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2年度,42號
TPHM,102,上重訴,42,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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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蓁蓁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黃任顯律師
被   告 法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宗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至格律師 
被   告 詹秋霞
      關淑雲
      陳誓志
      項圓芬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黃任顯律師
被   告 詠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資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陳輝泉
選任辯護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被   告 李永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陳天送
選任辯護人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林漢鍾
      張安宜
      劉玫芬
      林美琳
      王小萍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張永晴
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律師
      江東原律師
       軒律師
被   告 許恆壽
      陳嘉鎰
      毛忠誠
      連志功
      鄭維逸
      朱祥梓
      翁于茹
      吳建濃
      黃旭堃
      鄭慧娟
      楊名棻
      謝佳芬
      張師從
      劉輝成
      吳瑞祥
      潘思俊
      楊良學
      許允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欣慧律師
      林少尹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謝世澤
選任辯護人 賈育民律師
被   告 邱明雄
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鄭雅冲
      鄭雅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欣慧律師
      林少尹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紀安爵
      施勝耀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3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1號、97
年度偵字第7161號、97年度偵字第14055號、97年度偵字第16534
號、97年度偵字第25277號;移送第一審法院併辦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48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偵字第7683、1324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
辦(移送本院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第1870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926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蔡蓁蓁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宗光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項圓芬詠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資翔陳輝泉李永昌陳天送林漢鍾張安宜劉玫芬林美琳王小萍陳嘉鎰毛忠誠連志功鄭維逸朱祥梓翁于茹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楊名棻張師從劉輝成潘思俊楊良學許允生謝世澤邱明雄鄭雅冲鄭雅仁紀安爵施勝耀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及張永晴許恆壽吳瑞祥違反政府採購法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蔡蓁蓁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宗光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項圓芬詠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資翔陳輝泉李永昌陳天送林漢鍾張安宜劉玫芬林美琳王小萍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毛忠誠連志功鄭維逸朱祥梓翁于茹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楊名棻張師從劉輝成吳瑞祥潘思俊楊良學許允生謝世澤邱明雄鄭雅冲鄭雅仁紀安爵施勝耀分別犯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原判決關於謝佳芬部分)駁回。
事 實
一、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瑞公司)關於附表一所示標 案部分:
陳宗光係法瑞公司(行為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18樓)實際負責人,並係國際印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際公司,業經解散;原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之3 )、傑網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傑網公 司,業經解散;原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 之2 )、磐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磐川公司,業經解散;原 設臺北市○○區○○路0 巷0 號7 樓)之代表人。詹秋霞先 後任法瑞公司(民國87年7 月1 日至92年6 月2 日)、國際 公司(92年6 月3 日後)業務經理、陳誓志為專案經理、關 淑雲、蔡蓁蓁項圓芬均係法瑞公司員工。另黃資翔(原名 黃博仁)係詠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匯公司,行為時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7 樓)代表人;陳輝泉係寰



亞有限公司(下稱寰亞公司,行為時設臺北市○○區○○路 0 段00號10樓之2 )代表人;李永昌於90年2 、3 月間係信 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隆公司)管理部人員,於93年 10、11月間係山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富公司,行為 時設桃園縣大園鄉○○村○○0○00號)桃園廠廠長;陳天 送係智永有限公司(下稱智永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8樓之2)代表人;林漢鍾係如新環境清潔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如新公司,行為時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樓)代表人;張安宜係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天剛公司,行為時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 5)業務經理;劉玫芬係威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視 公司,行為時設臺北市○○區○區街0○0號4樓之3)會計; 王小萍係卡新有限公司(下稱卡新公司,行為時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6樓)業務代表,林美琳則為卡新公司實 際負責人。陳宗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因法瑞公司、國際公 司有意投標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信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及北區電信分公司標案 ,為確保各該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三家以 上廠商投標之開標決標門檻,俾法瑞公司、國際公司得以順 利得標,竟與其下屬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項圓芬及蔡 蓁蓁等人,及原無投標意願之黃資翔陳輝泉李永昌、陳 天送、林漢鍾張安宜劉玫芬王小萍林美琳等人,共 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除由 法瑞公司、國際公司投標外,另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詠匯公 司代表人黃資翔、寰亞公司代表人陳輝泉、山富公司桃園廠 廠長李永昌、智永公司代表人陳天送、如新公司代表人林漢 鍾、天剛公司業務經理張安宜、威視公司會計劉玫芬、卡新 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美琳、業務代表王小萍等人分別應允由附 表一所示參標廠商具名參與投標,並分別安排由附表一所示 人員出席,期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 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 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 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法瑞公司、 國際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招標機關、標案名稱、招標案 號、決標日期、開標地點、參標廠商、底價、得標金額、得 標廠商各詳如附表一所示,決標情形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 ,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為下列犯行:(一)詠匯公司代表人黃資翔自始無投標承做意願,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陳宗光請託, 由黃資翔提供詠匯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允於投標相關



