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醫上訴字,105年度,13號
TPHM,105,醫上訴,13,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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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醫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台雄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曾筱雯
選任辯護人 洪維德律師
      張濱璿律師
      李貞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
四年醫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續一字第一
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任職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榮總新 竹分院」)擔任醫師,以醫療疾病、急救傷患為業務;被告 乙○○任職於榮總新竹分院擔任護理人員,以輔助醫療疾病 、急救傷患為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㈡羅○慶、陳○琴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之子羅○恩(民 國八十八年四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九十八年八月十 五日十九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橫山鄉○○街○段○○○號 之居處,不慎碰撞玻璃,致左膕部切割傷,經緊急送醫,於 當日十九時五十六分許被送抵榮總新竹分院急救。 ㈢被告甲○○為當時急診室之值班醫師,被告乙○○為值班護 理人員,均負責救護羅○恩,本應注意:⒈接獲羅○恩大量 失血情形後,應準備血液予以輸血;⒉羅○恩為大量出血之 情形,應先輸液後始檢查傷口;⒊醫護人員將消防局救護人 員為羅○恩繫上之抽氣式骨折固定器及止血繃帶解開後,應 立即為羅○恩作有效之止血方式;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甲○○、乙○○仍疏於注意,而⒈ 被告乙○○擅自拆除消防人員為羅○恩所包紮之抽氣式骨折 固定器、紗布、彈繃等,導致羅○恩未適當止血,且造成出 血點之加壓驟減;⒉被告甲○○於二十時在對羅○恩作心肺 復甦術時,已知羅○恩持續出血且無法以穿刺方式就周邊靜 脈打點滴,卻未為適當止血,且於羅○恩已送至急診室內二 十分鐘後,始著手以切開皮膚方式施打點滴,致羅○恩被送



抵醫院後三十二分鐘始開始輸血,導致羅○恩處於持續失血 狀況長達半小時以上,而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五分許因出血 性休克而死亡。因認被告甲○○、乙○○渉犯刑法第二百七 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參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 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 九八六號判例)。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參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要旨 )。