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9號
HLDV,105,訴,169,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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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春風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林寶滿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參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將花蓮縣○○鄉○○段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實際占用範圍 以測量為準)剷除,並將上開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然 未確定占有之面積,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 ,860元。嗣本院於審理程序中,囑託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測量系爭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結果為4,730 平方公 尺,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60元/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 價額為1,229,80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係13,177元。從 而,本院溢收第一審裁判費1,683元(00000-00000=1683)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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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