文件蓋用詠匯公司及代表人印鑑,並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 需押標金,以詠匯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8至21、23、 24所示標案,且分別由法瑞公司、國際公司安排各該附表 編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 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 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法瑞公 司、國際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 附表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寰亞公司代表人陳輝泉自始無投標承做意願,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陳宗光請託, 由陳輝泉提供寰亞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允於投標相關 文件蓋用寰亞公司及代表人印鑑,並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 需押標金,以寰亞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標 案,且分別由法瑞公司、國際公司安排各該附表編號所示 人員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 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 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法瑞公司、國際 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 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
(三)李永昌於90年2、3月間任職信隆公司管理部期間,於93年 10、11月間任山富公司桃園廠廠長期間,明知信隆公司、 山富公司自始無投標承做意願,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陳宗光請託,由李永昌提 供信隆公司、山富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及供於投標相關 文件用印之信隆公司、山富公司及代表人印鑑,並由陳宗 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分別以信隆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 編號4所示標案(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上聯絡人為李永昌 ),以山富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20、22、23所示標案 ,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形式上已 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 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 ,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條規定開標,法瑞公司、國際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 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號所 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智永公司代表人陳天送自始無投標承做意願,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陳宗光請託, 由陳天送提供智永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允於投標相關 文件蓋用智永公司及代表人印鑑,並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 需押標金,以智永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2、3、5、6 所示標案,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 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 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 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法瑞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 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號所示 ),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如新公司代表人林漢鍾自始無投標承做意願,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陳宗光請託, 由林漢鍾提供如新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允於投標相關 文件蓋用如新公司及代表人印鑑,並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 需押標金,以如新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13、15、16所 示標案,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形 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 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 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法瑞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該 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號所示) ,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六)天剛公司業務經理張安宜明知天剛公司自始無投標承做意 願,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 應陳宗光請託,由張安宜提供天剛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 ,允於投標相關文件蓋用天剛公司及代表人印鑑,並由陳 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以天剛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 號19、21所示標案,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人員出 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 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 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國際公司因而分別順利 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 編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七)威視公司會計劉玫芬明知威視公司自始無投標承做意願, 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陳 宗光請託,由劉玫芬提供威視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允 於投標相關文件蓋用威視公司及代表人印鑑,並由陳宗光 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以威視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24



、26所示標案,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人員出席, 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 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 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法瑞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 (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號 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八)卡新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美琳、業務代表王小萍均明知卡新 公司自始無投標承做意願,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陳宗光請託,提供卡新公司具名 投標所需證件,允於投標相關文件蓋用卡新公司及代表人 印鑑,並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以卡新公司名義 參與附表一編號22、27所示標案,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 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 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 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 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國際公司 、法瑞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 表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
(九)傑網公司、磐川公司代表人陳宗光明知傑網公司、磐川公 司自始無投標承做意願,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概括犯意聯絡,因法瑞公司有意投標承做附表一編號 9、10所示中華電信公司標案,為確保各該標案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決標門 檻,提供傑網公司、磐川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允於投 標相關文件蓋用傑網公司、磐川公司及代表人印鑑,並由 陳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分別以傑網、磐川公司名義 參與附表一編號10、9所示標案,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 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 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 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 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法瑞公司 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 表一之一對應編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
(十)法瑞公司及國際公司員工部分:
1、詹秋霞先後任法瑞公司、國際公司業務經理,受陳宗光指 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 絡,明知附表三編號3所示標案分別因法瑞公司、國際公



司有意投標,為確保各該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所定三家以 上廠商投標之開標決標門檻,俾順利得標,已分別徵得各 該附表編號所示原無投標意願之廠商參與投標,仍依指示 ,連續於附表三編號3(即附表一編號2、3、5、7至27) 所示標案投標時,代理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廠商出席,塑 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 ,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 之開標門檻,而予開標,法瑞公司、國際公司因而分別順 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 應編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2、關淑雲為法瑞公司員工,受陳宗光指示,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附表三編號 4所示標案分別因法瑞公司、國際公司有意投標,為確保 各該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所定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決 標門檻,俾順利得標,已分別徵得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原無 投標意願之廠商參與投標,仍依指示,連續於附表三編號 4(即附表一編號3、8至10、14、16、17、20、23)所示 標案投標時,代理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廠商出席,塑造形 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 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 標門檻,而予開標,法瑞公司、國際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 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 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陳誓志為法瑞公司員工,受陳宗光指示,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附表三編號 5所示標案分別因法瑞公司有意投標,為確保各該標案符 合政府採購法所定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決標門檻,俾 順利得標,已分別徵得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原無投標意願之 廠商參與投標,竟仍依指示,連續於附表三編號5(即附 表一編號1至3、5、6、8至11)所示標案投標時,代理附 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廠商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 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 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予開標, 法瑞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 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
4、項圓芬為法瑞公司員工,受陳宗光指示,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附表三編號 6所示標案分別因法瑞公司有意投標,為確保各該標案符 合政府採購法所定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決標門檻,俾