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 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 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 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 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 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參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合先 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係



以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㈡被告乙○○於偵查中之 供述、㈢證人彭佩怡於偵查中之證述、㈣證人即到場救護被 害人之消防隊員呂昊諺於偵查中之證述、㈤證人即到場救護 被害人之消防隊員鍾承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㈥證人即 被害人羅○恩之表姊陳國蘭於偵查中之證述、㈦證人即被害 人之母親陳○琴於偵查中之證述、㈧被害人羅○恩於竹東榮 民醫院之急診病歷、護理紀錄、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竹醫 醫字第○○○○○○○○○○號函暨檢附之就診病歷資料、 監視系統送修資料、一00年四月十八日竹醫醫字第○○○ ○○○○○○○號函檢附之就診病歷資料、一00年四月二 十二日竹醫醫字第○○○○○○○○○○號函檢附之中文翻 譯病歷資料、㈨新竹縣消防局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竹縣消指字 第○○○○○○○○○○號函檢附之新竹縣消防局救護紀錄 表二紙、救護車無線電通聯電子檔光碟一片、㈩一00年八 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製作之一00年度偵續字第五二號勘驗筆 錄一份、美國外科醫學會所出版之高級外傷救命術第八版 影本、急診室住院醫師手冊影本一份、創傷急救手冊影本一 份等為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甲○○、乙○○固不否認當時分別係榮總新竹分院 急診室之值班醫師及值班護理人員,惟均堅詞否認有何業務 過失致死犯行。被告甲○○辯稱:羅○恩到院後,我有檢視 傷口,因消防人員用抽氣式骨折固定器將羅○恩左邊下肢固 定住,故當時左邊小腿並未出血;羅○恩到院後三十秒心跳 停止,我就做心肺復甦術;將紗布拿掉後發現羅○恩左邊膝 膕有很大傷口,長十公分、寬六公分、深五公分,我推想血 流很多,加上休克緣故,故血管未出血,我用紗布壓迫血管 止血,再在膝蓋裝上彈性繃帶,這是預防用,發現未繼續流 血,另繼續做心肺復甦術;因羅○恩是低血容性休克,故血 管萎縮,靜脈點滴比較難打,周邊血管也打不到,故才將皮 膚切開找血管,花較多時間找到靜脈後,血袋就立即輸血; 急救二小時後,發現羅○恩左邊膝膕處開始滲血,故打上另 一個彈性繃帶,另通知開刀房拿自動加壓止血機打上左大腿 ,並將止血帶拿掉;繼續做心肺復甦術,總共做三個半小時 ,仍然無效;羅○恩進急診室到死亡,出血量不到五十CC, 醫院共輸血四千五百CC給羅○恩,且每五分鐘有對羅○恩施 打增血壓素等語。被告乙○○則辯稱:當天被害人送抵醫院 時因意識不清、冒冷汗、臉色及肢體蒼白,故我評估出血量 很大,因要確認傷口位置,先拆紗布,檢視傷口,並未違反 醫療常規等語。經查:
㈠被害人即羅○慶、陳○琴之子羅○恩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



