠金龍大樓」後於八十三年八月竣工,維冠公司設計部 經理甲A○○遂檢具使用執照申請書、竣工圖說,交由不知 情之跑件人員周嘉玲持至位於臺南市之甲T○○建築師事務 所簽證後,再送至○○公司用印,維冠公司於八十三年八月 十七日檢附上開已由張鶯寶建築師簽證之竣工圖等圖說,及 以維冠公司為起造人與載有張鶯寶建築師為設計人兼監造人 、○○公司為承造人等不實事項之使用執照申請書、竣工圖 說、竣工照片、建築物勘驗記錄表等件,持向改制前臺南縣 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維冠金龍大樓」使用執照,經審查 後同意核發「維冠金龍大樓」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83南 工使字第4847號使用執照。
五、嗣於一0五年二月六日凌晨三時五十七分許發生美濃地震, 在臺南市○○地區測得地震之地表加速度東西向僅為136 .94gal(換算東西向地表加速度約為0.14g,屬 於震度5級,距設計地震0.32g及倒塌地震0.4g尚 遠,另臺南市東區德高國小測站地表加速度東西向為250 .12gal,臺南市新化區口碑國小測站地表加速度東西 向高達416.92gal)、南北向為112.72ga l、垂直向為86.64gal。因:
㈠「維冠金龍大樓」結構設計時低估建築物靜載重44.3% ,連帶地震之最小總橫力(V)亦被低估16.3%;於建 築施工時,梁、柱7號以上主筋之設計降伏強度Fy為42 00kgf/c㎡之高拉力鋼筋,施工時卻誤用降伏強度F y為2800kgf/c㎡中拉力鋼筋,使主筋鋼筋拉力強 度不足設計值3分之1,折減效果約等同鋼筋數量不足3分



之1;另未以較大之梁、柱斷面、剪力牆等為相對應之加強 ,即為短向構架均為單跨度、沿永大路店鋪設置深度4公尺 騎樓、1樓挑高6公尺等不佳之結構系統設計,而單跨度構 架在極限地震力(1.4αyV)時,1樓柱之軸力可能由 壓力轉為拉力,造成非預期之拉力破壞,設置騎樓造成1樓 牆量偏少,形成軟弱底層,1樓挑高6公尺,柱變成細長, 降低柱強度;結構設計建模時將全部柱之長、寬與圖面之長 、寬倒置,此對於長方形柱將會造成影響,尤其C3柱(共 3支)圖面(220*50),在分析時建成(50*22 0),將高估東西向之抗震能力;○○五街騎樓柱C7柱結 構設計建模時斷面採(80*80),但配筋斷面改成(5 0*80)、○○五街騎樓柱C5柱建模時斷面採(60* 150),但配筋斷面改為(50*80)、○○五街側柱 C4柱(共2支)建模時採斷面(60*150)1支及( 80*80)1支,但配筋斷面均改為(50*80)、北 側柱C7柱(共2支)建模時斷面採(80*80),但配 筋斷面均改為(50*80),致抗震能力下降;又於繪製 建築設計圖說時,將A、H棟連接之大梁由連接柱(梁柱接 合)改為搭梁(梁柱未接合,變成梁搭梁),致結構系統不 佳,造成被搭之梁產生額外扭矩,在未另增加扭矩設計下, 被搭之梁容易產生扭力破壞,並致無法形成完整構架,減低 構架抗震能力;另將G、I棟連接之大梁G7梁,改為小梁 b5梁,致結構系統不佳,使原3跨度構架,變成2個單跨 度構架,破壞構架之完整性,並致無法形成完整構架,減低 構架抗震能力。綜合前述原因,終致「維冠金龍大樓」倒塌 。
㈡建築設計圖繪製時,柱、梁接頭箍筋未依結構計算書所設計 之鋼筋號數及間距繪製,1至5樓之C1、C2、C3、C 4、C5、C6、C7柱與梁接頭,將箍筋號數改小、間距 拉大,原結構計算書設計#5@10cm(16φ@10) ,圖說改成#4@13cm,造成柱韌性變差或強度不足, 提早柱破壞;將C4柱(位於A、H棟○○五街側)在5至 16樓之斷面尺寸縮減、C5柱(位於H棟○○五街側)在 2樓至13樓之斷面尺寸縮減、配筋量變少,造成柱韌性變 差或強度不足,提早柱破壞;變更設計取消1至4樓A至D 1棟之隔戶牆(按指八十二年變更設計之平面圖,已取消1 至4樓B至D1棟間之隔戶牆,施工時又擅自將1樓A、B 棟間之隔戶牆予以拆除,另2至4樓A、B棟間之隔戶牆則 擅自取消未予施作),造成剛心偏移,地震力重分配,增加 其他構件之負擔,且亦會造成底層軟弱偏心扭轉,加速柱破



壞;建築施工時鋼筋續接器施工不良,造成脫牙,致西側1 樓柱提早拉斷;施工時梁、柱接頭未加箍筋,及梁主筋未做 彎鉤,使梁、柱接頭損壞及房屋損壞加劇、變形加大,於房 屋倒塌後,無法維持矩形構架。綜合前述原因,終致「維冠 金龍大樓」於倒塌後,使房屋損壞加速、加劇及傷亡增加。 ㈢綜合前揭「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之原因,及該大樓倒塌後, 使房屋損壞加速、加劇與傷亡增加之原因。依照結構設計, 柱斷面尺寸或配筋量不足,不足愈多者將愈早破壞,1樓柱 因挑高6公尺,加上1樓牆量最少,尤其變更設計取消1至 4樓A至D1棟之隔戶牆(按指八十二年變更設計之平面圖 ,已取消1至4樓B至D1棟間之隔戶牆,施工時又擅自將 1樓A、B棟間之隔戶牆予以拆除,另2至4樓A、B棟間 之隔戶牆則擅自取消未予施作),造成1樓軟弱及偏心扭轉 ,故破壞應從1樓柱開始,且應該從東南角燦坤之三角窗開 始,並因東側臨永大路設有騎樓,南側臨○○五街亦設有騎 樓,同時沿○○五街之騎樓柱斷面(50*80)較一般柱 (80*80)為小,地震發生後沿○○五街之騎樓柱最先 破壞,然後為永大路面之騎樓柱破壞,大樓因此倒向東面, 並由於後方西側柱數量少,拉不住整棟大樓,西側之1樓柱 紛紛被拉斷,終導致整棟大樓倒塌,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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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