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大升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
游淑惠 律師
相 對 人 丙○○
乙○○○
共 同 黃宏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吳俊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調解委員 林武彥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蘇志成律師 到
相對人丙○○ (原名黃雅敏) 到
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宏綱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完畢
。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
四九六二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
五三八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
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面額合計參佰萬元(票號:TS
0000000號至TS0000000號)。
三、聲請人同意撤回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三五六號
之強制執行事件。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武彥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蘇志成律師
相對人:丙○○
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宏綱律師
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2年度重訴字第645 號)裁判費二
分之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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