十九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橫山鄉○○街○段○○○號之居 處,不慎碰撞玻璃,致左膕部切割傷,經緊急送醫,於當日 十九時五十六分許被送抵榮總新竹分院,於當日十九時五十 八分送抵急診室急救時,由當時值班之護理人員乙○○拆除 消防人員為羅○恩所包紮之抽氣式骨折固定器、紗布、彈繃 等。當時值班之急診室醫師甲○○於同日二十時許知悉羅○ 恩無法以穿刺方式就周邊靜脈打點滴,囑咐準備施行靜脈切 開術,以切開皮膚方式施打點滴,羅○恩於同日二十時零六 分許心跳停止,甲○○對羅○恩進行心肺復甦術,於同日二 十時三十分許,羅○恩完成靜脈切開術,羅○恩被送抵醫院 後三十二分鐘開始輸血。羅○恩於同日二十三時二十分許宣 告死亡等情,為被告甲○○、乙○○所是認,並有新竹縣消 防局救護紀錄表、被害人羅○恩之竹東榮民醫院急診病歷摘 要、急診治療紀錄、急診護理紀錄在卷可參(見相驗卷第九 九至一00、五九至六五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害人羅○恩死亡後,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人員解剖後認定 :「三、解剖研判經過㈠外傷證據:左膕部銳器切割傷一處 ,傷口約二十乘七公分,該切割傷深可見骨,此外傷將膕部 肌肉、動靜脈血管及神經完全切斷。」,「四、解剖結果㈠ 左膕部銳器切割傷一處,膕部肌肉、動靜脈血管及神經均完 全被切斷。㈡右腳背有切割傷一處,此一切割傷未傷及深層 組織。㈢左膝部有切割傷四處,均深達皮下脂肪層,但未達 肌肉層及傷及主要血管。㈣左小腿前部有銳器表淺割傷一處 。㈤右膕部瘀傷兩處。㈥右手前臂表淺割傷一處。」,再經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其死亡及經過原因如下:「七、死亡 經過研判㈠解剖結果發現死者左膕部深層切割傷,造成膕部 肌肉、動靜脈血管及神經均完全被切斷。㈡除左膕部深層切 割傷外,死者右腳背、左膝部、左小腿前部及右手前臂均有 因銳器造成之傷害,但均屬較表層之外傷,不會造成死亡。 ㈢解剖結果研判死者左膕部深層切割傷將動靜脈血管完全切 斷,導致大量出血,為造成死亡之主要外傷。㈣死亡原因研 判:甲、低血容性休克。乙、左膕部動靜脈切斷。㈤死亡方 式研判為意外死。八、鑑定結果:死因左膕部銳器切割傷, 造成膕動靜脈切斷,導致出血休克死亡,死亡方式為意外死 」,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載明直接死因為「甲、低血容性休 克」,先行死亡原因(即造成甲之原因)為「乙、左膕部動 靜脈切斷」等情,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九十八年十月五日 法醫理字第○○○○○○○○○○號函檢附之法醫研究所九 十八年十月一日(九八)醫剖字第○○○○○○○○○○號



解剖報告書及法醫研究所(九八)醫鑑字第○○○○○○○ ○○○號鑑定報告書各一份(見相驗卷第一二一至一二三、 一二七至一二八頁反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見相驗卷第二二九 頁)等在卷可參。依此,足認被害人羅○恩因左膕部銳器切 割傷造成左膕部動靜脈切斷,導致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該 左膕部動靜脈切斷,係導致被害人羅○恩死亡之重要原因。 ㈢被害人羅○恩送醫之狀態,經下列證人及被告敘述如下: ⒈證人即案發當日新竹縣消防局橫山分隊值班駕駛呂昊諺: ⑴於警詢時證稱:我到達現場時間為十九時四十一分,我是第 一梯次到達,我用多片紗布、彈性繃帶包紮傷口、用手加壓 止血及使用抽氣式骨折固定器,當時羅○恩還有意識會說話 ,手腳還會掙扎。上車後隨即幫患者上IV(靜脈注射),但 患者有躁動情形以致無法完成靜脈注射,也有幫病患下肢抬 高,也對患者傷口加壓止血,上面罩給氧,完成上述後隨即 開車送醫,因為我負責開車,車上情形我就不清楚,到達竹 東榮民醫院急診室,我就寫救護紀錄表及整理救護車,未參 與急救等語(詳相驗卷第八一頁)。
