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4號
TCHV,106,上,14,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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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許嘉禎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 上訴人 周美嬌
      黃昭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伃捷
      林郁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2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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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