順利得標,已分別徵得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原無投標意願之 廠商參與投標,竟仍依指示,連續於附表三編號6 (即附 表一編號4 、6 、12、13、15)所示標案投標時,代理附 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廠商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 家合格廠 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 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予開標, 法瑞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 編號及附表一之一對應編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
5、蔡蓁蓁為法瑞公司員工,受陳宗光指示,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附表三編號 7 所示標案分別因法瑞公司有意投標,為確保各該標案符 合政府採購法所定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決標門檻,俾 順利得標,已分別徵得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原無投標意願之 廠商參與投標,竟仍依指示,連續於附表三編號7 (即附 表一編號13、15)所示標案投標時,代理附表一各該編號 所示廠商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 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 ,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 家以上 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予開標,法瑞公司因而 分別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一 之一對應編號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二、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立公司)關於附表二A、B、 C、D所示標案部分:
張永晴係聖立公司(行為時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7 樓)董事長,許恆壽於92年至93年2 月16日為聖立 公司副總經理,嗣93年2 月17日至95年11月16日間則任聖立 公司總經理(起訴書誤載為於92年至94年間),陳嘉鎰係聖 立公司副總經理及臺中分公司經理,毛忠誠係聖立公司高雄 辦事處經理,連志功係聖立公司業務協理,吳建濃黃旭堃 均為聖立公司專案經理,朱祥梓為聖立公司管理處協理,鄭 雅仁於92至93年間為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經理,鄭維逸翁于茹鄭慧娟楊名棻均為聖立公司業務助理。陳嘉鎰 同時係冠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鍀公司,行為時設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1 )實際負責人及采奕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奕公司,行為時設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11樓之1 )監察人,紀安爵係采奕公司董事(起 訴書誤為監察人);張師從則係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群樺公司,行為時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 3 樓)代表人;劉輝成係欣潮有限公司(下稱欣潮公司,業 經解散,行為時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4 樓)



實際負責人;潘思俊(83年11月21日起至93年1月28日任代 表人,自85年至92年12月12日為實際負責人)與吳瑞祥(於 85年至92年12月12日任副總經理,自92年12月13日後為實際 負責人)係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迅公司)代表人 及實際負責人;楊良學係摩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 利亞公司,行為時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代表 人;林美琳王小萍分別為卡新公司實際負責人與業務代表 ;許允生係臺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電腦服務 公司,行為時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地下1樓) 客戶經理;謝世澤係捷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陞公司 ,已解散,行為時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1樓)代表人;邱明雄係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 11月10日更名為捷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7年7月10日 更名為力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8年7月13日更名為亞 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鴻公司,行為時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7樓)業務副總經理;鄭雅冲係精融網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融公司,行為時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13樓)副主任,鄭雅仁係精融公司業務 處長(92年至93年期間任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經理,94 年間轉赴精融公司任職);施勝耀於92年6月前係鼎升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29日更名為鼎升資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鼎升公司,行為時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16樓之3)實際負責人,於93年4月後任高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高邑公司,行為時設高雄市○○區○○路00 號13樓之2)執行副總經理;黃博仁(已死亡,另撤銷改判 公訴不受理)係鑫利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利來公司,行 為時設高雄市○○區○○村○○街000巷0號)業務副理(起 訴書誤載為代表人)。因附表二A、B、C、D所示標案為下列 犯行
(一)附表二A所示標案部分:
張永晴許恆壽於如附表二A 所示時間,因聖立公司有意 投標承做附表二A 所示中華電信公司之北區電信分公司、 行動通信分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電信訓練所、電信研 究所、中區分公司、南區分公司等標案,為確保各該標案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所定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 標決標門檻,俾聖立得以順利得標,竟與其下屬陳嘉鎰毛忠誠連志功鄭維逸朱祥梓翁于茹吳建濃、黃 旭堃、鄭慧娟楊名棻鄭雅仁等人,及原無投標意願之 張師從劉輝成潘思俊吳瑞祥楊良學林美琳、王 小萍、許允生謝世澤邱明雄鄭雅冲鄭雅仁(精融