⑵於偵查時證稱:我接獲通報後,駕駛第一部救護車,抵達現 場是十九時四十五分,到達時間是我問值班台,值班台回覆 兩台車都是晚上十九時四十五分到達現場,但依據無線電紀 錄是十九時四十一分,我在現場察看傷者意識,他是眼睛緊 閉,還有呼吸,摸不到傷者的橈動脈,還有頸動脈,就檢查 傷口,現場被單有血跡,發現傷者傷口很大,有看到白白的 ,判斷是骨頭,於是先用紗布彈繃加壓,傷者的腳不太穩固 ,所以用抽氣式骨折固定器,那也有加壓功能,上車後同仁 對傷者進行IV注射,打了兩次都打不上,就趕快送傷者到急 診室,沒有注意傷者意識狀況。患者的生命徵象要問鍾承桓 ,他是當時在車上照顧患者,當時我開車。我沒注意急診室 的急救情形,我到外面寫急救紀錄。另外現場我對傷者做抽 氣式骨折固定法時,患者有掙扎,擔架推進救護車後打IV時 ,患者也有掙扎,掙扎很明顯。昏迷指數是我寫的,因為現 場沒有聽到患者講話,可是我有注意到他有掙扎,所以我評 定四分。送醫途中,我是開車,所以我不清楚,因此我也是 評四分。後來回隊上有聽鍾承桓講,他說有聽到傷者喊痛。 …後來是鍾承桓跟連仕禹支援做心肺復甦術。…我清洗抽氣 式骨折固定器,幾乎沒有看到血跡等語(詳相驗卷第一五六 至一五八頁);消防急救紀錄最後一次記載傷者昏迷指數是 三,是我寫的,到院後是三,是因為我看到已經在做心肺復 甦術,所以我就記載為三。上面寫瞳孔對光無反應,是護士



說的等語(詳相驗卷第一六九頁);我們是以紗布、彈繃、 抽氣式骨折固定器一起加壓止血,當時我們有懷疑他有開放 性骨折,因為傷口很深,深可見骨,腿部有點搖搖欲墜的感 覺,所以用抽氣式骨折固定器進行固定。當天因為紗布、彈 繃,加上抽氣式骨折固定器後,紗布附近沒看到持續滲血, 我們認為血已止住,就沒再考慮止血帶。把患者從現場搬到 救護車上,救護車還沒行駛時,我們有二度試著要IV注射, 但患者有掙扎,注不進去,二度沒成功,所以立刻送醫。… 現場、送醫途中、到院後這三欄的GCS 是我填的,送醫途中 雖然是鍾承桓陪患者,因為我填救護紀錄表時,鍾承桓在急 救室陪患者,所以我就依現場的GCS 情形直接填寫送醫途中 的GCS 。…把患者送進去的擔架也沒有血跡,因為擔架是我 推回救護車,我有印象等語(詳偵續字第五二號卷二第三、 四、六、一六頁);當天該固定器是我在事故現場包的,我 並沒有測試手指可否伸進去,但我評估可以,基本上只要該 固定器變硬時就不能再抽了等語(詳偵續字第五二號卷二第 二0頁)。羅○恩的救護紀錄表記載頸動脈脈搏,因為在事 故現場,我覺得膚色蒼白,唇色發紺,也就是略紫,那時因 為現場很緊急,依據他的膚色認為他已經接近休克,所以血 壓直接寫頸動脈,也就是推估測不到橈動脈,我在事故現場 有看到床單都是血等語(詳偵續字第五二號卷二第二四頁) ;剛上救護車時他有躁動現象,如救護紀錄表,我們在手掌 背注射時他有抗拒亂動情形。剛上救護車時他對疼痛也有反 應,我註記的躁動是他受到疼痛刺激而躁動,我們是先檢查 傷口,發現流很多血,就以紗布覆蓋加壓,然後以彈性繃帶 加壓固定,因為當時他腳有些搖搖欲墜,我懷疑是否有開放 性骨折,所以用抽氣式骨折固定器,因為本件羅○恩失血嚴 重,在現場保險起見我還是會用骨折固定器,印象中傷口很 深,我記得他的被單有大量血跡。他的瞳孔對光無反應是我 到急診室後問護士的,因為在現場沒有做這個測試,也沒有 量體溫,只有用摸的感覺到體溫涼涼的、體溫偏低。在現場 時也沒有測血氧,因為當時他有躁動現象,很緊急,我直接 觸摸他的頸動脈,確認脈搏還有跳動,當時並未量一分鐘跳 幾下,因為頸動脈不好摸。生命徵象中的到院後欄位,都是 我在得知做CPR 之後填載的等語(詳偵續一字第一二號卷第 一六七頁反面至一七0頁反面)。
⒉證人即案發當日新竹縣消防局橫山分隊值班救護員鍾承桓: ⑴於警詢時證稱:我是第二梯次到達,當時呂昊諺及替代役男 已替羅○恩包紮傷口及止血,當時羅○恩還有意識會說話, 但家屬拿來墊傷口的棉被都是血,我們幫他上車時有準備幫



