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許嘉禎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 上訴人 周美嬌
黃昭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伃捷
林郁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2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