公司部分)、陳嘉鎰(冠鍀公司部分)、紀安爵施勝耀 、黃博仁等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概括犯意聯絡,除由聖立公司投標外,另商請原無投標意 願之冠鍀公司實際負責人及采奕公司監察人陳嘉鎰、采奕 公司董事紀安爵、群樺公司代表人張師從、欣潮公司實際 負責人劉輝成、偉迅公司代表人潘思俊、偉迅公司實際負 責人吳瑞祥、摩利亞公司代表人楊良學、卡新公司實際負 責人與業務代表林美琳王小萍、臺灣電腦服務公司客戶 經理許允生、捷陞公司代表人謝世澤、捷鴻公司業務副總 經理邱明雄、精融公司副主任鄭雅冲、94年間精融公司業 務處長鄭雅仁(92年至93年期間任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 務經理)、92年6月間係鼎升公司實際負責人,於93年4月 後任高邑公司執行副總經理之施勝耀、鑫利來公司業務副 理黃博仁等人分別應允由附表二A所示參標廠商具名參與 投標,並分別安排由附表二A所示人員出席,期於開標前 ,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 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 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又聖立公司因作帳需求,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同時就附表二A編號 49、50所示標案,向精融公司副主任鄭雅冲借用精融公司 名義及證件投標;就附表二A編號52所示標案,向冠鍀公 司實際負責人陳嘉鎰借用冠鍀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聖立 公司因而就附表二A所示標案,除其中附表二A編號36、51 、52所示標案於扣除安排虛增之廠商數外,仍有3家以上 廠商到場投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不遂外,其餘 均分別以聖立公司名義及附表二A編號49、50所示精融公 司名義、編號52所示冠鍀公司名義順利得標(招標機關、 標案名稱、招標案號、決標日期、開標地點、參標廠商、 底價、得標金額、得標廠商各詳如附表二A所示,決標情 形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致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
1、群樺公司代表人張師從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許恆壽請託,由 師從提供群樺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允於投標相關文件 蓋用群樺公司及代表人印鑑,部分押標金由聖立公司先行 自張永晴所保管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 銀行)西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開設人為 不知情之林獻堂),轉入張師從持用之上海銀行西湖分行 帳戶內,再由張師從轉匯至群樺公司上海銀行西湖分行帳



戶,經群樺公司領取所需押標金數額款項用以投標,待標 案結束後,群樺公司再將上開押標金匯入前揭彰化銀行西 內湖分行林獻堂帳戶。因而以群樺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三編 號30所示標案(即附表二A編號4、5、11至13、15、16、 24至26、33、52所示標案)投標,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 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 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 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 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聖立公司 因而分別以聖立公司名義及附表二A編號52所示冠鍀公司 名義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二 之一對應編號所示),除編號52標案於扣除安排虛增之廠 商數後,仍有3家以上廠商到場投標外,使各次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
2、欣潮公司實際負責人劉輝成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許恆壽請託, 由劉輝成提供欣潮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允於投標相關 文件蓋用欣潮公司及代表人印鑑;另部分押標金經許恆壽 審核、張永晴核章決行,由聖立公司先行自張永晴所保管 之彰化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開設人 為不知情之峻雄)轉入欣潮公司帳戶內,供欣潮公司領 取押標金金額用以陪標,待標案結束後,欣潮公司再將上 開押標金金額匯入前揭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峻雄帳戶。因 而以欣潮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二A 編號6 、7 、10、14、19 、20、22、27、29、31所示標案,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 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3 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 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案已達法定須有3 家以 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 第1 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聖立公司 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 表二之一對應編號所示),使各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另基於同一概括犯意參與附表二C 編號70標案部分詳後 述)。
3、偉迅公司代表人潘思俊(83年11月21日至93年1月28日任 代表人,自85年至92年12月12日為實際負責人)與吳瑞祥 (於85年至92年12月12日任副總經理,自92年12月13日後 為實際負責人)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許恆壽請託,由潘思俊吳瑞祥於任職期間,共同就附表二A 編號1、3、18、24、 32所示標案,吳瑞祥則就附表二A 編號34、40所示標案,



提供偉迅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允於投標相關文件蓋用 偉迅公司及代表人印鑑,部分押標金由聖立公司墊付,待 標案結束後,偉迅公司再將押標金金額匯入前開張永晴所 保管之林獻堂帳戶、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峻雄帳戶內。因 而以偉迅公司名義參與前述附表二A編號所示標案投標, 且分別安排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人員出席,塑造形式上已有 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各該標 案已達法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 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 條規定開標,聖立公司因而分別順利得標(各該開標情形 詳如前述附表編號及附表二之一對應編號所示),使各次 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潘思俊另基於同一概括犯意參與 附表二C編號70標案部分詳後述)。
4、摩利亞公司代表人楊良學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應許恆壽請託,由 楊良學提供摩利亞公司具名投標所需證件,並於投標相關 文件蓋用摩利亞公司及代表人印鑑;部分押標金由聖立公 司墊付,待標案結束後,摩利亞公司再將上開押標金款項 匯入前揭張永晴保管之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林獻堂帳戶。 因而以摩利亞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二A編號3、25、28所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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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