他上IV(靜脈注射),但他有躁動情形,以致無法完成靜脈 注射,並將病患下肢抬高,對傷口作加壓止血,並用面罩給 氧,隨即開車送醫,車上我發現病患膚色蒼白、體溫冰冷, 我改用非再吸入型面罩,車上還有跟母親說話(說肚子餓及 表示想吐)但意識有些模糊,要上竹東大橋時我回報醫院患 者情形,當時病患還有生命徵象,到達竹東榮民醫院急診室 ,當時患者已經沒有意識,我當時並幫忙護士拆除抽氣式護 木及彈繃(醫院可能要檢傷),當時紗布只有一點點血跡, 護木及彈繃是乾淨的等語(詳相驗卷第七八頁)。 ⑵於偵查時證稱:我抵達時,看到第一部車的呂昊諺及替代役 男已在客廳對傷者羅○恩做處置,我看到有用抽氣式骨折固 定器加壓,就去將第二名傷者陳○峰做處置。因為看出羅○ 恩情況不好,因為他現場已經大出血,意識不是很清楚(我 不清楚眼睛有無睜開,但是有說話,會掙扎,因為要對他靜 脈注射時,他有掙扎),我們決定由我換坐第一台車,第一 台車還是呂昊諺開車。在送醫路途中,有用面罩給氧,但是 傷者意識模糊(還會說話)、大量出血、體溫低、臉色蒼白 ,所以我改用非再吸入型面罩,將傷者下肢抬高,傷者還是 意識模糊,不過路上傷者有跟他母親說肚子餓。我有看傷者 傷口是否仍有血滲出,結果傷口沒有血滲出,我自己看無線 電紀錄推測到院時間為十九時五十六分許,寫在急救紀錄是 二十時零五分(這是我當時推算,我認為我推算有誤),我 跟一名護士拆除抽氣式骨折固定器,我將抽氣式骨折固定器 帶走,當我拆開彈繃跟紗布時,紗布上的血跡沒有很多,只 有一點點。我離開急診室前,有看到醫護人員嘗試打靜脈注 射,但是還沒有打上。傷者送進去急救室後第一次量血壓時 已經意識模糊。忘記多久時間,我才進去急救室幫忙做心肺 復甦術。在案發現場不是我處置,我只處置陳○峰。在救護 車上我沒有摸傷者的橈動脈,直接摸頸動脈,在現場是呂昊 諺說傷者的橈動脈有點微弱。送醫途中因會晃動所以沒有量 血壓,意外現場我不知道有沒有量。我們第一部車準備離開 現場時,傷者意識模糊,但不是完全沒有意識,因為我確定 有聽到他有說肚子餓、手腳會痛,時間是在到院前三十秒至 一分鐘左右。傷者在上車時臉色已經是蒼白;我們是將傷者 搬到救護車上,車子還未行駛時要打點滴沒打上。我在做心 肺復甦術時,同時看到被告甲○○因靜脈注射打不上,用手 術刀劃開傷者某部位肌肉,要找血管,打生理食鹽水等語( 詳相驗卷第一八三至一八七頁);第一次量血壓應該是送入 急救室,這是我跟學長確認過等語(詳相驗卷第一九一頁) ;我們拆抽氣式骨折固定器時看到紗布上只有一點點血跡,



傷口本身並無大量出血,有無微量出血,我不記得,不過我 確定不會有出血到我會去注意的程度。在救護車上時,患者 意識狀況有點模糊,因為一般正常人如果跟他對話,他如果 意識清楚應該可以正常回應,但在車上時,患者雖然有表示 肚子餓,但我聽到患者母親對患者說話,患者並無針對患者 母親的話回答,感覺是患者在自言自語,我在車上並未就意 識狀況對患者做測試,只是憑患者和他母親互動狀況來判斷 患者在車上時意識模糊,因為在車上患者母親都有跟患者講 話,一直叫他名字,但患者都沒張眼,也沒有回應,就是一 直躁動掙扎,但躁動的情形在車上的前半段才有,後面就比 較沒有躁動了。總之送醫途中患者有說肚子餓和其他的話, 但都不像完整的話。在急救室中我沒特別去注意患者的意識 狀況,印象中應該是沒反應,因為拆上開設備過程中,患者 都沒有掙扎,也沒有說話,但有無睜眼我沒印象。…送醫途 中,患者意識模糊,拆除時我印象患者沒反應,拆除後患者 的狀況我就沒有去注意了。在救護車快要上竹東大橋附近, 應該算是救護車車程中後段左右有聽到羅○恩表示肚子餓。 到院時羅○恩就沒有反應。在救護車程中,家長呼喚患者, 感覺患者是自言自語,沒有回應家長。我覺得整個過程,患 者縱然可以表達,但也是意識模糊。…二次在急救室期間沒 有看到大量的血,地板上我確認到我離開前都沒有,床單上 有無少量,我沒有注意,但絕對不是大量的等語(詳偵續字 第五二號卷二第四至六、一五、一六、七0至七一頁);拆 除繃帶時,傷口蠻大的,我們包的紗布上只有一點點血跡, 我本來以為傷口這麼大會有很多血,結果只有一點點,所以 我印象深刻等語(詳偵續一字第一二號卷第一九0頁)。 ⒊證人即案發當日在榮總新竹分院急診室值班護士彭佩怡於偵 查中具結證述:傷者剛到院第一次量血壓是一百十九/八十 八mmHg,心跳每分鐘五十五下,呼吸次數七下。後來因為病 人的橈動脈摸不到,頸動脈摸得到,所以我們心裡清楚病人 血壓沒有這麼好,所以二分鐘後再量一次血壓,高的是七十 九mmHg,低的忘記;一開始將止血帶移除時,沒有滲血很多 ,因為消防局在止血帶裡有墊三塊很大的紗布,紗布沒有很 多血跡,所以才換新的紗布墊上去,用彈繃加壓,在急救一 個小時後,才發現床墊有血跡,從傷口延伸出來,滲血量沒 有很多,長約二十五公分、寬約十二公分,於是先用一般打 點滴的黃色止血帶打在大腿上,再重新打彈繃。床墊是橡皮 ,不會吸水。床單只有零點二公分,床單下就是床墊,沒有 任何的布。我急救過程中沒有更換過床墊等語(詳相驗卷第 一三八至一四0頁);傷者進來,乙○○換完彈繃,病人沒



有再滲血,所以只有紗布跟彈繃,沒有抬高下肢。傷者進急 診室,我們拆除固定器時,印象中沒有一個家屬在急診室。 開始輸血時,家屬才陸續進到急診室(詳相驗卷第一八九、 一九0頁);一一九到急診室門口,是我去接小孩一起進急 救室,在邊進急救室之路程中,我邊走邊拍羅○恩的肩膀叫 弟弟,但他都沒回答我,也沒有張開眼睛,所以此時他意識 不清,含我及另外四名護士都在急救室內,乙○○不在我說 的五個人內,我們五人有人幫忙插管,有人幫忙打點滴,插 管是在第一次無心跳無呼吸即二十時零六分時就插了,約在 二十時左右,我印象中沒有回復心跳呼吸,護理紀錄是我記 的,是在急救一陣子後約二十一時二十五分發現紗布和彈繃 有滲血到床單,約十三九公分橢圓形,在二十二時使用自 動加壓止血帶。為了要評估是否之後還會出血,我有去拿一 條中單,放在病人左膝下方,…中單有吸到原本彈繃上的血 ,但並沒有擴大,到急救結束之前,中單上都沒有新的擴大 血跡,我也沒看到地上有血跡,也沒有看到有血會多到會滴 下來的痕跡。我認為羅○恩入院時沒有出血,後來中間開始 出血,是因我們輸入很多血和液體進入他體內,他體內的血 液容積上升,才會再出血,在二十時我有註明IV難ON,就是 因為血管塌陷找不到血管,王才會說要切開皮膚找血管,因 中央靜脈注射必須靠經驗才能找到能打的四個點,且需要時 間較多,準備器材也較多,王評估切開皮膚找靜脈較快等語 (詳偵續字第五二號卷二第二四至二六頁)。急診救護紀錄 單是我事後寫的,無法一邊急救一邊寫,在急救時我手上會 有廢紙和筆,一邊急救我會一邊記錄,急救室內有時鐘,我 先簡單記載在廢紙上,事後才記載在急診救護單上。本件的 點滴是到八時三十分切開皮膚找到血管後才打上的等語(詳 偵續字第五二號卷二第六八、六九頁)。我全程在裡面,我 是在二十時左右就跟甲○○醫生表示無法打上點滴,所以他 表示直接切開皮膚找血管,我就開始幫他準備切開皮膚找血 管的器具,我的準備時間約三至五分鐘。…當天二十點零六 分對羅○恩CPR後,他都沒有恢復心跳,通常這種情形,我 們標準作業都是再救三十分鐘,但本案因為家屬一直不放棄 ,我們就再救二小時,但其實我們是對一個死亡的病人做急 救。羅○恩進來時因為血容量太少,所以沒有滲血,是後來 輸血和打點滴後,血液容積上升,才開始滲血,但打上點滴 時他已經沒有心跳約有二十四分鐘等語(詳偵續字第五二號 卷第一八八、一八九頁)。
⒋證人即榮總新竹分院內科醫師葉玉芸於偵查中證述:當天羅 ○恩送進來後,因為情況緊急,所以我主動進急救室幫忙,



我看到羅○恩很蒼白,瞳孔沒有光反射,氧氣飽和度(SpO2 )測不到,我就趕快對他做氣管插管,並讓其他護理人員接 上呼吸器,從十九點五十八分到二十點我是積極參加、主動 幫忙。二十時甲○○決定要以切開皮膚找血管的方式ON IV ,因為我幫不上忙,所以才離開。我們內科也有內科的病人 要交班、查房等語(詳偵續字第五二號卷二第一六一頁)。 ⒌證人陳○琴(羅○恩母親):
⑴於警詢及相驗筆錄陳述:當時消防隊救護車送往竹東榮民醫 院急診室途中時,我兒子還好好的,還跟我說媽媽我肚子餓 。停靠竹東榮民醫院急診室室外門口時,我看到消防隊隊員 將我兒子拉起時,我兒子還施力支撐擔架桿子,之後不知為 何醫生宣告不治等語(詳相驗卷第六、一八頁反面)。 ⑵於偵查中證述:我只知道患者要到急診室門口時有說好痛, 肚子好餓。他在急救路途中有說好冷跟肚子好餓。我到急診 室下車後,我幫忙推,後來就沒有推了。後來我走到急診室 前面時,被告甲○○問我傷在哪裡,我一直講右邊,但是我 手指左邊的腳。到晚上八點十幾分,被告甲○○出來跟我說 患者已經沒有呼吸跟心跳。…我沒有看到急救過程。我在八 點十五分通話時,被告甲○○跟我說患者沒有呼吸,後來我 在八點十六分進去看時,我兒子口中沒有插任何管、沒有穿 衣服,只有看到消防員跟護士,後來我就出去等語(詳相驗 卷第一五九頁)。我覺得他不是自言自語,他有回應我的話 ,在送去的路途中,我有告訴他說不要說話,不要亂動,眼 睛閉起來休息,他都有照做。在路途中,他除了說肚子餓之 外,還有說到了嗎,我還有回答他忍耐一下就到了,但他沒 有直接回應我,只是表情痛苦。我沒有叫他名字,我只有叫 他眼睛閉起來休息。從擔架推下去到急救室的過程中我就沒 有接觸到他了。…他的手有一直緊握著擔架的欄杆。晚上二 十時十五分左右,甲○○出來說沒呼吸沒心跳,要插管,我 就進急救室,我當時都慌了,沒注意有沒有血等語(詳偵續 字第五二號卷二第一七、一八頁)。我進入急診室沒有看到 羅○恩出血情形,是陳國蘭、陳雅萍進入急診室有看到等語 (詳偵續一字第一二號卷第一六七頁)。
⒍證人陳國蘭(羅○恩之表姊):
⑴於相驗筆錄陳述:他被急救時,我有在場,我進急診室,有 摸他身體還是熱的,當時他有被用點滴輸血,但輸血不夠, 因我依傷口繃帶滲血程度,以及一直更換床單,且急救醫師 也說他大量出血,另外受傷後,超過一小時以上還在流血, 我判斷大量失血等語(詳相驗卷第一八頁反面至一九頁)。 ⑵於偵查中陳述:我是在晚上八時五十五分到急救室,我看到



羅○恩的傷口下方有鋪二層「中單」,上面有滲血,約三十 四十公分,且血有滲到第二層,但第二層的血沒那麼大, 約五到十公分等語(詳偵續字第五二號卷二第二二頁)。 ⒎證人羅玉鈴於偵查中證述:當時我人在樓下,聽到尖叫聲, 我就出去看,看到我兒子臉上有傷,後來我又聽到樓上有聲 音,我就上去看,看到羅○恩躺在地上,我就報警,時間是 晚上七點三十四分。…我到急診室的時間是晚上七點五十一 分,救護車比我早到。…後來被告出來說羅○恩沒有呼吸、 心跳,我就進去看,我看到消防隊員在對羅○恩做心肺復甦 術,被告又叫我們出去,我父親一直說要輸血…。我沒有注 意床上、地上是否有血跡。…我在案發現場二樓觀看時有看 到現場很多血等語(詳相驗卷第一六0、一六一頁);消防 隊到達現場包白色紗布後,要上止血帶時,傷者很用力將腳 踢高,並大喊你們不要用我等語(詳相驗卷第一六九、一七 0頁)。
⒏證人羅加添於偵查中證述:意外發生時我沒在現場。我到現 場時,羅○恩已經送到醫院,在急診室裡,大概過幾分鐘, 我聽到醫生請護士叫消防隊員回去做心肺復甦術,過幾分鐘 後,醫生說羅○恩無心跳、休克,請我們進去急診室裡面看 現在正在急救等語(詳相驗卷第一六一頁)。
⒐證人陳雅萍於偵查中證述:我是八點四十五分到院。我進急 診室有看到地上有血,沒有注意到有多少,但是羅○恩的手 上有在滴血,但不清楚來源等語(詳相驗卷第一六二頁)。 ⒑告訴人羅○慶(羅○恩之父)於偵查中陳述:羅○恩進醫院 量的血壓還有一一九、八十八,他之所以過世,是因為⑴病 人在發生休克前,有人將止血帶拆掉,造成再一次大出血, 我親眼看到床墊跟地板都還有大量的血。我認為醫院沒有用 加壓止血機,造成他又失血,血壓下降,以及後來的休克。 ⑵一般醫療過程,接到大量失血通報,就應該要準備上萬CC 的血袋,到院第一時間,還有血壓、心跳時,就應該將靜脈 點滴打上血袋,不應該在到院四十分鐘後才打上血袋等語( 詳相驗卷第一三七頁)。我八點半進去看到甲○○站在旁邊 看,一位護士在準備要掛第二袋血袋,我看到不太對就出來 跟家人說情況不太對,床上怎麼會有血等語(詳偵續一字第 一二號卷第一九三頁)。
⒒被告甲○○於偵查中陳述:醫院關於輸血,是病人來到急診 室之後,就會評估有無需要,如有需要就通知檢驗科、血庫 送血過來。當天病人羅○恩靜脈點滴打上之後,我們就開始 輸血,時間是在二十時二十分。醫院記錄救護車到院時間為 十九時五十八分。另外因該病人低血容性休克,所以血管有



萎陷,靜脈點滴比較難打,周邊血管也打不到,所以我才將 皮膚切開找靜脈,才花比較多時間。…病人到院後,我們有 馬上檢視傷口,看有無流血,因消防員已經使用抽氣式骨折 固定器將病人左下肢固定住,所以左小腿並沒有出血。病人 到院後三十秒,心跳就停止,我們就做心肺復甦術。左邊膝 窩有很大傷口,長十公分、寬六公分、深五公分,我們推想 血流很多,加上休克的關係,血管沒有出血,我們就用紗布 壓迫血管止血,這是預防用的,接著膝蓋再裝上彈性繃帶, 然後再檢視傷口,發現沒有流血現象。…再急救兩小時後, 發現病人左邊膝窩處開始滲血,所以再打上另一個彈性繃帶 ,…病人從進我們急診室到病人過世,出血量不到五十CC, 而我們總共輸血四千五百CC。另外每五分鐘有對病人施打增 血壓素等語(詳相驗卷第一三六、一三七頁)。病人呼吸每 分鐘七次,表示快要斷氣,血壓不可能到一一九、八十八, 我猜想可能是打點滴時,手有震動,影響電子血壓機的結果 。…當時有三個護士在急救他,不確定時間。是由乙○○負 責拆止血帶、我是在找血管打點滴、血壓部分是由機器自己 測量,因為我們有設定時間,急救時是一分鐘量一次。因為 病人到院是十九點五十八分,所以量完後,會花一些時間充 氣,所以第二次量是八點(詳相驗卷第一三九頁)。我割開 皮膚找血管時,也就是二十點三十分時,旁邊就有備好的血 袋了。羅○恩到醫院時還有生命跡象,只是很微弱,呼吸只 剩每分鐘七次,血壓只有七十/五十,我仍然有積極搶救。 我們從二十點開始經皮穿刺打點滴,只是找不到血管,做了 五分鐘,發現找不到,就切開皮膚來找,試了好幾處,一直 到二十點三十分才找到二個血管打上點滴。消防局的救護紀 錄也註明患者靜脈血管已難以辨識,可見羅○恩當時因為休 克的關係血管萎陷。…傷口本來沒有滲血,後來之所以會滲 血是因為我們持續做心肺復甦術,且持續輸血的關係。當天 葉醫師的插管是插到氣管,葉插管前羅○恩已經停止呼吸, 羅○恩在救護車的急救床上時,我看他胸腔的起伏狀態判斷 還有每分鐘七次的呼吸,但看起來很費力,移到急救室的急 救床上三十秒後我看他胸腔完全沒有動,顯示已經停止呼吸 ,我摸他的脈搏已經沒有心跳,葉醫師才插管,插管後才回 復呼吸音。乙○○的工作需要檢視傷口,當時外觀沒有滲血 ,所以還要打開才知道裡面有沒有滲血,這麼大的血管之所 以當時打開不會滲血,除了因為當時羅○恩已經休克、血很 少的情形外,另外當時血管出血一段時間了,血管會自己收 縮等語(詳偵續字第五二號卷二第一六五至一六八頁)。抽 氣式的骨折固定器是沒有止血效果的,證人呂昊諺說固定器



是一隻手指可以伸進去,表示對動脈根本沒有止血效果。… 急診護理紀錄記載十九時五十八分的時候血壓一一九/八十 八,呼吸次數一分鐘只有七次,表示當時病人已經快身亡, 正常呼吸次數為十五至二十次。當時血氧濃度也測不到,不 到三十秒換到急救床之後,裝設生命徵象監視器,當時就顯 示測不到血壓了等語(詳偵續一第一二號卷第一一四至一一 六頁)。
⒓被告乙○○於偵查中陳述:我只參與拆除紗布的過程。病人 到院後很快就送到急診室,一開始要確認病人受傷部位在哪 裡,有另一名同事負責接生命徵象的儀器。印象中他們有用 抽氣式骨折固定器,紗布拆除時沒有大量噴血情形。拆除紗 布是因為要確認傷口在哪裡,且拆除時醫生有在場,病患家 屬未在場。病人在送到醫院時就已經休克,意識不清、冒冷 汗、臉色蒼白、肢體蒼白,我自己當場評估出血量很大,造 成出血性的休克,所以我看到傷口和我拳頭一樣大時,用很 厚的紗布塞在傷口。我塞完紗布後,我就離開,其他急救過 程我沒有參與。病人直接推入急救室,在裡面同時量血壓等 語(詳相驗卷第一八七、一八八頁);我那時知道的是一個 撕裂傷的小孩,意識不清,但並不知道是深可見骨的撕裂傷 。紗布打開後我看到完全沒有出血、滲血,傷口很大,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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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